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2.4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
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5.5.2.5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
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5.5.2.6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5.5.3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5.5.3.1 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内。 5.5.3.2 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5.5.3.3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
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5.5.3.4 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
先与区域负责人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备注栏内。
5.5.3.5 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
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5.5.3.6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
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5.5.3.7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
定专人负责联系。
5.5.3.8 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
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5.6 起重吊装作业
5.6.1 各种起重吊装作业前,应由安全环保办公室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应预先
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及车辆禁止入内。
5.6.2 吊装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雪、大雾及六级以
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
5.6.3 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5.6.4 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及吊具、索具
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5.6.5 作业中,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起重吊装指挥信号统一指挥。 5.6.6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点,未经安全环保办公室
批准,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5.6.7 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
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5.6.8 起重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严格执行动火安全规定。
5.6.9 起重吊装作业时,起重机具包括被吊物与线路导线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
1KV以下的距离≥1.5m;10KV的距离应≥2m; 35KV的距离≥4m。
5.6.10 5.6.11
外协作业时,应按照《承包商管理制度》相关内容执行。
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
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5.6.12
悬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5.7 破土作业 5.7.1 破土作业的范围
5.7.1.1 挖土、打桩、埋设接地极或铺桩等,入地深度5.7.1.2 挖土面积在
0.4米以上者。
2平方米以上者。
5.7.1.3 利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
5.7.2 动土作业必须办理破土安全作业许可证,不准以口头形式传达,否则,都
按违章作业处罚。
5.7.3 破土安全作业许可证必须由车间负责人办理,必须经安全环保办公室审查
批准。
5.7.4 车间办理破土安全作业许可证,应标明破土地点、范围、深度、并画上简
6
图,附有文字说明。
5.7.5 如破土作业有可能影响到工艺管线、公用工程,必须由召集相关单位、部
门共同确定动土安全方案。
5.8 断路作业
5.8.1 凡在厂区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许可证》。
5.8.2 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申请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许可证》,并负责施工现场管理。 5.8.3 断路《安全作业许可证》由断路作业项目负责人办理,由施工单位填写《安
全作业许可证》中施工单位应填写的内容,由安全环保办公室负责审批断路《安全作业许可证》,并在断路路口设立断路标志,为来往的车辆提示绕行线路,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5.8.4 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许可证》确认无误后,即可进行断路作
业。
5.8.5 断路作业前,施工单位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警示飘带、交通警告牌,
夜间要悬挂红灯。
5.8.6 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负责清理现场、拆除现场、路口设置的挡杆、
断路标识,围栏、警示飘带、警告牌、红灯。项目负责人检查核实后,报告安全环保办公室,恢复交通。
5.8.7 断路作业应按《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变更作业
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5.8.8 在断路《安全作业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必须重新办
理断路《安全作业许可证》。
5.8.9 甲单位到乙单位作业,乙单位要向甲单位交待清楚安全措施,遇有排空、
泄压等异常情况,要先通报甲方然后实施;多单位交叉作业时,由设备(场所)所属单位牵头,制定安全措施,提出安全要求,进行安全监护。
5.9 设备检维修作业 5.9.1 维修前的准备
5.9.1.1 设备维修作业开始前应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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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2 根据设备维修项目的要求,检修部门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落实维修人
员、维修组织、安全措施。
5.9.1.3 设备维修如需高处作业,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进入设
备内作业等,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5.9.2 维修前的安全教育内容
5.9.2.1 维修作业必须遵守的有关检修安全规章。
5.9.2.2 维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 5.9.2.3 维修作业中身体防护用品和用具的正确佩戴和使用。 5.9.2.4 维修作业项目、任务、维修方案和维修安全措施。 5.9.3 维修前的安全检查和措施
5.9.3.1 安全检查和措施应详细填写在《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上。
5.9.3.2 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
扳手、管钳、锤子等各种工具进行检查,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器具不得使用。
5.9.3.3 转动设备维修前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切断需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
并经启动复查确认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合闸”的安全标志,并加锁。
5.9.3.4 对维修中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器材
应经专人检查,保证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
5.9.3.5 对维修现场的爬梯、栏杆、平台、铁箅子、盖板等进行检查,保证安全
可靠。
5.9.3.6 对维修用的盲板应逐个检查,高压盲板需探伤后方可使用。 5.9.3.7 对维修中使用的移动式电气工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5.9.3.8 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冲洗水源。
5.9.3.9 对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应填平或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
也可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并设夜间警示红灯。
5.9.3.10
应将检修现场的易燃易爆品、障碍物、油污、冰雪积水、废弃物等影
响检修安全的杂物清理干净。
8
5.9.3.11 5.9.3.12
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障畅通无阻。 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有足够亮度的照明装置。
5.9.4 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5.9.4.1 参加检修人员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5.9.4.2 检修作业的各工种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并严格执行本
公司《设备维护检修规程》中各种设备检修安全注意事项。
5.9.4.3 严禁涂改、转借《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
或转移作业地点。
5.9.4.4 在生产和储存化学危险品的场所进行设备检修时,检修项目负责人应及
时与当班班长联系沟通,防止异常情况发生。
5.9.4.5 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
不符合
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5.9.5 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5.9.5.1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有关检修人员检查检修项目是否有遗漏,工器具
和材料等是否遗漏在设备内。
5.9.5.2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人员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检查
盲板抽取情况。
5.9.5.3 因检修需要而转移的盖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措施应恢复正常。 5.9.5.4 检修所用的工器具应搬走,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应及时拆
除。
5.9.5.5 设备检修单位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对检修的设备进行单机和
联动试车、验收、交接。
5.10 高温作业 5.10.1
高温作业系指工业单位和服务行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实
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时,其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或2℃以上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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