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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强制校验、比对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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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强制校验、比对监测

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的管理,促进连续监测(在线)系统的稳定、正常运行,确保监测数据的客观、准确,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期间年度的强制校验及比对监测,即年度监督检查,以及随即抽测。

第三条 按照客观公正、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及省级重点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年度监督检查,省以下重点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由市级环境监测站负责年度监督检查。

第四条 省、市环境监测站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年度监督检查;负责监督检查的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监督检查监测所用仪器设备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第五条 所有接受年度监督检查的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必须经省或市级环境监测站验收监测合格,并通过省、市环境保护局验收合格。

第六条 省、市环境监测站对验收合格的污染源连续(在线)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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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系统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第七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有:监测点位是否有变化、系统维护及运行记录是否完整,同时还应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对系统的技术指标进行强制校验和比对监测。

1、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强制校验和比对监测的技术指标包括:气态污染物子系统的准确度;流速测量子系统的相对误差;温度测量子系统的绝对误差;氧量测量子系统的相对准确度。

2、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强制校验和比对监测的技术指标包括:CODcr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的实际水样比对试验、质控样考核。

第八条 省、市环境监测站还应采取随即选取的方式对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进行不定期的抽测,抽测的内容和指标参照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的监督检查或抽测结束,省、市环境监测站应编制监督检查或抽测报告。

第十条 监督检查或抽测不合格的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应在一周之内进行系统调试,调试工作由排污单位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调试结束重新进行校验和比对监测,直至合格,连续两次校验和比对监测不合格的系统,则由排污单位进行系统整改,整改结束后,应向环境保护局重新申请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 强制校验、比对监测不合格的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在调试期间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按照国家标准中有关缺失数据的处理规定进行统计。

第十二条 省、市环境监测站在进行年度监督检查或比对监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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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发生的各项监测费用由排污单位支付;收费标准按照 “山西省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晋价涉字[1992]第17号)文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山西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山西省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强制校验、比对监测实施细则(试行)》(晋环发[2008]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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