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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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1]2号)
(一)删除“合理确定临时用地补偿”中第(二)项“临时用地造成永久性破坏到期无法复耕的,本着只补不征的原则,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给予补偿。。原(三)”、(四)、(五)序号依次修改为(二)、(三)、(四)。
(二)删除“加强临时用地监管”第(一)项中“预制场、搅拌场等容易造成永久性破坏的临时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因临时使用土地造成永久性破坏确实不能复垦为耕地的,按48号文件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用地单位缴纳的耕地开垦费不足以满足占补平衡所需费用的,用其预缴的土地开垦费补充,余下的土地开垦费退还给用地单位。”
二、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1]172号)
将“调查和评估结论或成果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逾期或建设项目选址变动的应重新调查和评估。”修改为:“如果原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范围内矿业权未有新立、扩界等变化,且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数量和位置也
未发生变化的,原评估报告仍然有效;如果建设项目选址变动的应重新调查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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