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政策理论研究 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民政事业科学发展,加快形成现代大民政新格局,省民政厅根据全省民政事业发展形势、民政事业发展战略部署及推进重大民政建设项目的具体需要,每年选择确定若干个亟需研究且技术性较强的课题,采取委托研究或招标方式由相关单位开展研究攻关。为规范浙江省民政政策理论研究规划课题(以下简称省民政规划课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民政规划课题用于支持对促进我省民政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的研究。研究成果必须对民政事业发展具有实际指导意义,具有推广价值,能够为各级政府制定民政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条 省民政规划课题面向全省民政系统、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四条 省民政研究中心负责省民政规划课题的选题、立项、跟踪检查、结题鉴定等各项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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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和申报
第五条 省民政规划课题包括重大委托课题和资助课题两类。
重大委托课题是指根据全省民政事业发展需要和国内外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动态所拟定的研究课题,具有前瞻性、全局性和学术前沿性。
资助课题是指由相关单位或个人根据各自的学科研究和实际工作需要提出的课题。资助课题包括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重点课题为针对比较突出的重大民政实践问题或学术前沿问题开展的综合研究课题;一般课题为在某一学科领域或工作范围具有重要研究意义的课题。
第六条 省民政规划课题年度选题参考目录于每年第一季度在浙江民政网(网址:http://www.zjmz.gov.cn)公布,并寄发给省内各高等院校科研管理部门,作为申报者选题的参考依据。参考目录属于指明方向范围的研究选题,具体课题由申报者自行设计。
第七条 凡具备主持或承担课题研究能力和条件的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均可申报省民政规划课题。申报人应认真填写《浙江省民政政策理论研究规划课题申报表》(附件一),向浙江省民政研究中心申报。
第八条 申报省民政规划课题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真正承担课题研究任务。课题负责人必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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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的实际组织者和指导者,并确能担负实质性研究任务。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者,不得申请。
2.课题负责人只限一人,一般应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称和行政职务,具备承担课题的组织能力和研究经验。
3.实行一人申报一项的原则,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前三位成员不能同时申报二项以上(含二项)的课题。
4.未完成省民政规划课题研究任务者(指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前三位成员),不得申报新的课题。
5.申报课题的成果形式为专著、研究报告、论文等。专著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2年,研究报告、论文时限一般为1年。
第三章 立项和管理
第九条 省民政研究中心对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查和初选,并从专家委员会中抽取一定数量的成员对初选入选课题进行评审。初选和评审坚持公正、择优的原则。各局处室课题可按照立项要求单独组织评审。
第十条 课题评审标准:
1.选题对民政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可为党委、政府进行民政工作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论证,或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2.课题承担者对本课题研究领域的学术前沿把握准确,研究的基本思路和方法科学,观点明确且论证充分,具有创造性。
3.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并具有较好的前期研究成果,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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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预算合理。
4.课题研究预期有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成果有使用和推广的可能。
第十一条 通过专家评审的申报课题报批后,省民政厅下发浙江省民政政策理论研究规划课题立项通知。课题立项通知书下达后10日内,省民政研究中心和课题负责人签订《浙江省民政政策理论研究规划课题协议书》(附件二)。课题负责人须承担按时高质量完成课题研究的信誉保证。
第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须按所填报的《浙江省民政政策理论研究规划课题申报表》中的课题研究计划和《浙江省民政政策理论研究规划课题协议书》的要求组织开展科研工作。课题组不得任意调整成员,不得随意改变原定研究方案和研究计划。如确有必要,课题负责人须提出书面报告,报经省民政厅同意。
第十三条 课题组应根据研究计划的进度,主动、及时向省民政厅汇报课题研究工作进展情况,提交课题阶段性研究成果。
省民政厅对各课题的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各单位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重大委托课题和重点资助课题负责人原则上每两个月以书面形式填报一次课题执行情况。对重大委托课题实行中期检查制度,组织专家进行中期评估。对于一般资助课题,各课题承担单位自行负责中期工作小结,并上报省民政厅备案。对不按规定报送《课题执行情况表》或检查不合格者,缓拨课题经费,对严重违规的予以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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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课题:
1.研究成果未通过第一次鉴定,经修改后仍未能通过第二次鉴定;
2.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3.擅自更改研究内容和计划; 4.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
5.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一年到期仍未完成研究任务;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课题的负责人和首席专家三年内、主要研究成员(指前三名参加者)二年内不得再申请省民政政策理论研究规划课题,省民政厅将向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通报。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省民政规划课题经费来源为省民政厅相关专项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 规划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省民政研究中心在《课题协议书》签订后10日内,将核准的课题经费拨付给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银行账户。对于重大委托课题,采取分三期拨款的方式,首期拨付课题总经费的40%,中期拨付40%,课题结题后拨付20%。重点资助和一般资助课题,采取分两期拨款的方式,首期拨付课题总经费的60%,课题结题后拨付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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