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
的意见(冀政〔2010〕79号)
[提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积极推动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发展壮大劳务经济,是建设现代农业、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途径,对于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民生、建?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积极推动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发展壮大劳务经济,是建设现代农业、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途径,对于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民生、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把劳务经济摆在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位臵,统筹城乡劳动力就业,坚持市场就业与政府促进相结合、开发就业与劳务输出相结合、扩大就业与提高素质相结合、强化服务与体制创新相结合的原则,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与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
方式、加快城镇化建设、推进城乡一体化战略相协调,走出一条符合我省实际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新路子。 (二)目标任务。逐步健全完善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五个体系”,即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工作和组织体系,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政策体系,城乡统一、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市场引导、政府促进、社会参与的培训体系,广覆盖、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到2015年底,全省转移农村劳动力达到1842万人,比2009年底增加600万人。其中,就地就近转移和省内劳务输出400万人,省外劳务输出200万人。农村劳务收入达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5%以上。
二、多渠道多层次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一)拓展农村就业空间。坚持“突出特色、做强畜牧、提高菜果”,加快实施新一轮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大力发展牛奶、肉类、粮油、蔬菜、果品五大加工业,推进农业产加销一体化。依托区位优势,发展特色经济,加快县域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发展农村服务业,因地制宜发展各类综合性和专业性商品批发市场,加快农村金融、农林牧渔、综合技术等服务体系建设,合理开发旅游等特色资源。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快发展。通过以上措施,吸纳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
(二)加快城镇化发展,使之成为集中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的重要载体。中心城市要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中小城市要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资源开发型城市要重视发展后续产业,加快养老服务、社区服务、家政服务等第三产业的发展,拓宽就业渠道。借助推进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提高县城和中心镇规划建设水平,更好地发挥联结城乡、扩大就业的重要作用。
(三)支持农村中小企业发展。放宽市场准入,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一律对农村中小企业开放。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且无需审验注册资本金。
(四)强化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劳务输出地要主动与劳务输入地加强信息沟通、政策协调和工作配合,抓好劳务基地建设,建立定向招聘、定向培训、定向服务、定向输出的劳务协作机制。把京津地区作为我省劳务输出的主要市场,扩大与长三角、珠三角等沿海发达地区的劳务合作,拓展国际劳务市场。根据人文、历史和已经形成的就业优势等特点,面向主要劳务输入地市场需求,打造一批经得起市场检验、能够在区域乃至全国叫得响的劳务品牌。特别要围绕当前京津劳务市场需求量大的家政、保安、物流等服务领域,有针对性地培育劳务输出品牌。扩大劳务输出补贴范围、提高补
贴标准。对有组织输出劳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企业,按照县外省内输出每人100元、省外输出每人200元、境外输出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劳务输出补贴。
(五)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和返乡创业。各级政府要为农村劳动力创业提供税费减免、小额贷款、技术服务、信息咨询及用地、用电、用水等方面的政策支持。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农村劳动力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取得营业执照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事个体经营自有资金不足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万元(符合条件的妇女8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农村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不超过20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小额贷款。对有发展前景、增加就业、还贷及时的,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可适当增加贷款额度或给予二次贷款。各级政府要支持返乡创业人员投资兴办科技型、外向型、农产品加工型等创业项目,将其纳入本地招商引资范围,享受与外地客商同等优惠政策。各地要加快农村劳动力创业园区建设,为有创业愿望和创业项目的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扶持。村庄整理节约的土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纳入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计
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内选址,主要用于农村劳动力创业基地建设和产业聚集发展。
(六)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推进力度。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一与商业银行进行协商,根据当地担保基金筹集情况,以协议方式按照不低于担保基金3倍的规模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担保机构负责审核贷款人资格条件,并承担贷款回收责任;商业银行负责按协议发放贷款。各市、县(市、区)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担保基金,省级财政根据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回收情况对各地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适当给予补助。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代偿评估核销机制,定期对担保基金代偿金额进行审核核销。 三、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力度
(一)各地要从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培训资源实际出发,认真编制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凡在法定年龄内有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都要纳入培训范围,使有培训需求的农村劳动力都能得到一次以上的技能培训,掌握一项适应就业需要的实用技能。各地要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作为推进党员“双育工程”的重要内容,统筹安排,整体推进。
(二)充分利用社会各类培训资源,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规定的条件、程序,通过招投标方式,面向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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