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青海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 会议制度和工作机制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工作,有效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发展,省政府决定建立“青海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和“青海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现将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主 席:徐福顺 副省长 副主席:徐连生 省政府副秘书长 安 宁 青海银监局局长 何再贵 省公安厅副厅长 成 员:王向明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高家宁 青海银监局副局长 贾小煜 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张守成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谢官太 省公安厅副厅长 程丽华 省财政厅副厅长
王新宇 省商务厅副厅长 于 杨 省建设厅副厅长 杨有林 省农牧厅纪委书记 党少云 省监察厅副厅长 郑 杰 省林业局副局长 达建宁 省工商局副局长 侯志胜 省地税局副巡视员 丁志武 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多 旦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建军 青海证监局局长
承 列 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副行长 赵衍亮 青海保监局局长助理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青海银监局。青海银监局政策法规处处长何代英任办公室主任,省政府办公厅工业流通处副处长马铁峰任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省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处处长李志雄、省政府法制办法规处副处长丁剑铭、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总队长郑治军、省发展改革委外资利用处处长张季青、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处长李积庆、省商务厅规划财务处副调研员朱德顺、省建设厅综财处副处长郭云方、省农牧厅监察处处长杨应秀、省监察厅执法监察室副主任王育宏、省林业局计资处调研员董昕、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处处长陈志勇、省地税局稽查局局长杨敬秀、省高级人民法院刑庭庭长韩幸生、省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贾湟川、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稳定处处长
孙勇、青海证监局稽查处处长曹远宏、青海保监局办公室副主任李锦军等组成。
附件:1、青海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2、青海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1:
青海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工作原则
联席会议在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际联席会议领导下,负责全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指导,制定处置非法集资的政策、措施,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遵循“明确职责、加强协调、疏堵并举、打防结合、重在治本”的工作原则,在规定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框架内,开展相关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1、在省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切实有效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和政策。
2、制定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工作机制,上下联动的宣传教育体系,齐抓共管的监测预警体系,准确有效地性质认定体系,稳妥有力的处置善后体系和及时灵敏的信息汇总报告体系。
3、组织有关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性质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重大案件的认定意见按程序报批。
4、指导、配合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建立处置非法集资组织协调机制,提示、督促各州(地)、市人民政府按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5、汇总各部门,各州(地)、市人民政府报送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并及时上报省政府。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联席会议办公室是联席会议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加强对非法集资活动方式、规律、特点和对策的研究,就制订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规划、措施、工作指导意见向联席会议提出建议和方案;筹备联席会议的召开,督促落实联席会议作出的各项决定,及时通报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统一协调各部门、各行业开展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并督办落实;接收各成员单位报送的非法集资案件信息,按程序将非法集资案件向省直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交办;编发《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动态》,交流各成员单位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及经验,指导、推动各部门工作。
组织做好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根据各成员单位意见和建议提出会议议题,经召集人批准或全体联络员会议研究同意后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经联席会议通过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措施、计划、决定等以适当方式印发各成员单
位,并督促落实相关工作。 (三)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青海银监局:负责承办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负责联席会议制度、工作机制等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组织情况分析通报、案件排查、信息反馈等工作,及时参与银行业系统内有关非法集资案件的调查、取证、查处等工作。
2、省委宣传部:负责处置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 3、省政府法制办:配合和协助省政府相关部门,做好涉及非法集资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起草、修改等工作。 4、省公安厅:配合和协助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日常工作,负责依法对非法集资活动进行侦查、打击和处理,负责非法集资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现场秩序和安全的维护工作等。
5、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或核准过程中资金来源的监督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企业债券领域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性质认定,严格发行审核,完善企业债券管理机制。
6、省法院:负责非法集资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
7、省检察院:负责对非法集资案件涉案犯罪人员的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
8、省监察厅:负责对参与、支持非法集资活动的涉案行政机关以及工作人员的查处工作等。
9、省财政厅:负责财政系统内非法集资活动的查处工作,完成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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