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登记,并向申请单位发备案通知书。
审核及备案登记结果在本级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网站公告。 第十八条 从业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到原备案登记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从业单位技术人员发生变化的,应于每年1月30日前申请变更登记,从业人员每年只能在一个从业单位登记。 第四章 业绩信誉考评
第十九条 各级备案登记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备案登记从业单位的业绩信誉考评和动态监管工作,建立业绩信誉档案,定期发布从业单位业绩信誉备案登记信息。
第二十条 从业单位的业绩信誉考评实行年度考评与项目考评相结合。从业单位应于每年1月30日前向原备案登记主管部门提交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年度土地整治项目业绩报告、相关业务合同履行情况等。项目考评主要从审查通过率、合同履行情况、劳工工资支付情况、验收优良率、承诺书等从业信誉,以及项目成果的真实性、与实际和相关成果资料的吻合性、从业规范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考评。 第二十一条 从业单位业绩考评结果分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对优良单位重点推荐,不合格单位撤销备案,撤销备案登记的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备案登记。
第二十二条 从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备案登记主管部门可直接撤销备案登记:
(一)将承揽的工程或者业务转包、转让、分包的;
(二)允许非登记备案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从事土地整治业务活动的;
(三)从业活动中有纪检监察、检察机关查实的行贿行为和用非法手段承揽工程的;
(四)在从业过程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五)无故拖延工期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的;
(六)成果存在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或有重大缺陷,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恶意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从业单位已承担的土地整治业务可继续实施完毕,但不得承担新的土地整治业务。
第二十四条 各市(州)、县(市、区)每年4月1日前将本级备案登记的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分类汇总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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