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检查评估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扫除文盲
【发文字号】教督[ 1 9 9 3 ] 2号 【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发布日期】1993.03.08 【实施日期】1993.03.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县级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检查评估办法(试行)
(1993年3月8日国家教委发布)
根据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和国家教委试行的《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考核验收办法》,国家教委决定建立对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进行检查评估的制定。具体办法如下:
第一章 检查评估的范围和单位
第一条 县级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的检查验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文件和本办法负责组织实施。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对此项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二条 检查评估的对象为: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实 1 / 3
施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
第二章 检查评估的指标要求
第三条 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评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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