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的合同管理办法,并严格履行,使其发挥作用。负责编制本合同涉及的各专业系统的设计、设计咨询、施工、监理、供货及其他相关的专业合同,维护甲方的合法利益,防范合同风险。并作为建设管理单位方参与签订上述与本项目实施相关的各类工程合同。负责提交合理的合同付款方式送甲方审批,审核签认付款凭证,要建立有效的支付台帐,定期主动与甲方核对支付情况。跟踪和审查工程总投资的变动情况。负责有关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变更以及索赔等合同管理工作。 4)
负责将工程建设成本控制在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控制管理目标范围内,负责相应职责范围内工程变更设计管理。 5)
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和竣工决算、资产移交使用单位、保修期满和办理产权等实施过程的建设管理工作及各种手续的报审管理工作。 (5)
三、 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1、 投资控制金额:确保投资控制在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内。 2、 工程质量标准: 。
3、 安全文明控制目标:确保工程无重大安全事故,确保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符合国家、
广东省及广州市相关规定。
4、 进度控制目标:本项目的代建期限从代建合同签订之日起计,至项目通过工程竣
工验收移交使用单位,工期 日历天(不含办理产权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 个月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项目财务决算审批手续。 四、 代建费
项目代建费暂定为 元(包含但不限于管理服务费、利润和税金),以财政部门审定的项目代建费为准,由甲方按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乙方支付。代建费用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因项目投资规模的调整而调整,不再因人工、物价、税率、汇率、利率等因素的变动而调整。但当因政府或甲方原因导致项目投资超过原定范围正负20%以上时,代建费用可参照广州市相关代建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 五、 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 合同协议书和双方认可的补充协议书或文件 2、 专用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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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通用合同条款 4、 中标通知书 5、 投标书及附件 6、 招标文件及附件
7、 初步设计文件及审查批复文件 8、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 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 乙方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和代建工作范围和内
容,承担和完成本项目代建任务。甲方承诺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
八、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副本 份,甲方和乙方各执正本一份,甲方和乙方各执
副本 份。
九、 本合同签于 年 月 日。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 (签章) : (签章) : (签章) : : :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 (签章) : (签章) : (签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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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 词语定义 (1) (2) (3) (4) (5) (6) (7) (8) (9)
“项目”是指实施代建的项目。 “甲方”本合同项目工程的委托方。
“乙方”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 “使用单位”是指具体使用本项目工程的单位。
“代建管理机构”是指由乙方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 “项目总负责人”是指由乙方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代建工作。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10)
“年”:指365天,规定按年计算时间的,从开始当天的次日零时起计算,至时限最后一天的24时止。本合同另有约定或实际上为一完整公历日历年时除外。
(11)
“缺陷责任”:指在本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限内,本项目发生任何质量问题,由施工承包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无偿维修、返工、整改等补救措施的保修责任以及乙方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实施补救措施的责任。
(12) (13)
“批准”:指以书面形式批准的,包括对先行口头批准所作的随后书面确认。 “书面形式”:指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各有关当事人或其授权代表按本合同的规定确认的手写、打字、复制、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书、委托书、证书、签证、备忘录、报告、报表、函件及会议纪要等各种有效文件。
(14) (15)
“外部关系”:指与本项目有关的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乙方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16)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者其他非甲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
(17)
“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
第二条 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
地的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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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代建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第二章 双方权利
第四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项目代建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甲方有
权对代建项目的投资控制、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安全文明生产、合同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乙方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甲方有权审核乙方对外签署的有关本项目的工程发包、分包合同的条款,并有对乙方所做出的违反合同约定的决定的否决权,对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甲方有权依法或依本合同约定向乙方追究和索赔。
第五条 甲方有权审查乙方编制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对乙方的资
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批意见。甲方有权对工程成本变化控制及处理程序等提出变更要求,并有最终决定权,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审核批准决定。
第六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代建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或考评,乙方应积极配合,对检
查出来的问题应限期整改,并及时提交整改报告。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甲方有权向乙方了解工程进展情况,收集数据、资料,乙方应积极配合,保证
数据、资料的正确性和及时性。如乙方不及时提供资料、办事不力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相关人员,或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八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的项目代建工作管理人员,如给甲方造成损失
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甲方有权根据本项目的进度决定开工日期,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的开工令为
准,乙方已知悉该项风险,同意不因实际开工日期问题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
第十条 甲方有权参与设计方案、规划方案和施工图的审查,对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提
出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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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1) (2) (3) (4) (5)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三章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如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或与承包商串通给甲方或工程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主要的相关人员,直到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连带责任。
乙方根据甲方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建期内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根据初步设计的批复及有关规定招标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与其签订合同;
管理各类承包合同,并按规定向承包人支付费用; 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进行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
乙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代建报酬。
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工程监理、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乙方审批或由乙方报甲方审批,具体设计变更审批程序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双方义务
甲方协调乙方与使用单位在代建管理工作中的关系。对乙方在办理各项报建手续中需要使用单位提供协助、配合以及使用单位向乙方提出的项目设计要求等进行协商与协调。
甲方监督和指导代建项目的建设实施,并参与代建项目竣工验收,组织资产移交。根据甲方需要,甲方可以将监督、指导代建等权利授权使用单位或使用单位指定的人员行使。但甲方此项义务并不减轻或免除乙方在本合同中的相关义务
甲方按合同条款约定对乙方提出的建设资金和项目代建费提出审查意见。当乙方就项目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等关键工作向甲方提出咨询时,一般情况下,甲方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答复,如因需向其他单位咨询或请示的,则时间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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