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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8、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9、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10、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1、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证明文件;
12、项目申报单位具有承担相应项目建设的能力。 所需文件资料:
1、 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等); 2、 一级开发批复; 3、 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 征地补偿安置初步协议; 5、 法人资格证书(开发企业);
6、 中外合营项目,合营各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 7、 环评、交评审批意见; 8、 其他材料。 办理时间:
区县发改委20个工作日,市发改委20个工作日 程序十:取得征地批复(实施征地)
新增集体土地需要办理征地手续,然后再实施征地。 政府主管部门:
向项目所在区县国土分局征地科提出申请,经区县分局同意后,再向市国土局征地处提出申请。 所需文件资料: 1、申请书;
2、《规划意见书》及附图; 3、钉柱测量成果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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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级开发项目立项核准文件; 5、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
6、一级开发批复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7、拟占用土地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 8、补充耕地位置图;
9、地质灾害危险性认定书(通过预审的项目免交,分批次的项目免交); 10、建设项目总平面图或线形工程平面图;
11、一书四方案(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代地方案)原件(由区国土局提供);
12、(占)地情况调查表;
13、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14、是否占压矿床证明(通过预审的免交,分批次的免交);
1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复印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免)。 办理时间:
分局30个工作日,市局30个工作日 程序十一:办理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
一级开发项目用地内涉及拆迁的,需要办理拆迁许可证,完成拆迁,并办理拆迁结案表后方可入市。对于工厂搬迁,签订搬迁协议,并完成厂房腾空即可。 政府主管部门:
所在区县建委(或房地局)拆迁科 所需文件资料: 1、申请书;
2、《规划意见书》及附图;
3、一级开发批复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一级开发项目立项核准文件; 5、拆迁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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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安置房屋或者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文件; 7、其他材料。 办理时间: 30个工作日
程序十二:编制市政基础设施实施方案 政府主管部门:
市规委市政处、各市政专业部门 主要工作内容:
1、到市自来水公司编制上水方案;
2、到北京四方市政技术公司编制雨污水方案; 3、到市热力集团编制热力方案(市政供暖范围内): 4、到燃气公司编制燃气方案(市政燃气范围内); 5、到市供电局编制供电咨询方案; 6、到市电信局编制电信方案;
7、请市规委市政处组织各口进行大市政项目综合。 程序十三:组织验收,评估土地成本 政府主管部门: 市国土局会同有关部门 主要工作内容:
1、一级开发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单位就土地开发成本及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或委托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2、市国土局组织有关部门对土地一级开发工作进行验收;
3、市国土局内部(土地储备中心、市场处、利用处、土地利用中心等)对一级开发成本进行预审; 4、市国土局和市发改委审核土地一级开发成本,鉴定土地成本的有效性。 程序十四:纳入土地储备库或直接入市交易 政府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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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局会同有关部门 主要工作内容:
完成一级开发后的土地纳入土地储备库,依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出让或者直接入市交易(目前以直接入市交易为主)。纳入储备库的,由市国土局根据委托合同和成本审核结果支付相应土地开发费或管理费;直接入市交易的,由受让方支付土地开发建设补偿费。在入市交易前,开发企业要提供相关材料,协助市国土局编制入市交易文件,同时,国土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入市交易底价,具体步骤如下:
1、市国土局和市发改委根据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价格提出土地入市交易底价初步建议;
2、市国土局组织由市发改、规划、建设、财政等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地价评审委员会进行审议; 3、市国土局会同市发改委根据审议意见确定底价,特殊情况与市发改委共同报市政府批准。
按照目前的运作模式,土地在入市交易前还要再上一次市联系会议讨论,但基本都能通过。今后土地供应计划和储备开发计划完善后,预计此步骤可省去。
八、直接确定开发企业的一级开发项目程序(参见附图2)
当前,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管理办法尚未出台,由企业实施的一级开发项目以政府直接确定开发企业为主要方式。具体如下:
程序一:确定土地一级开发项目 政府主管部门:
项目所在区县、乡镇政府或原土地方上级主管部门,市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分中心 主要工作内容:
1、拟进行一级开发企业征得原土地方、项目所在区县和乡镇政府或原土地方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原土地方签订土地一级开发意向书;
2、集体土地向所在区县土地储备分中心提出一级开发申请,经同意后由分中心向市储备中心分中心管理部提出申请;国有土地直接向市储备中心一级开发部提出申请。市储备中心初步同意的,将项目提交市土地储备联席会议讨论。危改项目向市危改办提出申请,由市危改办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绿化隔离带项目向市绿隔总指挥部提出申请,由市绿隔总指挥部提交联席会议讨论。 程序二:取得市土地储备联席会意见 政府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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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土地储备开发联席会(国土局、发改委、规委、建委、交通委、环保局、园林局、文物局、绿总指、市规划院等部门) 所需文件资料:
1、一级开发申请书(原件盖章1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2份);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盖章2份);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5、授权委托书(原件2份); 6、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7、该宗地的情况说明(包括:宗地四至范围、宗地权属介绍、宗地面积、用途、地上物情况说明)(2份); 8、项目所在区域控规(复印件盖章2份); 9、1:2000或1:500地形图(原件2份);
10、无抵押、无法院查封等他项权利限制说明(原件盖章2份); 11、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权属证明文件(验原件、留盖章复印件2份); 12、原土地方同意进行一级开发的意见;
13、项目所在区县、乡镇政府或原土地方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进行一级开发的意见; 14、演示文稿(电子版); 15、其他资料。
程序三: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合同
一级开发项目经联席会议同意后,由市国土局对一级开发企业下达土地一级开发批复,双方签订一级开发合同。 程序四: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政府主管部门:
拟进行一级开发的单位先向国土分局市场科提出预审申请,经同意后,开发单位再将材料上报到市国土局市场处。 审查标准:
1、选址符合总体规划(在总归图纸上没有,但是如果在文字中有体现也可以通过); 2、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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