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版(06.9.1发布) 职责范围与规章制度 劳资-3A-16-007
股份公司员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l 总则
根据《无锡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无锡市<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无锡市职工医疗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无锡市社会保障卡管理试行办法》,以及[95]威孚劳字第94号文件“关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员工储蓄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有序地对《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障卡》(俗称医疗磁卡)、《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卡》简称(《保险卡》)实行规范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员工养老保险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管理
2.1 新员工从进公司当月起参加养老保险,并建立《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2 对调动或中止劳动合同员工,随时办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记载、核对、盖章等手续。
2.3 调入公司的员工,报到时必须随带手续齐全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对无《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员工,则按新员工从进公司当月起,建立《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进本公司之前无《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有《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但手续不全,所引发的后果由本人自负。
2.4 公司在职员工死亡,按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由公司劳资部门去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养老保险金支取手续。
2.5 每年对公司员工年收入进行核对,将公司员工年收入上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单位及个人交费基数。每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公司员工个人帐户对帐单,一份发给公司员工核对保管,一份留档保存。个人帐户按员工当年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记入 (比例变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文规定)。
3 员工医疗保险及《社会保障卡》管理
3.1 新员工进公司当月起参加医疗保险,本人凭身份证到指定地点办理《社会保障卡》,办证费由员工自付。
3.2 员工调动或中止劳动合同时按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办理封卡手续。 3.3 调入本公司员工,如已参加医疗保险,由劳资部门去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启封手续;如调入员工未参加医疗保险,由劳资部门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
3.4 公司员工退休(职)时,从批准之月起享受有关退休(职)员工的医疗社会保险待遇。
3.5 公司参保员工死亡后,死亡者家属必须将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社会保障卡》交公司劳资部门,由劳资部门凭证明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审批手续。
3.6 公司员工遗失《社会保障卡》,由本人至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补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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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卡》管理(以下简称《保险卡》) 4.1 建立员工《保险卡》
4.1.1新员工从进公司次年起,建立《保险卡》。 4.1.2 《保险卡》上基金来源:
a 每月按个人上年平均月收入的2%储蓄; b 公司按个人上半平均月收入的1%补充;
c 《保险卡》上的储存额,按银行规定当年零存整取利率计息。 4.2 补充养老金的支付
4.2.1 在职员工因退休(职)死亡、合同期满终止、医疗期满解除合同或因工作需要由组织调动,可一次性领取《保险卡》上所记载的历年公司补充养老保险金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金的本息(当年只付本金)。
4.2.2 因开除、除名、辞职、解除合同等原因而离开公司的员工,可一次性领取《保险卡》所记载的历年个人储蓄养老保险金本息(当年只支付本金)。
4.2.3 上述养老保险金的领取,从办完规定的离厂手续后的次月办理。 4.3 《保险卡》管理
4.3.1 《保险卡》集中由劳资部门专人管理。公司补充养老金和个人储蓄养老金每年结算一次,并登记上卡。
4.3.2 每月底由工资员提供当月离开公司员工名单和离开公司员工当年公司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金额,由《保险卡》保管员填写并盖章,人事调配员在《保险卡》上注明离开公司性质后交劳资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离开公司人员凭《保险卡》至财务部门支付补充养老保险金。
4.3.3 《保险卡》管理员建立发放台帐。
5 附则
5.1 根据《关于长期在公司外工作的人员管理》规定,对外派、三产人员每年收取社会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工资附加费用。
制订部门:人力资源处 审核:张志坚 管理处审定:宣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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