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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鲁皖豫民商法学研究会年会暨论坛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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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鲁皖豫民商法学研究会年会暨论坛综述 赵萃萃 山东大学民商法博士研究生 , 周彬彬 山东

大学民商法博士研究生

2009年9月19日至20日,为期一天半的“鲁皖豫民商法学研究会年会暨论坛”在山东省日照市隆重召开。本次会议由山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安徽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及河南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主办,山东大学法学院、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承办,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办。会议特邀梁慧星先生、郭明瑞先生及李永军教授等知名学者参加,来自山东、安徽及河南的一百多位教学、科研及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参与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议题为侵权法、土地法及保险法,共收到相关论文119篇。与会的专家学者围绕大会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讨论、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达成了诸多共识。

大会分开幕式、专题报告、分省年会、分组讨论、汇报发言及闭幕式六个阶段。山东省民商法学研究会会长刘保玉教授主持了开幕式。简短的开幕式后,会议进入专题报告阶段。 一、专题报告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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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梁慧星先生的报告题目:“对侵权责任法草案(2009年8月20日修改稿)的评论及修改建议”

梁先生首先介绍了侵权责任法草案二审稿修改的总体情况,指出修改稿除第六章章名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改为“机动车肇事责任”外,维持十二章的结构设计未变,但条文由88条增至92条,部分章节修改较大。

梁先生在报告中主要对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肇事责任”等修改较大的章节进行了评论并提出了修改意见。梁先生指出第一章第二条关于侵权责任的概括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属“有害条文”建议应断然删去,即使保留也应添加“限制性”词语,如“依照本法”。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改动最大,由19条增至21条。主要有以下修改:第八条无过错责任的表述修改为“法律规定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的??”,梁先生认为该表述准确表达了无过错责任的本意,体现了科学立法。第十条取消了 “教唆”与“帮助”及因对象不同而导致的责任不同的区别规定,统一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梁先生认为取消区分会导致同案不同结果,区别对待有利于裁判统一。针对新增死亡赔偿金及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的规定,梁先生首先肯定了以“国家标准”取代“法院所在地标准”体现的进步性及对 “同命不同价”现象的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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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但同时梁先生认为应当增设但书规定,对高于“国家标准”的地方应适用“法院所在地标准“。新增十八条第三款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定性为精神损害赔偿,明确不适用损益相抵,梁先生认为该规定消除了性质争议,可以更好的适用。梁先生还肯定了新增的第十九条“死亡人数较多的,可以同一标准确定赔偿金”的规定,认为其方便简洁,符合“同命同价”的精神。针对新增第二十一条:“侵害他人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受害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受害人的损失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梁先生认为新标准的引入和对隐私权的明确规定将实践中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条文,适应了社会发展的要求,体现了侵权法的进步。删除侵害人格权、身份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故意”要件,这可以减轻受害人的证明责任,使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易于成立。关于第四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梁先生建议分解为三章,适当增加内容,作为分则。其中第三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人扩张了适用范围,增加了行业组织者等,责任承担方面也由“相应的责任”修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梁先生认为这不仅增强了本条的可操作性,而且有助于实现裁判的统一和公正。关于产品责任一章,梁先生主要论及产品代言人和产品推荐人连带责任的规定,梁先生认为该规定并不妥当:一方面让其承担连带责任在价值判断上有失均衡,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可;另一方面,该条虽然规定了连带责任,但承担责任的条件为“明知”,这将导致该条在实践中其实很难适用,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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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草人”条款。关于第六章机动车肇事责任,梁先生认为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改为“机动车肇事责任”,混淆了民刑概念,建议维持原有称谓。关于新增的好意同乘中“减额“规定,梁先生认为有失均衡,建议删除。

(二) 郭明瑞教授报告主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 郭教授首先指出,农民为社会做出了巨大贡献,如何处理农村土地问题值得认真思考,农村土地权益到底是应由国家获得还是应归农民所有的问题,尤值关注。郭先生在报告中重点探讨了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农村土地的范围如何确定。我国《宪法》和《物权法》都规定城镇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何谓城镇土地则需要斟酌。郭教授主要针对城中村问题进行了分析,农村土地规划为城市区域之后,原来的村民取得城镇户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也成为国有土地,无需通过征收。郭教授认为,这种做法是建立在城乡二元对立的基础上的,与当时的户籍制度密不可分;现在继续采用这样的做法将严重损害农民的土地利益。《物权法》颁布之后,农村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只有一个途径,那就是征收,不能再根据城市规划就当然变为国有土地。

第二,农村土地之上能不能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为公共利益可以征收农村土地,但非为公共利益又需要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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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如何处理?以前通过征收划归城市户口对农民来讲已没有吸引力。郭先生提出两种新的途径:其一,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以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就是土地所有人)与开发商去谈,利用招、拍、挂的形式使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转让所得的价款归农民。其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自己来开发。另外郭教授还提到小产权房问题,指出小产权房问题的解决之道在于首先承认集体土地之上可以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然后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没有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也没有经过规划部门许可就建设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应当予以拆除;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也经过规划部门许可所建的房屋,是合法的,可以转让。郭教授认为国家不应垄断土地市场,应引入竞争机制。

第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物权法》对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只提到互换、出租和转让,没有提到入股和抵押。郭教授认为物权法虽未明确规定但也没有禁止,禁止的仅是耕地的抵押。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入股和抵押。郭教授认为这一方面可以增加农民收入,也满足农业规模化经营的需要。针对有学者担心的自由流通会使农民失去土地的问题,郭教授认为:流通采自愿原则,当事人会权衡利益做出理性的选择。另外,也不用担心有钱人去农村大量购买土地,因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期限的。针对很多人反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郭教授指出《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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