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工程制图一般规定
虚线 点划线 双点划线 栅栏线 折断线 波浪线
─ ─ ─ ─ ─ ─ ─ 划线长2~6mm,空线长1mm 划线长10~20mm,点线及空线长1mm 划线长10~20mm,点线及空线长1mm 折断线中折断符宽2~4mm,高2×2~4mm。成对布置间距3~5mm ─┄─┄─┄─ ─┄─┄─┄─ ━━━□━━━□━━━□━━ ____∧ ∨ ̄ ̄ ̄ ̄ ~ 第 2.5.4条 在采用计算机辅助绘图软件制图的情况下,不再对图线作相交绘制规定。
第 2.5.5条 将钢筋及钢束线作为实图对待时,可按其实际尺寸定线宽或以细实线作其外轮廓线,以加强形象化。
第六节 坐 标
第 2.6.1条 坐标网格应采用细实线绘制,南北方向轴线代号应为X;东西方向轴线代号应为Y。坐标网格也可采用十字线代替。
第 2.6.2条 坐标值的标注应靠近被标注点;书写方向应平行于网格或在网格延长线上。数值前应标注坐标轴线代号。当无坐标轴线代号时,图纸上应绘制指北标志
第 2.6.3条 当坐标数值位数较多时,可将前面相同数字省略,但应在图纸中说明。坐标数值也可采用间隔标注。
第 2.6.4条 需要标注的控制坐标点不多时,宜采用引出线的形式标注。水平线上、下应分别标注X轴、Y轴的代号及数值。当需要标注的控制坐标点较多时,图纸上可仅标注点的代号。坐标数值可在适当位置列表示出。
坐标数值的计量单位采用米,并精确至小数点后3位。
第七节 比 例
第 2.7.1条 绘图的比例,应为图形线性尺寸与相应实物实际尺寸之比。比例大小即为比值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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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2条 绘图比例的选择,应根据图面布置合理、匀称、美观的原则,按图形大小及图面复杂程度确定。
第 2.7.3条 比例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宜标注在视图图名下划线右侧一个图名字符间距,字高宜为视图图名字高的0.7倍,应与图名字符下对齐。
第 2.7.4条 当水平方向与竖直方向的比例不同时,可用H—1:1O0,V—1:5O表示水平及竖直方向比例。当在纵断面图上时,必须在地址栏的左上方同一位置分别用横向和竖向表示横纵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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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7.4 比例标注
第 2.7.5条 当同一张图纸中的比例完全相同时,可仅在图注中说明。
第八节 尺寸标注
第 2.8.1条 尺寸标注由尺寸界线、尺寸线、尺寸起止符和尺寸数字组成。在同一套图纸中,尺寸标注的方式应一致。
第 2.8.2条 尺寸起止符采用斜短线表示。把尺寸界线按顺时针转45°,作为斜短线的倾斜方向。尺寸起止符全长1~1.25mm。
尺寸起止符采用双边箭头是计算机辅助绘图软件的标准配置之一,也是国内各行业在制图中趋同采用的形式。双边箭头宽宜为1.5mm,全高宜为0.5mm。
第 2.8.3条 尺寸界线的一端应距所标注图形轮廓线1~3mm,另一端宜超出尺寸线0.5mm。标准尺寸界线宜与被标注长度垂直;当标注困难时,也可不垂直,但尺寸界线应互相平行。中心线和对称线也可作为尺寸界线。
第 2.8.4条 尺寸线必须与被标注长度平行,不应超出尺寸界线。尺寸线应尽量避开图线。相互平行的尺寸线应从被标注的图形轮廓线由近向远排列,分尺寸线应离轮廓线近,总尺寸线应离轮廓线远。平行尺寸线间的间距宜为5~10mm之间。
第 2.8.5条 尺寸数字宜标注在尺寸线上方中部。当标注位置不足时,最外边的尺寸数字可标注在尺寸界线外侧,中部相邻的尺寸数字,可错开标注。
第 2.8.6条 尺寸数字的标注方向应以实际作图的方向为基准,在-90°~90°(不含-90°)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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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7条 当标注半径尺寸时,尺寸线自圆心引向圆弧,并在指向圆弧处划双边箭头,同时在尺寸数字前加注R(r)。
当标注直径尺寸时,尺寸线通过圆心引向圆弧,并在指向圆弧处划双边箭头,同时在尺寸数字前加注D(d)。
当标注圆柱尺寸时,应在尺寸数字前加注D(d)。
当圆的直径较小时,可将标注置于圆弧外侧。当圆的直径较大时,半径尺寸的起点可不从圆心开始。
双边箭头宽宜为1.5mm,全高宜为0.5mm。
第 2.8.8条 标注圆弧长度的尺寸线应为圆弧,尺寸界线应沿径向引出。 第 2.8.9条 标注角度的尺寸线应为圆弧。尺寸界线应沿径向引出。当角度太小时,可将标注置于尺寸界线外侧。
第 2.8.10条 尺寸的简化画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连续排列的等长尺寸可采用“间距数×间距尺寸”的形式标注。
二、两个相似图形可仅绘制一个。未示出图形的尺寸数字可用括号表示并应在图注中说明。
三、数个相似图形可仅绘制一个。变化的尺寸数值可用字母表示并应在图中适当位置列表示出。
第 2.8.11条 倒角尺寸除可按标准尺寸标注法标注外,也可按“高×宽” 的形式标住在引出线的水平线上。
第 2.8.12条 当用大样图表示较小且复杂的图形时,其放大范围,应在原图采用细实线绘制圆形或较规则的图形圈出,并用引出线标注。
第 2.8.13条 引出线的斜线与水平线(相对)应采用细实线,其交角宜为45°和90°。当视图需要文字说明时,可将文字说明标住在引出线的水平线上。当斜线在一条以上时,各斜线宜平行或以适当交角交于一点(也可采用非标准做法,在易懂的前提下,仅作出起控制作用的边界斜线。初学者慎用)。当一条斜线引出的多个构造物时,可另在其上加设短斜线或黑圆点(形成组合斜线)指明构造物。
第 2.8.14条 标高符号应采用细实线绘制的等腰三角形表示。高为2~3mm,底角为45°。顶角应指至被注的高度、高度线或水位符号,顶角向上、向下均可。
标高数字宜标注在三角形的右边。负标高应冠以“一”号,正标高(包括零标高)数字前不应冠以“+”号。当图形复杂时,也可采用引出线形式标注标高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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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线对称于顶角,全长10mm。
水位符号应为数条上长下短的细实线,细实线间的间距宜为1mm。
第 2.8.15条 当坡度值较小时,坡度的标注宜用百分率表示,并应标注坡度符号。坡度符号应由细实线、单边箭头以及在其上标注百分数组成。坡度符号的箭头应指向下坡。
当坡度值较大时,坡度的标注宜用“1或n(垂直高):n或1(水平长)”的比例型式表示,斜度同坡度。
第 2.8.16条 桩号的表示和标注应采用“K3+003.326”的型式,不应写成“3K+003.326”或“K3+3.326”。
第九节 视 图
第 2.9.1条 设计的视图由下面几种图示方法及其组合表达:正投影图、剖面图、断面图。
剖面图分为全剖面图、半剖面图、局部剖面图、阶梯剖面图、旋转剖面图、展开剖面图。
断面图分为移出断面图、重合断面图(不常用)、中断断面图(不常用)。 第 2.9.2条 各种视图的名称,应注在视图上方中部,并在名称底边之下1mm处划一根粗实线及一根细实线(粗、细实线间距1mm),以便查找。
第 2.9.3条 视图名称不要写“图”字。
正投影图名称应用汉字按“(半)(××)立面(平面、侧面)”型式书写。 剖面图和断面图名称应按“(1/2) 1-1(a-a、A-A)” 或“(半)1-1(a-a、A-A)剖面(断面)”型式书写。例如:
半索塔立面 ????????━━━━━━ 、 ━━━━━
图2.9.3 视图名称
第 2.9.3条 被切物体断面的位置及编号应采一组标有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数字的剖切线表示。剖面的剖切线还应标明剖切后物体的投影方向。
第 2.9.4条 当采用阶梯剖面图时,应画剖切线转折处产生的交线。
第 2.9.5条 在剖(断)面图上,可再进行剖切。被切图形可以认为仍是原完整图形,也可在两个对应的剖(断)面图上相互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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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6条 在断面图内,可标注阴影线、材料图例。当仅表示断面而不表示材料时,可采用与基本轴线成45°的细实线表示。在原图中,当已有图线与基本轴线倾斜45°时,可将阴影线画为与基本轴线成30°或6O°的阴影线。
第 2.9.7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邻断面可画成不同倾斜方向或不同间隔的阴影线。在满足图形表达清楚的情况下,断面也可不画阴影线。当图形断面较小时,可采用涂黑的断面表示,涂黑的断面间应留有空隙。
第 2.9.8条 当图形较大时,可用折断线或波浪线勾出局部图形范围
第 2.9.9条 当图形需折断简化表示时,折断线应等长、成对地布置。两线间距值为3~5mm。越过省略部分的尺寸线不应折断,并标注实际尺寸。
第 2.9.10条 当土体或锥坡遮挡视线时,可将结构视图画成剖切土体或锥坡的断面图,使被土体遮挡部分成为可见体并以实线表示。
第 2.9.11条 当用虚线表示被遮挡的复杂结构图线时,应仅绘制主要结构或离视图较近的不可见图线。
第 2.9.12条 各种表格的名称,应注在表格上方中部。名称不设下划线,底边距表格上框线25mm。表格名称视图应写“表”字。如有可能引起误解,必须在表格名称后括号内加注表格使用范围。例如:
索塔中横梁预应力材料数量表(全桥)
图2.9.12 表格名称
第 2.9.13条 说明和图表中的路幅名称,应统一按下表方式表述。
路幅名称表述 表2.9.13
单侧 双侧 整体式断面 左幅、右幅、单幅 整幅 分离式断面 左幅、右幅、单幅 双幅
第 2.9.14条 常用的材料名称及代号规格的标注应符合表2.9.14的规定。当采用薄壁型钢时,应在代号前加注“B”。
第 2.9.15条 预应力钢束、螺栓孔及螺栓在图中的表示方法应符合表2.9.1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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