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延所得税资产 35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 850 000
9.某企业持有一项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为1000万元,期末公允价值为1500万元,2008年末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无其他暂时性差异,也无期初余额,税率为25%。 中国会计网
要求:计算2008年末由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引起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并编制会计分录。
参考答案: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是以公允价值计量,所以其账面价值为1500万元,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为500万元,当期递延所得税负债为:
递延所得税负债=500 ×25%=125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25万元[(1000-500)×25%]。 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250 0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25 0000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25 0000
10.2009年度A公司的会计核算资料如下:
(1)年初购入存货一批,成本20万元,年末提取减值损失5万元。
(2)一台设备原价150万元,至本年末累计折旧50万元;税法规定的累计折旧额为90万元。 (3)本年确认罚款支出5万元,尚未支付。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
(1)计算确定上述各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
(2)逐笔分析是否产生与公司所得税核算有关的暂时性差异;如有,请计算确定各项暂时性差异的类型及金额。 参考答案:(1)2009年末,存货的账面价值=20-5=15万元,计税基础为20万元; 2009年末,设备的账面价值=150-50=100万元,计税基础=150-90=60万元; 2009年末,其他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为5万元,计税基础=5-0=5万元。
(2)第一笔业务中,该项存货的暂时性差异=15-20=-5万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金额为5万元; 第二笔业务中,该项设备的暂时性差异=100-60=40万元,产生应纲税暂时性差异,金额为40万元; 第三笔业务中,该项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相同,不产生暂时性差异。
11. A公司2008年12月31日购入一台机器设备,成本为21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O。会计上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因该设备符合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计税时可采用年数总和法计列折旧。假定税法规定的使用年限及净残值均与会计相同。假定该公司各会计期间均未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要求:计算A公司2010年12月31日资产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并确定暂时性差异的类型。
参考答案:(1)计算2010年12月31日资产的账面价值=210-210/5×2=126(万元) (2)计算2010年12月31日资产的计税基础=210-210×5/15-210×4/15=84(万元) (3)计算2010年12月31日该资产的暂时性差异=126-84=42(万元)
因该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所以该资产的暂时性差异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12.某中国公民2009年从其工作单位取得工资收入42 000元,每月工资相同;将一项专利技术提供给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20 000元,已在A国纳税5 000元;从B国取得股息收入4 000元,已在B国纳税600元。
要求:假设你受托为此人代办纳税申报,请为该公民计算在我国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参考答案:(1)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 [(42000÷12-2000)×10%-25] ×12=1500元 (2)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我国税法应纳税额=20000×(1-20%)×20%=3200(元) 其已在A国纳税5000元,在我国不需补税,也不退税。 (3)股息收入按我国税法应纳税额=4000×20%=800(元) (4)该公民应在我国纳税=1500+0+200=1520(元)
13.某中国公民甲在一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每月该企业支付其工资10 000元;另外,甲的派遣单位每月支付其工资2 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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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所在的外商投资企业每月代扣甲的个人所得税为=(10000-2000)×20%-375=1225(元) 派遣单位每月代扣税额=(2200-2000)×5%=10(元)
甲认为,雇用单位、派遣单位每月分别代扣代缴,自己无需申报纳税。
请问:(1)雇用单位、派遣单位每月所扣税额是否正确,甲全年共应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2)甲的想法正确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 (1)①外商投资企业应为王某扣缴的所得税计算正确。
②派遣单位为甲某扣缴的所得税不正确,雇佣单位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已减除费用800,则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薪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派遣单位每月代扣税额=2200×15%-125=205(元)
③甲某全年实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10000+2200-2000)×20%-375]×12=19980(元) (2)甲某的想法不对。
甲某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甲某1—12月份已被代扣税款=1225×12+10×12=14820(元) 则还应补缴税款=19980-14820=5160(元)
14.张某于2007年11月7日被所在区的地税局罚款750元,赵某是张某的好朋友,他认为地税局的罚款过重,于同年12月14日以自己的名义,向该区政府邮寄了行政复议书。由于邮局的原因,该区政府2008年2月14日才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该区政府在2008年2月14日以超过复议申请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电话通知了赵某。请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回答:
(1)赵某能否作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为什么? (2)本案申请人的申请期限是否超期?为什么?
(3)区政府儿茶酚赵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期限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如果不符合,区政府应在几日内作出答复?
(4)区政府用电话通知赵某不予受理的做法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如果不符合,应当用什么方式? (5)如果张某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能否受理?如果不能,张某应当向哪个机关申请?
参考答案: (1)不能。因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只有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作为申请人申请复议,本案中的赵某与区地税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所以赵某不能申请复议。
(2)没有。因为以邮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以邮寄的邮戳日期为准,邮寄在途期间不计算期限,本案中的申请人没有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3)区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区政府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4)区政府用电话通知不予受理的做法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区政府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告知申请人。
(5)区政府不能受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张某应当向区地税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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