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让货主在屠宰点内自宰家畜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家畜产品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每头(条、只)家畜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定点屠宰场出产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家畜产品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定点屠宰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产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家畜产品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屠宰活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十三)违法行为:不具备特许人或者被特许人条件而进行特许经营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十四)违法行为: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披漏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十五)违法行为:
(1)典当行超越范围经营业务的; (2)典当行对外投资的;
(3)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六)违法行为:未按规定补足注册资本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七)违法行为:
(1)未经批准,收当或处理国家限制流通的物品的; (2)自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第(三)、(五)项的规定,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八)违法行为:经营者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十九)违法行为:经营者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
款;并可予以公告。”
(二十)违法行为:经营者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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