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考生。
第十七条 具有推免生资格的考生被录取后仍须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网上报名,并按规定及时到指定报考点进行现场确认。
第十八条 超过教育部规定时限接收推免生的无效。没有《推免生登记表》的申请者不得受理其申请。未经复试的申请者不得录取。
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证书、或受到处分的,取消录取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被录取的推荐免试研究生不得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全国统一入学考试,已获推免资格但放弃推免的学生,取消其当年至毕业时各类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
第二十条 学生对推免生工作或名单有异议,可按照相关申诉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由相关部门按学校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按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本办法所称接收,是指招生单位对报考本单位的具有免初试资格的考生进行的复试和录取。本办法所称“校定核心期刊”的认定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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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科研处《华东政法大学核心期刊目录及期刊等级分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校长批准之日起生效。此前学校有关推荐和接收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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