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书前,须向铁路局提出穿(跨)越铁路工程正式申请函(应附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由总工室负责受理申请。
第16条 总工室组织有关处室、站段会同建设单位共同赴现场踏勘,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提出修建的初步意见供建设单位参考。
总工室可视现场踏勘情况向建设单位复函,经铁路局有关处室会签后下发。对于复杂的工程,可在预可研后复函。
第17条 视建设项目的技术复杂程度,总工室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查,铁路局有关处室、站段及建设单位等参加,形成评审意见或会议纪要,经有关处室会签后下发。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一般应由铁路局预审,形成预审意见后,由总工室牵头参加地方单位组织的审查会议。
第18条 主体建设项目可研报告批复后,总工室组织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穿(跨)越铁路工程的初步设计及审查。铁路局有关处室、站段及建设单位等参加评审,形成审查意见或会议纪要,经有关处室会签后下发。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一般应由铁路局预审,形成预审意见后,由局总工室牵头参加地方单位组织的审查会议。
第19条 根据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或总工室组织审查,铁路局有关处室、站段参加。由总工室组织审查的,项目审查意见经有关处室会签后下发;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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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组织审查的,应征求总工室意见。
第20条 建设单位及有关站段接到总工室同意其办理审批手续的通知后,建设单位应指派熟悉铁路建设情况人员持经过设备管理单位签署的《穿(跨)越铁路工程修建审批表》(见附件)及有关协议,到铁路局主管处室办理审查批准手续。《穿(跨)越铁路工程修建审批表》中有关站段要填写具体意见和要求;相关处室审查,要填写明确意见;土地部门签署意见。均必须签名、盖章。
《穿(跨)越铁路工程修建审批表》除附有铁路局审查意见外,应附有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零小工程可不附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施工组织和安全措施等具体内容。
第21条 对于影响营业线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穿(跨)越铁路工程施工,应按《沈阳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化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施工中影响隔离栅栏的穿跨越铁路工程,应按照沈铁工函?2005?158号文件办理。
占用铁路用地时,建设单位应根据《沈阳铁路局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与铁路土地管理分局签订占用铁路用地协议书并交纳土地租金后,到铁路土地管理局办理铁路用地审批手续,未办理铁路用地审批手续,不得施工。
占用铁路林地、砍伐林木,应按照《沈阳铁路局林业、绿化管理办法》(沈铁房发?1993 ?42号)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和补偿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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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涉及消防设计的工程,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施工设计文件报送沈阳铁路公安局消防监督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22条 建设单位交纳工程配合费、保证金等费用后,总工室根据有关站段、处室在《穿(跨)越铁路工程修建审批表》上签署的意见,审批《穿(跨)越铁路工程修建审批表》。
签订相关协议和取得施工许可证,具备开工条件后,由局总工室签发开工报告。开工报告未经批准,不得开工或上报施工计划审批表。
第23条 《穿(跨)越铁路工程修建审批表》经批准,取得开工报告,纳入月度施工计划(施工中需要封锁或慢行的)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五章 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监督
第24条 穿(跨)越铁路工程进行设计、施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对影响铁路行车设备的施工实行铁道部、铁路局分级负责,逐级审批的制度。
第25条 穿(跨)越铁路工程应严格按国家、铁道部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规定进行设计。
第26条 凡在我局管内修建穿(跨)越铁路工程的设计工作,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应熟悉铁路运输设备及运输组织工作。设计文件应经铁路局预审后方可送交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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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第27条 设计文件必须达到规定的深度。穿(跨)越铁路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上阶段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进行下阶段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组织施工。
第28条 穿(跨)越铁路工程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详细了解既有铁路设施(含地上、地下)位置及走向。损毁既有铁路设施时,由施工单位负责赔偿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29条 严禁在汛期进行影响铁路路基稳定的施工。对于无缝线路地段,不得在高温季节进行破坏道床阻力的各种施工,以保证线路的稳定。
第30条 穿(跨)越铁路工程应按规定由具有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
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按国家、铁道部及铁路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31条 为防止穿(跨)越铁路工程影响既有铁路设施,保证行车安全,确保施工达到设计要求,不留尾工,对于局外单位施工的穿(跨)越铁路工程应视工程大小由施工单位向铁路局交纳不高于预算总额8%的施工保证金,小型跨线工程视工程状况应交纳不低于5000元的施工保证金。施工结束一个月内视工程完工情况全部或部分返还施工保证金。
第六章 概预算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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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条 穿(跨)越铁路工程的概预算编制应按国家、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33条 因穿(跨)越铁路工程施工而对铁路运营形成干扰,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需铁路有关部门监护、配合的,由设计单位根据需要配合的工作量,测定所需费用(或根据协议),纳入项目总概算,由建设单位拨付给配合施工单位。
第34条 由于施工引起铁路营业线封锁或慢行,由设计单位根据影响时间和列数计算运能损失补偿配合费和固定资产折旧费,列工程配合费,纳入项目总概算。经双方审定后,由建设单位在《穿(跨)越铁路工程修建审批表》批复前一次性拨付。
第七章 竣工验收
第35条 穿(跨)越铁路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向铁路局总工室提出验收申请,由建设单位主办(或委托总工室),总工室组织铁路有关处室、站段参加,按有关验收规定进行验收。
涉及消防设计的工程竣工后必须向沈阳铁路公安局消防监督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穿(跨)越铁路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36条 验收时,凡与铁路有关的工程文件、资料以及验收报告应按需要份数、范围一并交铁路局及铁路的接收、管理单位。根据需要,建设单位应及时与铁路局相关站段签订有关协议。
第八章 养护维修
第37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上跨设备原则上由产权单位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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