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1检票人员因工作失职出现漏检门票的,经查实,给于同等票款的罚款。
9.6.2检票人员故意将无票、无证人员放入的,经检实,给于同等标款的罚款。
9.6.3售票人员有出售假票、废票,侵吞票款等行为的,经查实,没收非法所得并给予票款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9.6.4售、检票人员利用工作之便营私舞弊、内外勾结、侵吞票款,造成一定损失,给予造成经济损失额度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9.7对有以下行为的票证稽查人员,视情分别给予如下处罚:
9.7.1不按应补票人数和金额稽查的,经查实,给予少收金额一倍以上两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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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2违犯本办法第四十八规定的,经查实,给予票款客度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9.7.3利用工作之便营私舞弊、内外勾结、侵吞票款,造成一定损失的,给予造成经济损失额度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9.8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纪检部门、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10附则
10.1本办法由泰山门票管理处负责解释。
10.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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