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重大隐患公示、公告、跟踪治理、逐级销号
管 理 制 度
一、总体要求:
分公司各项目部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控机制,实施动态监控,挂牌督办,跟踪治理,逐项销号。
㈠按照统一部署,确定事故隐患排查登记、公示公告、防范或整改、验收销号全过程的监控机制,建立数据库。分解责任,明确监督人,整改人。
㈡排查治理以项目经理、安全员等共同参与,明确细化各自职责。对排查出来的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报分公司备案。 二、事故隐患分级:
事故隐患是指:导致人身伤害、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包括物和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按照事故可能造成的人员死伤后果,事故隐患分级见下表:
事 故 隐 患 分 级
分 级 判 据 隐 患 等 级 可能造成的死伤人数 特别重大隐患 重大隐患 较大隐患 一般隐患 30人(含30人)以上 10—29人 3—9人 2人以下 各项目部根据分公司规章制度,确定事故隐患等级评价标准。 在制定评价标准时,应考虑不安全状态可能持续的时间、以往事故发生的频度、以及各个工序和多个隐患同时存在从而导致隐患升级的可能性等不同情况,细化评价指标,以便准确评估分级。 三、事故隐患排查登记、公示公告、防范或整改、验收销号
项目负责人对本合同段施工阶段隐患排查治理负全责。对设计中存在的施工安全考虑不足,缺乏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技术措施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及时报监理,由业主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复核,设计单位应提交自查报告。
分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对施工项目中的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领导责任,应审核监控计划,明确时限,落实各环节责任人和监督人,掌握隐患动态。
(一)排查登记。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排查要求对各施工工序及设备、危险物品、现场环境与驻地等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将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分级建档,登记编号,对重大及特别重大的事故隐患由甲方报当地主管部门。当事故隐患等级可能随时间、外界条件变化时,应注重动态监控并在档案中及时调整其等级,对升级为重大及特别重大的事故隐患予以补报,对降级的事故隐患亦应相应报告。
(二)公示公告。项目部应当如实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悉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危险特征及防范措施,由双方签字确认。在作业场所明显部位设置重大及特别重大的事故隐患公示牌;制定应急预案并告知作业人员与现场相关人员,必要时组织演练。
在上述场所应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在无法封闭施工的工地,还应当悬挂当日施工现场危险告示。
事故隐患公示牌采用长治市统一公示、公告牌。
(三)防范或整改。项目部对处在危险区域或有潜在危险的驻地坚决搬迁,对有危险的作业点进行有效防范,对施工机具登记管理,在使用维修前应加强检查,对所有隐患的防范措施应一一审核是否有操作性,是否有效。对无防范措施或措施无效及整改不力的施工项目部严格惩处,对仍存在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隐患的场所、部位,立即停工整顿。
(四)验收销号。项目应制定本项目隐患排查治理的验收销号标准。当有完善有效的防范措施时可验收,但应确保无隐患或施工完工方可销号。对难以按时消除事故隐患的,应制定监控措施,落实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五)监督检查。分公司对存在重大及特别重大的事故隐患项目,应纳入重点督查计划,落实现场督导人员和措施;对未通过验收或销号的项目,应督促项目部查清原因,落实监控和治理措施。
长治分公司安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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