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文档】如何理解和界定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如何理解和界定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学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几点体会 一、 关于监理单位安全责任的争论
多年来,关于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是否承担安全责任,一直是个争论不休的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监理的职责和权限是由建设单位的委托授权而获得的,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建筑法》也在第45条明确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目前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大多在工程实施阶段。因此,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主体不是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不应把不属于自己的责任委托给监理单位来承担,更不能把属于施工单位的义务和责任转移给监理单位。也就是说,既然授权主体都不承担安全责任,监理单位更不应承担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的安全责任。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建筑法》没有明确建设单位在施工安全方面的直接责任或主体责任,但并不意味着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没有管理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的职责有明确的规定。该法所称生产经营单位也包括建设单位。因此,建设单位为加强工程项目管理,有权委托监理单位对其提供的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安全设施的落实情况以及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情况等等进行监督管理。同样,监理单位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受建设单位委托,全面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对施工安全理所当然也要负责监督管理,而且由于监理单位最了解现场情况,应当并有条件实施安全监理。此外,从市场需求和实践看,电力行业从94年推行监理制以来,一直将监理工作内容明确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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