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代理甲方占有质物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保管、监控质物的责任。
第二条 质物
第2.1条 质物即为质押标的,是甲方和乙方所签融资合同中约定的由乙方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并交由丙方存储监管的货物,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重量 、存储地点等以丙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向甲方出具的《动产质押专用仓单》的记载为准。
第2.2条 乙方保证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等与其和甲方的约定以及向丙方申报和交付的一致,并对上述全部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2.3条 乙方保证向甲方和丙方提交的与质物有关的所有单证都是真实和有效的。乙方保证享有质物的所有权和完全的处分权,并向甲方和丙方提交相关的权属和品质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等)。
第2.4条乙方保证所提供质物,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无税务、海关、工商、商检以及环保等方面的法律瑕疵。若质物出现上述法律上的瑕疵,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乙方融资额度的使用,并要求乙方以及担保人(如有第三方担保)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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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偿还已使用的融资额度。
第2.5条 质物在转移过程中,甲乙双方根据融资合同的约定,向丙方出具《出质通知书》(见附件),丙方按照通知书列明的内容核查乙方交付的货物及现有的库存。如经核对,乙方交予的货物或实际库存与《出质通知书》记载相符,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见附件)及《出质通知书(回执)》(见附件);如乙方交予的货物或实际库存与《出质通知书》记载不符,丙方应及时向甲方签发《出质通知书(回执)》说明情况。丙方事前已为乙方保管该批货物的,丙方在向甲方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的同时,应收回乙方原存货凭证(如有)和其他单据(如有),并注销作废。
第2.6条 三方若无其他书面约定,丙方核查乙方交付的货物及现有的库存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主要依据表面审查、外观检查和单据审查的方法。对于有外包装的质物,如丙方承担从厂商发货至监管仓库的运输,丙方需对质物的真实性负责,如丙方没有承担该段运输,甲方可要求丙方对质物进行开包抽检,抽检率 %。
2.7条 丙方有能力为甲方提供如下服务(可选项): 2.7.1 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定期提供质物的市场价格; 2.7.2 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质物的实质性检验。
第三条 监管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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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条 监管期间为丙方根据本协议代理甲方控制质物并对甲方承担质物监管责任的时间区段。
第3.2条 丙方根据本协议第2.5条的规定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时,即质物转移占有完成时,动产质押专用仓单项下质物的监管期开始。
第3.3条 丙方收到甲方出具的《提货通知书(适用解除全部质押监管)》(见附件)后,其监管责任解除。
第3.4条 质物根据本协议被全部提取后,丙方不再承担相应质物的监管责任。
第四条 动产质押专用仓单
第4.1条 本协议项下丙方出具的《动产质押专用仓单》是依附于本协议,由丙方根据质物实际情况出具的,表明质物已由丙方代表甲方实际占有和控制的凭证。《动产质押专用仓单》不得转让。
第4.2条 丙方在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前应对质物的情况进行查核,并根据查核结果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丙方保证《动产质押专用仓单》的记载与质物相符以及《动产质押专用仓单》的真实性和唯一性。
第4.3条 如果丙方事前已为乙方保管该批货物的,乙方应先交还原存货凭证(如有)和其他单据(如有)并注销作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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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方可向甲方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
第4.4条 如果《动产质押专用仓单》遗失或毁损,甲方应向丙方出具书面说明,丙方可据此重新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原《动产质押专用仓单》自动注销。
第4.5条 甲方应在相应《动产质押专用仓单》项下质物全部被提取后向丙方归还该《动产质押专用仓单》正本。
第五条 质物监管
第5.1条 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妥善、谨慎处理监管的质物。丙方应当根据甲方和乙方的要求,结合质物的属性和特点,选择适宜的保管场所,提供适宜的保管条件,妥善、谨慎的保管质物,保证质物的安全,防止质物毁损或灭失。
第5.2条 如果对质物的保管有特殊的要求,乙方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丙方。
第5.3条 监管期间,因各种原因质物发生短少、损毁、变质、灭失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情形,丙方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和乙方,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
第5.4条 监管期间,国家有权机关要求丙方协助冻结、查封或处臵质物或除本协议三方外任何他人就质物主张任何权利的,丙方应当当即通知甲方。
第5.5条 监管期间,丙方应当接受甲方对质物及相关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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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查询,接受甲方对质物的检查。
第5.6条 监管期间,丙方应当建立质物登记统计制度,定期对质物进行查验、核对种类、清点数目、检查包装和标识,对质物的出入库的时间、数量、去向以及质物的现状进行记录。
第5.7条 丙方应当在甲方享有质权的质物上明显标识甲方的标签或指示(见附件)。如甲乙双方协议增加质物的,丙方应保证增加的质物与同一融资合同项下的原质物同存一处。
第5.8条 丙方保证,其对存放监管质物的场地或者仓库拥有完全的,排他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若由于存放监管质物的场地或者仓库的权属存在法律上的瑕疵影响丙方监管责任的履行,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查询查验
第6.1条 甲方有权就《动产质押专用仓单》以及《动产质押专用仓单》记载事项的真实性向丙方进行查询,丙方应当及时查核并于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6.2条 甲、丙两方中任何一方在质物转移占有前可以要求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质物进行检验,检验费等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6.3条 乙方应当积极协助甲方或丙方查验质物。 第6.4条 监管期间,丙方应当定期向甲方提交质物状况报告,提交频率为每 次。
第6.5条 监管期间,甲方有权查询质物,接到甲方的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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