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井下炸药、雷管箱不上锁,在顶板不完好或支护失效的地点存放火工品,罚款2000元/次。
(三)井下爆破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不使用专用起爆器起爆,罚款1000元/次。
(四)装药方式不正确,起爆顺序不正确,对责任人罚款500-2000元。
(五)炮眼未封泥的,爆破母线长度不符合要求,未设置警戒的,罚款500-2000元。
第十条 砼底板
(一)砼配置未按批准配合比计量,少放或多放,罚款500-5000元。
(二)砼如有无蜂窝、空洞、裂隙、骨料外露等质量问题时,罚款500-2000元。
(三)砼缺陷擅自修补,罚款500-2000元。 (四)砼未到养护期提前拆模,罚款500-2000元。 (五)砼养护期内未按规定养护,罚款500-2000元。 (六)模板支护不牢、无标高控制标记,罚款500-2000元。
第十一条 喷射混凝土
(一)喷射混凝土前,未将巷道清洗干净或未对管路、电缆进行保护,罚款200-2000元。
(二)喷射混凝土未按批准配合比计量,少放或多放,罚款500-5000元。
(三)喷射混凝土的表面平整、潮湿、有光泽,粘结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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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无干斑流淌下坠现象,无干缩、裂纹、离层、剥落、露钢筋和锚杆尾端露出等缺陷,每有一项不符合规定,罚款500-2000元。
(四)喷层厚度要达到设计要求,局部厚度不小于设计规定的90%,不予验收结算,罚款1000-5000元,且必须进行补喷。
第十二条 管路安装
(一)安装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无监理人员定期检查、验收记录,罚款2000元。
(二)安装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未经检验合格,无检验记录或记录不全、不规范,罚款2000元。
(三)安装质保资料不齐全,登记、归档不及时,罚款2000元。
(四)开工前未制定《施工组织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或未经审批,罚款2000元。
(五)机械设备的使用不规范,有关操作制度执行不好,罚款1000元。
(六)无停送电管理制度或执行不好,罚款5000元。 (七)电器设备无专用的开关,同一个开关控制多台设备罚款1000元。
(八)胶带机缩带、撤带、卷带、接头无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执行不好,罚款3000元。
第十三条 通风设施施工
(一)施工各项技术参数不满足“通风工程施工联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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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交底、施工设计图的要求,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3000元。
若必须返工整改的,产生的工程费用施工单位自付。整改完毕后,复验通过按正常给予结算(只支付验收合格工程)。
(二)通风设施施工不及时,影响通风系统的合理性,对施工单位罚款2000-5000元。
(三)隐蔽工程必须按要求报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否则对施工单位罚款500—2000元。
(四)施工完毕后,把现场的材料、杂物及时回收;禁止破坏施工现场的其他设施(如终端呼吸器、隔爆水袋、净化水幕、管线等),发现一次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元。
(五)若必须返工整改的,产生的工程费用施工单位自付。整改完毕后,复验通过按正常给予结算(只支付验收合格工程)。同时对施工责任单位处以1000—5000元罚款,对施工单位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工程材料及进度管理
(一)各外委队使用的材料必须受建设或生产单位控制,严禁私自从其他渠道购买。本着领用多少使用多少的原则,外委施工单位领用材料后直接将材料送入工程施工地点。对于外委施工单位私自购买的木材及支护材料(自购材料数量=供应站统计外委单位领用数量-工程实际使用数量),由生产办核查交由经营办统一兑现处罚,处罚金额=供应站提供的材料单价×施工单位私自购买使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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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材料使用计划应根据矿生产办下发的开工单、矿自营队伍施工进度及本单位施工进度上报,确保上报计划准确、及时,未按要求上报导致井下工程滞后的,处罚责任人1000元/次。出现迟报、误报、未报用料计划等现象,视对安全生产影响程度,将从重处罚,处罚3000-5000元/次。
(三)不按规定时间向监理单位编报满足工期目标、科学合理的总控计划、月进度计划及周计划、工、料、机动态月报,罚款10000元。
(四)分包单位(含指定分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不按总包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时间向总包编制报总控计划、月进度计划及周计划,罚款10000元。
(五)进度滞后而又不按业主、监理指令增加人力、物力、采取赶工措施,罚款20000元。
(六)材料设备进场报验不合格,需重新采购影响工期,罚款10000元。
(七)未按时完成例会提出的工程计划进度,罚款10000元。
(八)施工单位不服从甲方协调,而影响其他施工单位施工进度,罚款10000元。
(九)施工单位每月(周)未按期上报下月(周)工程进度计划和上月(周)完成情况,罚款5000元。
(十)因施工单位作业人员工种配置不齐或不够而影响周施工进度,罚款10000元。
(十一)因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月施工进度滞后,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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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10000元。
第十五条 地面建设工程奖罚执行《神东煤炭集团建设工程现场管理奖罚规定》。
第十六条 承包商在达标考核时综合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单位,奖励30000元。
第十七条 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安全的完成公司临时安排应急工程,根据情况给予奖励,对如实反映检举本单位在安全管理及现场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员工,给予特殊奖励。
第十八条 对于施工中存在的特殊或性质严重的问题,现场管理单位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根据会议结果对承包商进行奖罚。
第十九条 上述未明确规定的事项奖罚执行《神东煤炭集团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不得随意进行处罚。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神东煤炭集团安监局。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印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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