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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买卖中因交付取得所有权与因善意取得所有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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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买卖中因交付取得所有权与因善意登记取得所有权的关系

在多重买卖中因交付取得所有权与因善意登记取得所有权的案例中,典型的是机动车这种特殊动产。在机动车多重买卖中,先买受人因受领机动车的现实交付而取得所有权,其后,出卖人再将同一机动车卖与后买受人,此时出卖人构成无权处分,但在后买受人已办理完机动车过户登记手续后,是否可以基于善意取得机动车所有权呢?因机动车现实交付而取得机动车的先买受人能对抗因善意登记的后买受人吗?

一、根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构成善意取得应当符合“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买受人”的公示条件,《物权法》第106规定的善意取得只能解释为:转让不动产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转让动产不需要登记而只要交付给受让人即可。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善意取得在此应当理解为已经交付占有。因此,一方买受人基于交付而取得机动车所有权后,另一方买受人原则上不可能通过出卖人的再次交付而占有机动车,也就不可能构成善意取得。

二、机动车通过交付等特殊动产通过交付占有取得所有权是原则,但有原则就有例外。在以下三种情形下,出卖人仍然占有机动车并将其机动车再次出卖的,后买受人有可能构成善意取得:

1、第一次交付的形式为占有改定,出卖人继续占有机动车的; 2、出卖人将机动车交付给先买受人后,又通过借用、租赁等方法重新占有该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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