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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细则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9-02-15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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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实施细则

2012各地自考考试安排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及《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结合我省课程改革的实际情况,本着公平、公正、公开、规范及易操作原则,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部分 申请免考的条件

第一条 国家承认的属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高等学校毕业的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高校就读学生含成人高校脱产班学生(简称在校生)以及持有有关“非学历证书”的考生,可按本规定免考部分课程。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无我省电子考籍档案(含注销的准考证号); 二、个人信息不完整(无身份证号、图像信息); 三、无法认定证书; 四、无法认定在校生资格; 五、考查课免考非公共政治课;

六、免考现行专业考试计划中的加考课程; 七、免考现行专业考试计划中未开设课程; 八、学士学位外语证书;

九、学历证书为二○○三年以后我省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不含按专业免考课程); 十、虚假证明材料。 第二部分 申请免考 第三条 申请免考所需材料 一、《准考证》复印件一份。 二、使用毕业学历证书申请免考

在网上信息采集时,必须填写准确无误的毕业证书号,同时需提交专科或专科以上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

《免考电子信息比对结果》发布后,如证书无法通过查验的,需补充提交学历证书原件、《学历认定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在校生申请免考

在网上信息采集时,必须填写准确无误的录取考生号。 《免考电子信息比对结果》发布后,如录取考生号无法通过查验的,需补充提交教务部门盖章的录取底册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必须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字样,并有核对人签字。

四。使用毕业学历证书或在校生申请免考的,还需提供由学校教务部门或单位的人事、档案部门提供的,加盖骑缝章的《学籍登记表》(其中必须包括课程名称、学分或学时、成绩及考试形式等内容)复印件,复印件封面上必须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字样,并有核对人签字。复印件上用于申请免考的课程前加“▲”标记。成绩证明无效。

五、使用“非学历证书”(详见本细则第十四条)申请免考 在网上信息采集时,必须填写准确无误的“非学历证书”或成绩单编号,同时考生需提供“非学历证书”或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对拥有曾用名的证书,考生须提供标有曾用名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七、免考费(按现行的河北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四条 需带的证书原件由市自考办初审、省自考办复审进行确认。

第五条 申请免考时间及方式 一、免考申请时间:

上半年为三月一日至十日申请并交费提交材料,下半年为九月一日至十日申请并交费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免考申请方式:

1、考生本人登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进行免考申请(网址为:http://zk.hebeea.edu.cn )。

按要求认真填写用于免考的证书和免考课程等信息,若上述信息填写有误将直接影响免考结果,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2、网上申请免考成功后,考生必须本人前往报名点提交免考材料、网上交费。未能通过审批的免考课程,免考费用不予退还。 3、考生交费后的免考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允许私自对其修改。

第六条 报名点受理考生申请免考相关业务,整理上报免考材料。

一、报名点查验确认考生相关证件,并通过网上信息系统打印《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申请表》,考生本人确认签字后,受理考生免考材料,检查考生的档案材料是否齐全。

二、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通知考生在规定时间内补充相应材料。

三、报名点在规定时间内按计算机打印出的名册整理免考材料,然后上报市自考办。

第三部分 免考电子信息比对处理

第七条 省自考办对免考电子信息进行比对,并于上半年三月十八日前、下半年九月十八日前通过“外网系统”和“专网系统”同时发布《免考电子信息比对结果》。

第八条 市自考办根据考生的原始材料及省自考办下发的免考电子信息比对结果进行处理。

第九条 市自考办对免考材料进行整理并签署意见盖章,按打印出的《免考课程考生名册》顺序整理材料,把每页(三十科次)对应考生的所有材料装入一个档案袋中,并将相应的《免考课程考生名册》贴在档案袋上。 第四部分 免考审批

第十条 每年的三月下旬和九月下旬,省自考办会同各市自考办及主考学校,对上报的课程免考材料集中进行审批。 一、省自考办打印《免考课程审核名册》。

二、省自考办根据《免考课程审核名册》对所提供的证书原件进

行审核。

三、通过证书审核的《免考课程审核名册》连同考生免考材料提交免考审批组进行审批。

四、省自考办根据审批结果,将不符合免考条件的课程删除并注明原因,经市自考办复核确认签字后,将免考课程并入合格成绩总库。 五、凡有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实,按《关于对自学考试考生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的规定》处理。涉及违法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免考审批结束后,由市自考办负责及时返还考生的免考材料。

省自考办在每年五月二十日前、十一月二十日前公布当次免考审批结果。考生如有异议,考生可在免考审批结果公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市自考办提出“免考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复核结果由市自考办及时通知考生。 第五部分 免考课程规定

第十二条 按毕业学历或在校生免考课程

一、本科及本科以上毕业生或在校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层次专业,根据《学籍登记表》,可免考课程名称、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公共课(详见本细则第十五条)及课程名称相同且学分等于或高于免考课程学分(一学分相当于十八学时)的其他课程。

二、专科毕业生或在校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层次专业,根据《学籍登记表》,可免考除英语(二)(00015)以外的课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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