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限999999字) 答题要点:
1.生产者对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除非生产者能举证产品具备免责条件。生产者能够证明存在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生产者不承担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用于销售的产品”,因此未进入流通的产品属于仍在生产者控制之下的产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即使造成损害,生产者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产品缺陷尚不存在的,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产品存在缺陷是由于谁的过错所造成应当予以确认,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说明缺陷是产品在脱离生产者控制后进入流通领域才产生的,这种缺陷可能产生在运输、仓储或销售过程中,赔偿责任应由仓储、运输或销售部门承担。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生产者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所指的科学技术水平是指当时整个社会的科学技术水平。
2.根据上述第(1)条的规定,本案原告使用的化妆品并非通过流通渠道所得,而是通过亲友私自从厂里拿来,该产品未进入流通领域,因此A厂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第(3)条的规定,A厂研制的实验品经过质量检验
并未发现有害物质,对一般消费者并不存在缺陷。但产品中肯定还存在某些可能损害某些特殊过敏皮肤,在新的科学技术条件下有可能发现产品缺陷,但是当时的社会科学技术水平认为该产品并不存在缺陷。
因此,A厂具备比较充分的免责条件,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4.(25分)题干显示时间:0秒
1984年6月15日,厦门市仪器仪表公司与国外一家公司签订了“烧结青铜多孔元件”的制造技术转让合同。约定国外公司通过仪器仪表公司向粉末厂转让该技术。合同有效期8年,合同期间及期满后5年内,受让方无权将合同范围内的任何资料转让合同以外第三人。合同签订后,粉末厂即派出陈某等技术人员前往国外接受培训,陈受训后,在粉末厂生产青铜多孔元件车间从事技术与管理工作。陈某曾与粉末厂签订了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合同,其中规定“聘任期间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方便以权谋私,侵犯企业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1988年8月,陈某同厦门市开元区横竹生产服务社共同投资开办了横竹厂,生产与粉末厂相同的青铜多孔元件,并投放市场,致使粉末厂销售量下降,双方发生纠纷,对簿公堂。人民法院通过专家调查鉴定,认为粉末厂掌握的技术在全国范围内属于独一无二的先进技术。通过鉴定,横竹厂使用的技术与粉末厂的技术大体相同。
试分析:
1.陈某与横竹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2.侵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答: (限999999字) 答题要点:
1.粉末厂通过受让取得的青铜多孔元件烧结技术,经消化吸收后,已在全国同行业竞争中占有优势地位。粉末厂为不使该项技术为公共知悉,仅限少数有关人员掌握,并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该项技术已成为粉末厂的商业秘密,陈某作为了解该商业秘密的工作人员,依照《民法通则》第6条的规定,以及《劳动法》和聘任合同的规定,负有为本企业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陈某擅自将商业秘密在本人投资举办的横竹厂使用,生产和销售与粉末厂相同的产品,给粉末厂造成经济损失,该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属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
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陈某违反约定并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技术,因此,构成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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