第29条 作为支护的锚杆安装达到规定的螺母扭矩后,不得为网的压茬等原因卸下螺母重新安装。
第30条 锚杆支护巷道落煤(岩)后,迎头达到可以进行顶板锚杆支护的高度时,必须立即进行顶板支护,巷道顶板锚杆支护必须紧跟迎头施工,不得为了网的压茬而使迎头一排锚杆虚设。如两帮稳定、不片帮,帮锚杆施工可适当滞后一段距离,但滞后距离和最大空帮时间必须在作业规程、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31条 顶锚杆必须逐排由外向迎头顺序施工,每排内锚杆必须由中间向两帮顺序施工,必须采用快速安装工艺钻孔、搅拌、安装,应尽可能减少顶板空锚时间。严禁采用一次性将所有钻孔打好,再一次性安装锚杆的方法施工。
第32条 锚杆孔施工规定:
1、顶板锚杆孔宜采用功率大、性能优越的锚杆钻机或7655改进型、7665凿岩机钻孔,f≤7的巷道顶板(拱顶部分)锚杆必须采用锚杆机施工,帮锚杆宜采用功率大、性能优越的帮锚杆机或风煤钻钻孔。
2、钻孔前,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孔位,做好标记。 3、锚杆间排距误差不超过±50㎜ 4、锚杆角度误差不超过±5° 5、锚杆孔深度误差0~50㎜
6、施工锚杆孔所用的钻杆长度不得大于所用锚杆的长度。锚杆必须推到孔底,螺母外锚杆丝扣长度应在10~40㎜之间。安装撅顶道的顶部锚杆螺母丝扣外露宜在30~40㎜,便于装撅顶道吊环。撅顶道吊环使用螺母厚度不得低于25㎜,安装时必须上满丝。螺母不得加封板,且螺母必须穿透吊环环状钢箍体满焊而成,确保焊接强度和质量。
7、锚杆孔内的煤岩粉必须吹干净,不得有积水。
8、由于煤帮锚杆孔含水或湿润对树脂锚杆的锚固效果有一定的影响,帮锚杆孔可采用干打外喷方式施工,但必须确保外喷降尘效果。
第33条 安装锚杆规定:
1、锚杆托板与螺母之间必须使用减摩垫圈。
2、顶板及Ⅲ~Ⅴ类围岩巷道巷帮锚杆支护必须采用快速安装工艺安装锚杆。
3、螺母的拧紧必须采用锚杆钻机、7655改进型凿岩机、风煤钻、气板机等机械设备进行,且必须对锚杆螺母进行二次紧固,以保证螺母扭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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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规定要求。螺母扭矩按锚杆直径分,Φ≤16㎜,100 N2m≤扭矩≤150 N2m;Φ=18㎜,120 N2m≤扭矩≤150 N2m;Φ≥20㎜,150 N2m≤扭矩≤200 N2m。其螺母扭矩大小、二次紧固时间应在作业规程、措施中明确规定。
4、托盘应紧贴钢带、网或巷道围岩表面,锚杆托板处及周围50㎜范围内的浮煤矸必须找掉、找平、找实。
5、网规格、联网方式必须在规程措施中明确规定,采用压茬联接方式的压茬宽度应保持在100~200㎜范围内,并用铁丝双排扣连接,且将网拉紧压实,紧贴巷道围岩表面。有条件用锚杆托盘压网的必须采用锚杆托盘压网;采用不压茬联接方式的,其网与网之间必须通过自身连接或用铁丝单排扣连接形成整体。联网材料必须采用不低于14#的双股铁丝联接,联接点间距不大于200㎜。
第34条 小孔径预应力锚索施工应遵守的规定:
1、必须采用锚索钻机或锚杆钻机钻孔。 2、锚索孔深度误差-100~0㎜。
3、锚索应垂直于顶板或巷道轮廓线布置,角度误差不超过±5°。 4、锚索间排距误差不超过±150㎜。
5、钢绞线必须推到孔底,尾部露出锁具不得小于150㎜,不得大于250㎜。距巷道底板小于1.8米时应加防护套。
6、锚固外端至锁具的钢绞线自由段长度不小于3m。
7、锚索施工后,必须适时对锚索进行检查,发现预紧力不足应及时进行二次张拉。
8、采用树脂锚固锚索的锚固位置不得选择在含水层中。
9、锚索必须滞后迎头五分之四个排距布置,但距迎头最大距离不得超过2个锚索的排距。
第35条 煤巷锚杆支护巷道局部掉顶、片帮时,宜优先采用锚杆进行支护,并采用“掉到那里,锚到那里”的支护方法,不得瞒顶、瞒帮。
第36条 锚杆支护巷道遇断层,宜优先选用锚杆、锚索、锚注等支护形式进行支护,并适当加大支护密度,此种支护形式应顺延至断层带范围以外5m及以上。
第37条 锚杆、锚索严禁在井下截取。因锚杆、锚索施工问题确需在现场截断的,必须制定专门措施。截断锚索应在锚索上挂牌管理,技术部门必须建立台帐。
第38条 加强隐蔽工程管理,建立锚杆、锚索施工台帐,做到每一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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锚杆、锚索都能找到施工人、时间、班次。
第39条 出现不合格的锚杆、锚索必须及时补打。
第六章 锚杆支护质量检查、验收
第40条 锚杆、锚固剂、钢带、托盘、螺母、垫圈、网等材质、品种、规格、结构、强度等均应符合行业标准、规范、设计、作业规程的规定。供应部门必须提供合格的支护材料。锚杆、螺母、托板、钢绞线、锁具每批次的原材料和成品都必须进行抽样检查。
第41条 锚杆、锚索抗拔力监测:
1、班组验收人员应对照规程、措施的要求对每根锚杆、锚索的施工情况进行检查与验收。
2、检查锚杆抗拔力应做拉拔试验。试验数量:巷道每掘进30~50m,或每300根(含300根以下)抽样一组(不少于3根,其中顶2根、帮1根,下同)进行检查。同时,抽查一组锚索,每组不少于2根。
3、锚杆、锚索锚固质量符合条件:被检查的3根锚杆都应符合要求。其中只要有1根不合格,再抽样一组(3根),再不符合要求,由矿有关领导或部门组织调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被查锚索有一根不合格,就应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各矿每年应按锚杆类型、岩性至少进行一次锚杆破坏性抗拔力试验,每类型不少于3根,锚杆的破坏性抗拔力不得低于杆体额定破断力。否则,要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对锚索的破坏性抗拔力试验每年每类型按岩性不少于2根,出现低于额定破断力的现象,要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5、检验锚杆抗拔力应遵守以下规定:
(1) 拉拔计必须定期校验,仪器误差不得大于10%。 (2) 拉拔计必须固定牢固。
(3) 拉拔锚杆时,与锚杆轴向一致的方向严禁站人、行人。 (4) 除对锚杆进行破坏性抗拔外,锚杆不得出现颈缩状况。 第42条 抗拔试验后,必须及时拧紧螺母;如果锚杆失效必须及时补打锚杆。
第43条 锚杆螺母与桁架螺母扭矩的检查:
1、每小班必须对当班施工的锚杆与桁架的每1个螺母扭矩进行检查,检查必须使用扭力扳手。扭矩不合格的螺母,必须将其重新拧紧达到设计要求。
2、巷道掘进,每80~100m巷道或每旬对矿井所有煤巷锚杆支护巷道锚杆进行抽检,抽检由矿井安全、技术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抽检方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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扭力扳手抽检一组(不少于10个螺母,其中顶板6个、帮4个,下同)螺母的扭矩情况,称一次抽检。一次抽检中若有2个不合格,必须拧紧;再抽检一组,称二次抽检(不少于10个螺母)。若一次抽检中有3个螺母扭矩不合格或二次抽检中有2个螺母扭矩不合格,必须由矿有关领导组织调查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抽检不合格的螺母必须拧紧,使其达到规定要求。
3、对桁架及其拉杆螺母必须每旬检查一次,对松动的桁架必须重新张紧,对松动的螺母必须拧紧。
第44条 煤巷锚杆支护巷道必须坚持日常巡查制度。
第七章 锚杆支护质量监测
第45条 由于锚杆支护巷道顶板活动状况具有隐蔽性,所以必须对围岩稳定状况进行监测,监测主要内容有巷道顶板离层和围岩移近量等。
第46条 巷道顶板离层的监测
1、煤巷锚杆支护巷道必须安装顶板离层指示仪,定期观测顶板稳定状况。离层指示仪安装地点、数量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2、离层指示仪应安设在巷道中部。双基点离层指示仪的深基点应固定在锚杆上方较稳定的岩层内,浅基点固定在锚杆端部位置处。
3、离层临界值因地质条件、采动影响、支护方式等因素不同而异。各矿应根据条件,经过试验研究分析后,确定不同条件下的离层临界值,并在规程措施中明确规定。
4、发现顶板离层达到临界值时,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由矿有关领导召集有关人员分析顶板离层原因,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47条 巷道围岩移近量的监测
1、宜采用测枪、测杆或顶板动态仪等监测,定期观测巷道围岩稳定状况。
2、当发现巷道围岩移近速度急剧增加或一直保持较大值时,由矿有关领导或部门召集有关人员调查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八章 煤巷锚杆支护质量控制体系
煤巷锚杆支护质量控制体系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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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巷锚杆支护 工程质量 对参与施工人员的素质控制 对原材 料、构件和配件的质量控制 对所有施工机械设备的质量控制 对施工检验等过程的质量控制 对文明生产环境的控制 第48条 煤巷锚杆支护质量控制
1、人员素质的控制:人是直接参与施工的组织者、指挥者和操作者。人是控制体系中的关键对象。而且对于锚杆支护这一隐蔽性较强的工作,尤其在使用人的问题上,应从政治素质、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身体素质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全面控制。加强锚杆支护技术研究、培训和交流,促进锚杆支护技术发展和新技术的普及应用,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素质。
2、材料控制:材料控制包括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原配件等的控制,其主要内容包括严格检查验收,正确合理的使用,建立管理台帐,以及收、发、运、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等。此项工作由各单位企管科负责检查考核,按国家相应标准规定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集团公司由经营管理部负责,对此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避免不合理的原材料使用到工程中。
3、机械设备控制:机械设备控制包括施工机械设备、工具等控制。要根据不同工艺特点和技术要求,由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或矿生产技术部(调度室)负责选择先进、适宜的机械设备,由物资供应处采购、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保养。各单位应制定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技术保养制度、机械设备检查制度等,确保机械设备处于最佳使用状态。
4、方法控制:方法控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工艺、技术措施、支护质量监测监控等控制。锚杆支护必须有设计,其设计及变更支护参数的措施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批。施工过程控制由跟班区队长、班长、安全员(验收员)负责,各单位必须制定锚杆施工操作规程,岗位人员必须应知应会、熟练操作。
5、环境控制:环境控制主要包括工程技术环境、劳动环境、工程地质环境、水文环境等。如发现环境变化异常,应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并采取相应措施。实施锚杆支护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做到清头交窑、材料设备堆放有序,道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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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 则
第49条 本规范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第50条 本规范解释权属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 附
名词解释
1、树脂锚杆:用树脂药卷锚固对煤岩体起支护作用的一套构件的统称。 2、杆体破断力:杆体能承受的极限拉力(kN)。
3、杆体额定破断力:等于杆体材质的标准极限强度乘以杆体的截面积。
(kN)
4、破坏性抗拔力:拉拔锚杆时,锚杆或锚固剂所能承受的最大拉力
(kN)。
5、一般抗拔力:设计规定的锚杆或锚固体应能承受的拉力(kN) 6、锚固力:锚杆对围岩所产生的约束力(kN)。
7、端头锚固:锚杆锚固长度小于700㎜或小于钻孔长度的三分之一。 8、全长锚固:锚杆锚固长度大于钻孔长度的90%。 9、加长锚固:锚杆锚固长度介于端锚与全锚之间。
10、桁架锚杆:采用拉杆连接两根倾斜锚杆、能在巷道水平和铅垂方
向同时提供压应力的支护结构。
11、顶板离层临界值:锚杆支护巷道正常情况下所容许的顶板离层和
松动的最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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