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和安全性提供一个法律框架,对政府的不适当干预进行限制,放弃对电子签字和认证的强制性规制方案,采取了自由化的和非岐视的市场导向方法。第二、《法案》通过“技术中立”的规定,明确表明,保障在线签约安全不只存在一种单一的技术或方法,尽管数字签名在美国得到了广泛的承认。第三、《法案》预先制止了可能出现的指定特定技术方案的州一级的电子签字法的出台,为创设互通性的电子签约系统创造了条件。
(四)日本的《电子签名及认证业务的法律》
2000年日本国会审议通过了《电子签名及认证业务的法律》及其与之相配套的《电子签名法的实施》、《电子签名法有关指定调杳机关的省令》和《基于商业登记的电子认证制度》、《政府认证基磐》(公共密钥)等相关法律,并于2001年4月1日起开始生效。该法涉及电子签名的立法原则、宗旨、电子签名的种类与效力、认证机关的职能及其认定条件、承认外国认证机关颁发之电子证明书的效力问题,指定调杳机构的标准,以及对电子签名犯罪的惩罚等,旨在规范日本电子商务活动并提供法律依据,确保信自、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发展创造条件。
日本的《电子签名及认证业务的法律》主要有几个特点:1.对一般电子签名作出明确界定;2.明确规定两种具有法律推定效力的电子签名:一是特定机关所谓的电子签名;二是具有推定效力的电子签名;3.法律对认证业务作出明确规定;4.对认证机关的职责和范围作出规
范;5.设置特定认证机关的标准和条件;6.设立制定调查机关的标准;7.引入电子公证制度,便于保存和证明原始的信息记录;8.公证人电子认证的推定效力高于特定认证机构的电子证明书[④]。
(五)新加坡的电子签名立法
新加坡于1998年6月通过了其《电子交易法》。该法的特点是充分借鉴、吸收了外国的立法经验,对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商务合同和认证机构等电子交易中的重点问题都进行了规定,是一部极具先进性和科学性的法律[⑤]。新加坡《电子交易法》赋予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与书面形式和传统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该《电子交易法》的第6章和第7章是关于电子签名的规定。“它也是折衷式立法的典型,能够把技术特定和技术中立方案的优点有机地结合起来。[⑥]” 该《电子交易法》的先进性和科学性突出表。现在,它充分地借鉴了国际上比较通行的电子交易规则,积极地与国际标准接轨.从而保障了本国企业进行跨国电子交易的安全。这种顺应国际潮流的立法模式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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