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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江苏省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A类高分强化试卷(2)-中(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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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

《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因此,该合同自3月6日起生效。(2) :A, B, C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调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第204条规定:“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因此,选项ABC为正确答案。(3) :D 《合同法》第200条规定:“贷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贷款数额返还贷款并计算利息。”因此,选项D为正确答案。(4) :D 《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因该贷款尚未交付,所以贷款合同未生效,选项D是正确的。(5) :C, D 《担保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因为该抵押合同未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选项C是正确的。第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因此,质物未交付,质押合同不成立,选项D是正确的。(6) :A, C, D

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83条规定,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27条的规定。(7) :A, B, C

根据《公司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C项正确。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5、16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由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提交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的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由此可知AB正确,D项错误。(8) :B, C, D

《公司法》第87条规定,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栽明下列事项:(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四)募集资金的用途;(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招股说明书不需要列明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相关证明材料,A项应当被排除。(9)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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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90、91条的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职权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ABCD四项的表述均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为正确选项。(10) :A, C, D

《公司法》第l01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故某股东持股本2500万元,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A选项正确。

第103条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故B选项不符合题意。

第104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故C选项不符合题意。 第107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故D选项正确。(11) :A 该管辖协议有效,因为是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签订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等特殊规定,具备了管辖协议生效的条件。(12) :B

此时C地的法院取得管辖权,因为双方当事人约定C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而且也符合管辖协议的生效条件,因此,C地的法院取得管辖权。 (13) :B

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协议,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应当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意见》的规定,因为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而且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管辖协议的情况下,因为本案件中的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或者是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与原告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同,则原告只能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向8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4) :A

此时D地的人民法院取得管辖权。虽然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但是原告没有向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在答辩期间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视为双方当事人放弃了管辖协议。(15) :A 此时的管辖协议依然有效,因为管辖协议可以作为购销合同的一部分,也可以独立于购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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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只要当事人双方书面约定,符合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并且不违反法律关于管辖协议的禁止性规定,管辖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五、综合分析 (1) :C

管理的人本规律即管理都必须研究人的本性、人的必要动机和需要,考虑如何调动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形成强大的工作和生产动力,从而实现管理的目标。松下公司即是注重人本规律,实现了组织的良性发展。 (2) :B 这种沟通方式属于正式沟通和语言沟通。正式沟通是在组织内部依据明文规定的原则而进行的信息交流。语言沟通包括口头语言和书面语言。(3) :B 保健因素是指保证和维持原因状况的作用,它能预防组织成员的不满,如那些与人们的不满情绪有关的因素,如公司政策、工资水平、工作环境、人际关系等。激励因素包括工作表现机会和工作带来的愉快;工作上的成就感;由于良好的工作成绩而得到的奖励;对未来发展的期望;职务上的责任感。保障全体成员有安定的工作和生活,即属于保健因素。(4) :D 员工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即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社会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 (5) :A 美国心理学家费洛姆提出期望理论,其理论注重三种关系:努力一绩效关系、绩效一奖励关系、奖励一个人目标关系。(6) :A, B, C

社会公德一般指影响着公共生活的公共秩序、文明礼貌、清洁卫生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生活的行为规范,是人类社会生活最基本、最广泛、最一般关系的反映。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为: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所以正确的说法应该是ABC.(7) :A, C, D

根据两则材料来看,公众了解相应的公德规范,但是在具体行动中却很难作为,属于意识上的重视不够问题。故ACD项符合题意。(8) :B, C 略(9) :A, C, D

《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主要有八个方面的内容:政治坚定、忠于国家、勤政为民、依法行政、务实创新、清正廉洁、团结协作、品行端正。(10) :A, B, C, D

四个选项均是加强社会公德的主要途径,故ABCD项符合题意。(11) :A, B, D

从“食品卫生”到“食品安全”反映了党和国家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折射了立法思维的更新,表明了监管模式的转变。 (12) :A, B, C 《食品安全法》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确立食品安全监管重点为食品的风险检测与风险评估机制。国家以风险评估的结果为依据,制定食品安全标准,企业必须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经营,监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许可、进出口管理等监管,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立即进行处置,如报告、评估、召回、查封、处罚等。相较于以前仅关注产品的外标签和说明书的监管方式,这种以加强检测、评估和检验的监管方式更注重产品的内在质量。(13) :A, B 略(14) :A, B, C, D

《食品安全法》中关于监管体制的规定吸纳了很多公众意见。在监管部门的表述问题上,一审稿用了泛指性的说法,如“国务院授权部门”、“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等,但没有明确具体所指。根据征求意见,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决定和相关规定,对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把“国务院授权部门”确定为卫生行政部门,“食品生产监管部门”为质监部门,“食品流通监管部门”为工商部门,“餐饮服务监管部门”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15) :A, B, C

《食品安全法》特别在监管体制上增加规定,国务院要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具体的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ABC三项是对食品安全法作出的几项重要修订,但均不属监管体制方面的修订。(16) :A, B, D C项是产生的后果,不是问题。(17) :A,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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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强调的是有才之人和贤能之人没有得到任用或重用,即没有贯彻A项和C项的原则。(18) :A, B, C, D 略(19) :A, B, C

调任是公务人员之间的交流形式,不是选拔人才的方式。(20) :A, B, D

C项是四平八稳,怕担责任的用人观念,是应该克服的。故不选C项。六、简析题 (1) :

①市场经济具有平等性、法制性、开放性、竞争性等特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离不开法制的调整和规范,是法制经济,同时也离不开信用的约束,否则将出现混乱。②非法经销等行为违背等价交换的原则和市场所遵循的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企业的立身之本,是企业最有利的竞争手段之一。③缺乏诚信是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时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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