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工程 专业承包工程 中型工程 大型工程 注:小计为专职人员, 1 1 1 1 1 1 1 1 2 1 2 3 1 2 3 1* 1* 1* 1 1 1 1* 1 1 1* 1 2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8 13 18 注2:兼任的岗位用*号注释。
3.4.2 专业承包工程,根据工期要求、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数量。特大型工程可按实际情况配备人员,但不得低于本标准工程类别划分中最大规模对应的人员配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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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技术工人配备要求
4.0.1 现场施工所有工种(含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必须100%的持证上岗。
4.0.2 特种作业人员高级工及以上的人员比例不得低于10%,一般作业人员高级工及以上的人员不得低于5%。
表4.0.2 高级工及以上工种人员配备要求(%)
工种 工程类别 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小型工程 中型工程 大型工程 10 10 10 10 10 10 5 5 5 5 5 5 5 10 5 5 10 10 架子工 电工 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建筑塔机驾驶员 建筑升降机驾驶员 特种作业人员 建筑物料提升机驾驶员 一般作业人员 钢筋工 抹灰工 砌筑工 混凝土 油木 漆工 工 防水工 结构焊工 水暖工 模板工 预应力工 旋挖钻机操作工 注:百分比计算以该工种总人数为基数,人数计算结果中不足一人时按一人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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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从业人员管理要求
5.0.1 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要求投标人按照国家、市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本标准配备现场施工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5.0.2现场施工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实行备案制度。
5.0.3 现场施工主要管理人员须持证上岗,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标段)施工现场任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5.0.4施工企业派驻的现场施工主要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管理岗位人员:
1非本企业原因工程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停工达120天以上的; 2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3因退休、患不能继续工作的疾病、死亡的; 4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
变更后人员须具有相同及以上上岗资格且无在建工程,并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人员更换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现场施工管理岗位总人数的50%。
施工企业现场施工主要管理人员变更应由企业书面申请,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上报原备案机关登记变更。
5.0.5 施工企业应加强对项目监理部的管理,及时纠正现场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人员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等情况。
项目监理部负责对现场施工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到岗和履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对发现现场施工主要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或人员不到岗、擅自更换、不按规定履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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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责令其改正并提交书面检查处理记录,报告建设单位和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建设主管理部门。 5.0.6 施工单位应建立现场施工技术工人的质量安全教育培训机制,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建档记录,对新进人员应开展岗前培训和三级安全教育,保证其具备本岗位施工操作、安全防护及应急处置等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5.0.7技术工人应严格执行持证上岗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应获得相关省级以上部门颁发的证书,技术工人应获得省级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技能等级证书才具备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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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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