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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手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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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假期从规定的报到截止日起不得超过7天。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对新生有关入学要求和规定期限诸事宜在入学须知等中予以规定。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 ,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 新生入学时应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应在学校规(约)定的期限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应持学生证到所属学院报到、注册。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所属学院请假。假期不得超过14天(不可抗力事由除外)。

第十二条 每学期的注册是对学籍的再确认和延续。报到时不能在7天内注册者,符合暂缓注册条件(指申请贷款并符合贷款条件或承诺采取其他形式的资助)的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的缓期期限为三个月。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节 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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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专业教学计划组织教学,从2004级开始实施学分制,2004级以前的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度。

第十五条 学生修课采用选课制,选课按照《湖南农业大学学分制实施方案》和《湖南农业大学学分制选课办法》执行。跨校选读课程应经学校教务处审批。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按照《湖南农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课程考核管理条例》、《湖南农业大学课程考核成绩评定与成绩管理规定》等执行。课程考试不及格,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的应当重新选课修读。

第十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三节 辅修专业

第十八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可选修学校开办的辅修专业,达到辅修专业合格要求的,发给辅修专业毕业证书。其具体规定和要求按《湖南农业大学辅修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节 学籍异动

第十九条 学籍异动包括升级、留级、跳级、转专业、转学(转入、转出)、休学与复学、退学(自动退学、劝退)、死亡、取消学籍、开除学籍和其他学籍转换。

第二十条 学校将课程及其对应学分按基本学制均衡安排至每个学期,每学年对应一个学业年级。每个学业年级有其教学计划规定的相应课程及学分组合,体现学业的不同水平,如入学第一学年相应课程及学分组合为学业一年级,基本学制为四年制的,最高学业年级为四年级。

第二十一条 以学业年级为单位,修读该专业学业年级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所获学分在35以上者,准予正常升级;所获学分在25以上至35以下者,应予留级。

学业年级为四年级的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未结束学籍的仍定为学业四年级。 第二十二条 以学业年级为单位,修读本学业年级和高一学业年级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所获学分在60以上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学校审核,准予跳级。

第二十三条 学生按招生录取的专业就学,一般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 入学后发现有身心疾病,经学校确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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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尚能在别的专业学习的;

(二)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三)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本科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以上的; (二) 改变招生层次、类别的; (三) 应作退学处理的。

第二十七条 转专业由学生于开学前或开学后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转入学院和学校审批同意后,由教务处办理有关具体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校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含联合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未取得学籍、未注册的; (六)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由本人书面申请,经转出校和拟转入校两校同意,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应经双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办理转学的具体时间为每年的1月5日至20日,7月1日至15日。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经学校批准,可休学。学生涉及学籍处理或恶意逃避学籍处理的,学校可不批准其休学,按应处理结论作出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身体、心理等原因不能坚持学习,学校可劝其休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学校审批同意,办理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单位(为便于学生学习,学期中途休学的,复学日期安排在开学初),经学校批准可续休,累计休学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除保险赔付外,其他自理。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行为和事故负责。

第三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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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休学期满,学生应持休学证明向学院和教务处申请复学。 2、学校对申请复学者进行复查,复查合格,方准复学。

3、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材料(肝炎患者须提交连续六个月肝功能化验单),并经学校医院复查。

4、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由学校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每学年修读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所获学分在25学分以下的(学业四年级时,前三个学业年级累计所获学分在150以上的除外);

(二) 累计留级已达两次仍不能正常升级的;

(三) 休学期满,逾期14天不到校申请复学的;因病休学复查未康复且不愿续休的;累计休学年限超过两年,复学复查不合格的;

(四) 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 每学期开学时,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逾期,超过14天不报到注册的; (六)注册期内未注册或超过暂缓注册期限仍不符合注册条件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 未请假离校连续14天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 应留级学生超过连续14天未到应留班级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九) 学校建议休学而不休学,又不能坚持学习的;

(十) 无论何种原因从取得学籍起,学生在籍时间(含休学、转学的包括转学前在籍时间)超过基本学制年限两年仍不能结业的(应征入伍者除外);

(十一) 本人申请退学的。 (十二)其他应当退学的。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确属无法送交本人的,学校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告,同时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学生在接到退学决定书或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对退学决定有异议,可按《湖南农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九条 被批准(核准)退学的学生,应自接到批准(核准)的退学决定书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结束学籍,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如不自行办理,由所在学院代其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条 学生死亡、开除学籍的,一般参照退学形式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专升本”、“专本沟通”等其它学籍转换及修业按照学校和湖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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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非结束学籍的学生学籍异动后由学院及时按异动后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确认其已获课程成绩和学分及学业年级。学生按所确认的学业年级同类学生收费标准缴纳学杂费。

第五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三条 学生修业年限,从入学时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基本学制两年(含休学)。学生可在基本学制到期前一年申请毕业。

第四十四条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五条 至规定的修业最长年限,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所获学分距专业教育教学计划最低学分要求相差在5学分以下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束学籍。

第四十六条 未至规定的修业最长年限,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结业条件的,可申请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束学籍。学生也可申请不结业,作留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因结业结束学籍的,学校不允许再修业和参加考试,不换发毕业证书,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开除学籍的,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取消学籍的,不发给任何学习、学历等证明、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以及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客观写实地填写、颁发学习、学历、学位等证书。

如发现并经查实学生在籍期间,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的行为,不符合证书发放条件的,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或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经学校教务处核实后,学校出具同等效力的相应证明书。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校长信箱、校(院)领导接待日、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的管理教育,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和谐、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酗酒;不得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不得制作、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不得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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