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养护期间试件之间间隔或试体上表面的水深不得少于5mm。
4) 每个养护池只养护同类型的水泥试件。
5) 强度试验试件的养护龄期,从水泥加水搅拌开始试验时算起。不同龄期强度
试验在下列时间里进行: ——24h±15min; ——48h±30min; ——72h±45min; ——7d±2h; ——≥28d±8h;
七、 质检组工作职责
质检组的主要工作任务是负责混凝土拌合物出厂、交货质量和施工现场的服务。 1、
负责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工作,并严格执行相关工作程序和作业指导
书。 2、
严格按国家标准规范规定进行混凝土拌合物的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并
留置试样。 3、
负责随时对生产过程中的配合比执行情况、配料计量、搅拌等环节的质
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有权上报、暂停生产及提出处理意见。 4、
负责组织混凝土生产的开盘鉴定,有权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混凝土配合
比的调整。当不能准确掌握时,应及时上报主任。 5、
负责根据骨料含水率及时调整生产混凝土配合比,确保混凝土拌合物和
易性满足要求。 6、
配合生产调度按预约时间及时发车,不得无故拖延时间,确保混凝土施
工浇筑的连续性,并积极配合需方做好施工现场的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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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负责本班组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人员的质量意识和业务素
质。 8、 9、
负责各种质量记录的填写和整理、保存和移交归档工作。 负责每月进行一次生产质量控制总结,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八、 试验组工作职责
负责原材料和混凝土和易性的试验工作。 1、 2、 3、 4、 5、 6、 7、 8、 9、
原材料进厂复验做到及时,对试验项目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负责。 负责不同龄期混凝土试件的检验。
做好主要试验仪器设备的运转记录和试验环境有温、湿度要求的记录。 严格按操作规程适用仪器、设备,并做到事前检查,事后维护保养。 保证试验原始记录符合规定要求,妥善保管,及时移交资料室存档。 负责经常开展生产用混凝土配合比的验证工作。 负责检测项目的能力比对试验和外检送样。 做好试验样品的留样登记、保管及处置工作。 负责随时保持试验工作区域的环境卫生。
九、 资料室工作职责
1、
负责根据“混凝土浇筑通知单”要求,向需方提出混凝土出厂质量保证
技术资料。 2、
负责按原始记录打印混凝土、原材料28d及其他龄期试验报告,并应在
试验结束后十天内报出。 3、 4、
保证打印的每一份试验报告数据、结论与原始记录相一致。
负责各种文件和资料、质量记录的收集、分类、登记、编目、归档整理
和保存,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完好无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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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
按规定要求做好文件和资料、质量记录的保密工作。 按月统计评定混凝土抗压强度。
十、 样品管理制度
1、
样品接受登记
试验室在受理委托检验,负责对送样样品的完整性用于检测要求的适宜性进行检查,样品状况符合要求接收并登记编号。 2、
样品识别
收样员在接受样品包装上或样品瓶上作出明显标识,标识包括“未检”、“已检”、“留样”等字样。 3、
样品留样
样品留样入库应有专人负责,接收后应及时登记入库,并分类存放,做到账物一致,样品室要通风干燥,具有一定的安全性。 4、
样品有效期
样品保留的有效期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要求,胶凝材料的存放期应少于50天,外加剂的存放期应不少于有效期,按产品有效期定。 5、
样品处理
样品的保留超过有效期由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后处理,并做好处理记录。
十一、生产混凝土配合比调整规定
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造成混凝土拌合物不能满足要求时,需要对混凝土进行调整,调整由出厂质检员或实验室负责人按以下要求进行: 1、 1) 2)
调整依据
骨料含水率、颗粒级配或粒径发生明显变化。 胶凝材料需水量比出现较大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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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5) 2、 1) 2) 3)
减水剂减水率或其他性能发生变化。 混凝土坍落度发生明显变化。
由于其他原因导致生产混凝土的状态不能满足施工要求。 调整原则
调整要有足够的理由和依据,防止随意调整。 调整时,水胶比不能发生变化,不得影响混凝土质量。 要做好调整记录。
3、调整方法:
调整方法可按下表和《混凝土返料调料报废管理规定》进行。
生产混凝土配合比调整方法
混凝土拌合物不良状态 调整方法 坍落度小于要求,黏聚性和保持水胶比不变,增加水泥浆用量,保水性合适 相应减少砂石用量(砂率不变) 坍落度大于要求,黏聚性和保持水胶比不变,减少水泥浆用量,保水性合适 相应增加砂石用量(砂率不变) 坍落度合适,黏聚性和保水保持砂石总量不变,增加砂率,或保性不好 持水胶比不变,调整胶凝材料用量,相应调整砂石用量 砂浆含量过多 减少砂率(保持砂石总量不变,提高石子用量,减少砂用量) 4、配合比调整权限
生产混凝土配合比的调整以试配记录为基准,出厂质检员和实验室负责人有以下调整权限,超出的必须及时通报技术负责人,由技术负责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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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砂率:允许调整±2%。
2) 外加剂:允许调整胶凝材料总用量的±0.2%。 3) 用水量和胶凝材料:允许调整±10kg
以下。
十二、能力比对制度
为了提高检测能力和水平,减少相对试验误差,试验室应开展能力比对试验。 1、
试验室负责人负责能力比对试验的组织和实施,并对试验结果进行分析,
针对影响试验误差的原因提出纠正或预防措施。 2、
试验室间的能力比对可一年进行一次;本室试验人员间的能力比对试验
可不定期的进行。 3、 4、
参与能力比对试验的人员可作为能力考核的依据。 试验室应保存能力比对试验的所有资料。
十三、委托试验管理制度
1、
原材料进厂由材料员负责按国家标准和有关规范要求进行取样,并委托
试验室试验。 2、
委托时应按要求填写“委托试验单”,填写内容包括:材料名称、生产厂
家或产地、等级、规格或型号、代表数量、出厂编号及委托日期等,填写时字迹清楚整洁,严禁涂改,出现错误重新填写。 3、
收样人应检查所送试样是否与委托单内容相符,凡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退
回,对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进行登记,编号和标识,送、收双方应在委托试验单上签字。 4、
收样人员及时将样品移交试验人员进行试验,并办理移交手续。
十四、混凝土配合比管理制度
第10页,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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