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2项的要求签字和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参加开标会议的要求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1规定的开标时间、地点公开开标,参加开标会议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 开标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总监理工程师、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投标报价、服务人数、服务期等内容,并记录在案;投标函报价大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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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投标评审公正性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作为评标依据。
6.4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及定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公示
招标人自确定中标候选人之日起,应在与发布招标公告一致的媒介上发布中标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给予答复并制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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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中标通知
7.3.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在投标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3.2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7.4 履约担保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4.2 中标人不能按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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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异议与投诉
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提出异议与投诉的权利,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章第10.2条的要求。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否决投标的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2 异议与投诉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3业绩证明材料提供的要求
(1)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应同时提供:①中标通知书或监理合同;②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③以上证明材料不能体现业绩中建设规模和特征的,还应提供竣工图。否则该业绩证明不予认可。
(2)总监理工程师业绩证明材料应同时提供:①中标通知书或监理合同;②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③以上证明材料不能体现业绩中建设规模和特征的,还应提供竣工图。否则该业绩证明不予认可。
(3)业绩证明时间以竣工证明材料为准。
10.4投标人信誉要求
(1)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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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5参加答辩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要求相关人员参加答辩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总监理工程师参加答辩的,应随带有效身份证原件(身份证遗失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和在投标单位注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2)其他人员参加答辩的,应随带有效身份证原件(身份证遗失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和岗位证书或注册证书复印件。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相关人员参加答辩的,投标人应按规定的人员和数量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答辩,否则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投标人答辩项记零分处理。投标人参加答辩的人员未按上述要求携带相关资料的,将被拒绝参加答辩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投标人答辩项记零分处理。
(4)答辩结果作为评分依据,答辩的形式、组织方式、题目和个数由评标委员会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决定。参加答辩人员的答辩顺序抽签决定。
10.6特别说明。
10.6.1投标人须知的内容如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不一致,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10.6.2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网站供下载的招标文件与纸质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上传至网站的招标文件为准。
10.6.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评标中,发现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确认,其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理,不再对其进行评审,也不影响招标工程继续评标。评标结束后,评标专家应将有串通投标嫌疑的投标文件以及相关评标分析材料及时移交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作进一步调查处理,即使最终无法认定串通投标行为成立,也不影响对其按否决投标处理的结果。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监理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7)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8)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9)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10)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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