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无信号开车、开机。
26.在上车场用绞车向斜巷裹车或用机车向斜巷顶车;在下车场或甩道用主钩带车。
27.同方向行车不按规定保持车距。 28.电机车头带料或乘坐非专职人员。
29.斜巷人行车每班运行前未进行落闸试验或不记录试验结果;未试运行一次空车。
30.平巷推车一次推多辆车或同方向推车间距不够。
31.副井上口把钩工不执行检身制度或对下井的设备把关不严,允许没有井下安全工作资格证人员下井。
32.人行车启动前不认真检查人员乘坐情况和安全链。 33.人行车加挂其他车辆的,或不在规定位置停车。 34.绞车反向操作或用绞车起吊物件。
35.用绞车空钩头拖拉物料;拉空钩头无人牵引。 36.翻越皮带不走过桥;跨越运行中的钢丝绳、矿车。 37.带式输送机防跑偏使用木料、铁管等不转动物体。 38.在机头传动滚筒5米范围内使用滚筒展放胶带。 39.带式输送机综合保护及消防设施不全或失效仍开机。 五、通防专业“三违”行为界定 (一)严重“三违”行为
1.作业地点风量不足强行生产、作业。
2.矿井、采区超通风能力生产(指一个采区同一个煤层内布置超过3个采煤面,5个掘进头)。
3.矿井没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生产采区,生产水平未实现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未实现独立通风(经公司批准的除外),采区进、
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强行生产。
4.同时打开同一地点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 5.瓦斯检查员脱岗、空班、漏检、弄虚作假。
6.在瓦斯、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超限的地点及停风区域强行作业。
7.人为造成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或任意开停通风机造成瓦斯超限。
8.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煤层水分化验取样打眼除外)。 9.无措施进入盲巷。
10.瓦检员发现瓦斯超限时,不责令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汇报处理或拒不执行瓦斯员撤人命令强行作业。
11.回采工作面煤层未进行注水强行生产(经公司批准的除外)。 12.监测监控系统中一个及以上分站或全矿监测监控系统不正常在相关区域强行生产的,发现火情或通防严重隐患不及时组织处理和汇报的。
13.排放瓦斯不执行“断电、撤人、限量”三原则或无相应的瓦斯排放措施的。
14.救护队员无措施出动或出动人数不够。 (二)一般“三违”行为
1.临时停风地点不设置临时栅栏。 2.瓦检员不在指定地点交接班。
3.瓦检员不在与检查地点温度相近的新鲜风流中校正仪器和携带仪器、仪表损坏后不及时汇报、更换仍坚持工作。
4.瓦检员不及时认真填写瓦斯记录表、牌板和班组长、爆破员、瓦检员“三人联锁”放炮不签字。
5.掘进耙装或爆破时掐风筒,迎头空风筒。
6.维修一道风门时另一道未挂警示牌的或没有专人看管。 7.永久风门不闭锁。
8.老峒、盲巷不按规定及时封闭或栅栏不正规。 9.临时板墙钉布帘只有一道。
10.通风设施周围5米范围内存放杂物、电气设备或设置工具房。 11.瓦检员填写牌板和手册不一致;瓦斯日报表、手册、牌板未做到“三对口”。
12.瓦斯传感器挪移不及时、未校对或误差超过规定未及时汇报处理。
13.风筒损坏未及时补上。
14.综采、综放面移架时架间喷雾不及时或放顶煤不及时使用喷雾。
15.井巷高冒区不及时处理、没有挂牌管理定期检查。 16.采煤工作面结束后未按规定及时封闭。
17.高瓦斯区域或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未挂瓦斯便携仪。 28.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回料滞后切顶线或未拆除锚杆螺母并剪网。
19.台帐、报表、记录弄虚作假。
20.随意关闭运煤中转载点防尘三通阀门或不正常使用防尘设施。 21.未按规定执行防尘冲洗制度,造成巷道煤尘堆积、飞扬。 22.采掘工作面不执行综合防尘措施施工。 23.煤层注水效果没有达到标准仍强行生产。
24.煤机、掘进机割煤时不开启内、外喷雾或内、外喷雾压力达不到要求及每个截头有3个及以上内喷雾头堵塞强行生产。
25.传感器失灵、断线不及时维修处理。
26.气体分析员和煤层注水化验员不按标准操作或弄虚作假。 27.救护队员携带的装备不齐全。
28.救护队员在佩戴呼吸器时通过口具讲话(佩戴正压呼吸器除外)。
29.临时停风区域不检查瓦斯就送风。 六、火工品专业“三违”行为界定 (一)严重“三违”行为
1.爆破时不装水炮泥或用煤粉、块状材料及可燃性材料作为炮眼封泥。
2.放明炮、放糊炮、违章处理拒爆。
3.剩余炸药、雷管不及时交回炸药库或私藏炸药、雷管。 4.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5.不使用矿用防爆型放爆器爆破。
6.警戒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和爆破前爆破工未发出警号;爆破后爆破工、班长、瓦检员未巡视爆破地点。
7.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放炮器同时爆破。 (二)一般“三违”行为
1.用车辆运输雷管未低于车厢上沿100毫米,或雷管箱侧放、立放;炸药装车高度超过车厢上沿。
2.库房的发放峒室存放量,炸药超过3箱、雷管超过300发。 3.火工品管理账、卡、物不相符。
4.井筒运送爆破材料时,押运人员未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罐笼运送速度超过规定。
5.将爆炸材料堆放或停留在井上下口,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6.报废雷管、炸药未单独存放或存放数量超过规定。 7.爆炸材料库不按有关规定管理和操作。
8.雷管未按规定进行一次、二次导通或无导通记录。 9.炮管人员不按爆破说明书审批雷管、炸药。
10.装配引药时,未避开电气设备;折断或损坏脚线的,未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拧结成短路。
11.装药后,雷管脚线未悬空;脚线与设备等导电体相接触。 12.装药前不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
13.炸药、雷管未分开存放在专用材料箱内,专用材料箱放在不安全地点或警戒线以内。
14.未按爆破说明书布置炮眼、装药、封孔、联线等进行爆破作业。 15.爆破工未随身携带爆破钥匙,或爆破后未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拧结短路。
16.每次爆破前,未进行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 17.炮采工作面未执行一组装药一次起爆。 18.爆破母线有明接头或用非绝缘胶布包扎。
19.爆破母线未悬挂的,或与电缆、信号线未保持0.3米以上距离。 20.炮眼深度超过2.5米,封泥长度小于1米;光爆时,周边眼封泥长度小于0.3米。
21.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运送爆炸材料。 22.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无专门措施爆破或未封满炮泥。 23.用爆破方式处理溜煤眼、小井时,未使用被筒炸药或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炸药。
24.放炮器不及时缴回。
25.爆破崩倒棚柱不处理而继续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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