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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结合人身保险学的基本原理分析法院应如何判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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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化工机械厂于2004年5月20日为赵某等53位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每人500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2004年12月7日,赵某在上班途中横穿马路时被公交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于2004年12月9日死亡,共用去抢救费用8000元。事故经交警勘查、鉴定,车祸事故的责任在于公共汽车司机违章驾车。公交公司全额支付了赵某的抢救费用,并给付丧葬费和抚恤金共15000元。事故处理完后,赵某之子赵幼军持保险凭证及有关单证向保险公司索赔,要求保险公司给付其父因车祸死亡的保险金50000元。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认为赵某因车祸死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本应付赵幼军保险金50000元,但因车祸的责任在于公交公司,既然公交公司已经赔偿23000元,那么保险公司只应赔偿保险金与公交公司赔偿数额的差额。保险公司决定只给付赵幼军保险金27000元,赵幼军不同意,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保险公司的赔付决定是否合理?为什么?如不合理应怎样赔偿?

案例22.

1999年3月,姚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鸿寿养老保险”,保单中约定姚某为被保险人,受益人一栏为空白,保险金额为16万元。2000年5月,姚某与郑某结婚。郑某为再婚并与前夫生有一子。2001年2月,被保险人姚某在家中阳台晾晒衣服时,不慎失足坠楼,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事故发生后,其妻郑某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经调查、审核后认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决定给付16万元人身保险金。但在该笔保险金的分配上发生了争执。姚某健在的父亲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要求分取该笔人身保险金的二分之一部分。而姚某的妻子郑某则提出,先分取该笔人身保险金的一半,剩下的8万元再由其本人及其与前夫的儿子与姚某的父亲三人均分。保险公司认为,本保险合同中受益人一项下为空白,即未指定受益人,人身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姚某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姚某的妻子郑某,被保险人的父亲为姚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这笔人身保险金应由郑某、姚某的父亲两人作为法定继承人受领。郑某认为保险公司提出的这种分配方法损害了自己及与前夫所生之子的合法利益,于是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

问保险公司应怎样支付该笔保险金?并说明理由。

案例23.

2003年6月16日下午,某县幼儿园的男孩舒小强在课间玩耍时,不慎将正在下楼梯的女孩姚翠推倒,致使其腿部骨折。为此,姚翠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800元。 幼儿园的孩子均在保险公司投了人身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及时给姚翠赔付了保险金1800元。然而,姚翠的父亲在得到保险金后,认为女儿的受伤是舒小强的过错造成的,尽管保险公司已赔付,但舒小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他要求舒小强之父赔偿其女医疗费计1800元。舒小强之父则认为,姚翠的医疗费已由保险公司理赔,自己再赔没道理;如果他给姚翠赔了医疗费,保险公司又向他追偿付给姚翠的保险金,姚翠就会获双重赔偿。所以,舒小强之父便以姚翠不能获双重赔偿为由拒绝赔付。

问舒小强支付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案例24.

1995年11月2日,孙某夫妇每人投保了100万元人寿保险并缴纳了保险费,

11月3日,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了正式保单,保单上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为11月3日零时。11月4日,孙某夫妇在外出途中发生车祸,当场死亡,保单受益人孙某夫妇的父母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根据该公司投保规定,人身保险合同金额巨大的,应当报总公司批准并且必须经过体检后方可承保,孙某夫妇违反了保险公司关于投保方面的规定,因此,该保单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据此作出了拒赔决定。孙某夫妇的父母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公司违反内部规定承保 保单是否有效? 案例25.

诉外A(被保险人)同Y(保险公司,被告)之间签订了死亡保险金为 4500万日元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1年。保费为14万日元(一次性交费)。投保3个月后,A在某日中午驾车外出时,车从港湾的岸边坠入海中,溺水而死。A的妻子X(原告),遂向Y请求支付死亡保险金。Y以A是自杀为由,拒绝支付A的死亡保险金。为此,X遂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院在审理后,认定A确属自杀,驳回了X的请求。X不服地方法院的判决,向高级法院提起控诉。高级法院重新审理以后,认为由于认定A自杀的根据不足,不能确定A是否是自杀。因此改判Y败诉。判决Y向X支付A的死亡保险金。

案例26.

黄先生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于1996年11月1日投保了终身保险10万元,并 附加住院医疗特约保险3万元。1998年5月22日至1998年6月22日,黄先生因脑瘤在天坛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31735.87元,被保险人在治疗结束后向公司提出索赔申请。经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调查后证实黄先生因脑瘤住院这起事故属于住院医疗保险约定的保险责任,于是向黄先生支付了21394.33元的保险金。黄先生则认为保险公司应承担所有的医疗费用。 问保险公司的处理是否恰当,请说明理由

案例27.

甘肃某地一对夫妇于当地派出所领养了一弃婴,并为其办理了蓝印户口。之 后不久,夫妇俩分别在不同的保险公司为该婴儿购买了以自己为受益人的数份人身保险契约,保险金额达35万元。两个月以后某天,养母带养女到公园游玩,小孩溺水于次日死亡。事故发生时小孩的养母并不在船上。该养父母因此向保险公司索赔,遭保险公司拒绝,双方争执不下遂对簿公堂。

请根据所学知识分析保险公司的拒赔是否合理,并说明理由

案例28.

1993年10月,肖某因患肺气肿无法正常上班,便办了提前病退手续。1994 年4月,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到肖某所在工厂的宿舍宣传保险,上门展业。肖某在得知了有关保险内容后,便要求为自己投保简身险,并当即填写了投保单,保险期限15年,每月保费24元,保额为5000元,起保日期为1994年4月14日,肖某还在健康询问栏中填写了“健康”字样。此后,肖某一直按时交纳保险费。1997年9月4日,肖某之子携带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到保险公司报案登记,并填写了出险通知书,要求死亡给付。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进行了调查,发现被

保险保前患有严重肺气肿,并且是因患病而提前病退,这显然是不符合简身险的投保条件: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和正常工作,即符合全勤工作和劳动条件的人。肖某在“健康状况”一栏中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反了《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而且肖某所隐瞒的事实,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肖某死于肺心病,这与其曾患的肺气肿有一定联系。对于这种情况,保险人是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的,肖某之子则提出保险合同订立已超过两年,适用不可抗争条款。对此案,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分歧颇大。

请根据所学知识分析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9.

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同事吴某推荐,与其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了保,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请根据所学知识分析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30.

案例简介:1998年3月17日,曾某在寿险公司业务员的动员下填写了终 身寿险投保单,并支付了首期保费。同年4月2日,曾某因意外事故不幸死亡,其家属凭借保费收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曾某还没有进行体检,保险单亦尚未签发,双方之间不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所以不需赔付。

此案例到底该不该赔呢? 请说明理由

案例31.

某被保险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额 800 , 000 元。在保险期限内的一次意外事故中造成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残废程度 50% )并两上肢永久完全丧失机能(残废程度 100% )。

保险人应如何给付保险金?

案例32.

1996年4月,投保人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保额为10万元的20年期两全保险,并指定死亡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自己的儿子,保费采取10年每月分期缴付方式。1999年10月,王某因病身亡。在理赔过程中,理赔人员发现王某尚未缴纳1999年9月的保险费,但是时间尚未超过30天的宽限期间。

你认为保险公司对本案应怎样处理?说明其原由。 案例33.

某人凌晨1点起床小便时突然晕倒在卫生间台阶上,头部外伤出血,失去自救呼叫能力,他人在约1个小时后发现送医院,后因颅内大出血死亡,

问是否为意外伤害责任?保险人该作何处理? 案例34.

李某为自己投保简易人身险,在受益人栏填\妻子\。两年后李某离婚,又与他人结婚。又过一年(保险期限内),李某遇车祸身亡。李某的前妻和现妻都去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35.

某厂女工王某于1996年6月22日为贺某投保(贺某与王某为婆媳关系)。经贺某同意后购买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15份,指定受益人为贺某之孙、王某之子A,时年12岁。保险费按月从王某的工资中扣交。交费一年零八个月后,王与被保险人之子B离婚,法院判决A随B共同生活。离婚后王仍自愿按月从自己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1999年2月20日被保险人贺某病故,4月王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与此同时,B提出被保险人是其母亲,指定受益人A又随自己共同生活,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王则认为投保人是她,交费人也是她,而且她是受益人A的母亲,也是A合法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她领取。保险公司则以王某因离婚而对贺某无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问:(1)王某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B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3)保险公司拒付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4)本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36.

江某早年父母离异,与父亲、爷爷一起生活,后父亲重新结婚,一家四口人生活在一起。江某工作后,单位为职工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江某指定受益人为父亲。保险期间,江某去海边游泳,头发粘上油污,其用汽油洗发,不幸因头静电起火,烧成重伤身亡。江某死后,爷爷正要通知出差在外的父亲,父亲竟在外地遭车祸身亡,死亡时间比江某晚一天。其后,江某的爷爷、生母和继母都提出了保险金请求。

问:这笔保险应当由谁受领?为什么? 案例37.

丈夫将临产的妻子送进医院后,拿出40元钱,委托妻子的姐姐为妻子投保了母婴安康险。姐姐在填写投保单时,没有征得丈夫和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已神志不清),将自己填入投保人和受益人栏。事后,丈夫索要保险单,姐姐却执意不给。妻子剖腹产后,婴儿和母亲先后死亡。丈夫和姐姐都认为自己应当得到的保险金。

问:谁应当得到这笔保险金?为什么? 案例38.

何某(男)与林某(女)自小青梅竹马,成年后情深意笃,但由于两家有矛盾,双方家长均坚决反对这门亲事。1994年4月,何、林二人双双南下广东某市打工,为相互照应及生活方便,两人租用民房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年后生育一女孩。1997年4月,一保险营销员到何某工作单位推销人寿保险,何某以自己为投保人给自己和林某各买了一份人寿保险,死亡保额均为十万元,受益人为双方所生女孩。其时,林某因出差在外并不知情。不久后,林某因车祸意外死亡。何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调查后拒赔。何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1) 本案中何某对林某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2) 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案例39.

1998年12月25日,高某以妻子林某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1万元终身保险及附加1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缴纳保险费1295元。根据上述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的免责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残而支出的医疗费,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1999年10月26日,高某报案称,被保险人林某在家中搞卫生擦玻璃,不慎从5楼阳台摔下,造成重伤。并以被保险人委托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费用14181元。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在1999年8月3日被保险人送往北京红十字急救中心抢救时,当时急救病历上记载的事故发生原因是被保险人林某因与高某吵架,从5楼跳下。因此,1999年12月7日,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导致保险事故发生为由,作出了不予给付保险金的决定。林某不服,诉至法院。

请结合人身保险的基础知识分析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案例40.

某厂女工王某于1996年6月22日为贺某投保(贺某与王某为婆媳关系)。经贺某同意后购买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15份,指定受益人为贺某之孙、王某之子A,时年12岁。保险费按月从王某的工资中扣交。交费一年零八个月后,王与被保险人之子B离婚,法院判决A随B共同生活。离婚后王仍自愿按月从自己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1999年2月20日被保险人贺某病故,4月王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与此同时,B提出被保险人是其母亲,指定受益人A又随自己共同生活,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王则认为投保人是她,交费人也是她,而且她是受益人A的母亲,也是A合法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她领取。保险公司则以王某因离婚而对贺某无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问:(1)王某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B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3)保险公司拒付理由是否成立 ?为什么? (4)本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41.

江某早年父母离异,与父亲、爷爷一起生活,后父亲重新结婚,一家四口人生活在一起。江某工作后,单位为职工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江某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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