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流转税政策解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p126 【文件摘要】
二、电信业服务具体范围
电信业,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 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四、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 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 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六、境内单位和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 免征增值税。
七、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八、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境内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通过卫星提 供的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可以选择按 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要点解读】P127
(一)电信业企业提供套餐服务、融合服务时,如何计算缴纳增值 税并开具票据?
电信企业提供电信业服务附赠电信终端,取得的全部价款和 价外费用中,暂按不低于电信终端的成本价作为货物价格,剩余 部分按照公允价值拆分为基础电信价格和增值电信价格,按各自 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7% 11% 6%)
如果购买方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暂在入网当期就电信终端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剩余电信服 务预收部分款项开具收据,实际业务发生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如果购买方为除上述纳税人以外的企业或者个人,暂在入网当期 按照电信终端及电信服务的各自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开具普通发, 实际按期分摊时分摊部分不再开具发票。
(二)企业提供电信服务收到预收款时如何开具凭证?
如果购买方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暂在收到预收款时开具收据,实际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时可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购买方为除上述纳税人以外的企业或者个人,暂按照预收 金额开具普通发票或定额发票,实际业务发生时不再开具发票。 (三)电信服务积分兑换商品如何处理?
1.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2.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货物,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3.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除电信服务以外的应税服务,视同提 供应税服务,缴纳增值税。
4.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营业税劳务,暂不缴纳营业税。 (四)电信企业汇总纳税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 务局批准,电信企业可以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信企业(以下简称总机
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所属电信企业(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提供 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 务及其他应税服务已缴纳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计税公式为:
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当期汇总的允许抵扣的 进项税额 总机构当期应补(退)税额=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分支机构当期
已缴纳税额 分支机构当期已缴纳税额=(销售额+预收款)×预征率
【例】电信公司某市分公司(试点一般纳税人,汇总纳税单位)2014年 12月提供电信服务结转销售额(含税,下同)4800万元,当月提供电信 业服务附赠电信终端价款200万元,其中基础电信占40%,其余为增值电 信业务;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折合金额150万元,以积分兑 换形式赠送的营业税劳务金额50万元。当月提供电信业服务准予抵扣的进 项税额250万元(不含电信终端进项税额29.06万元)。当期取得增值税 专用发票均通过认证。下属各区(县)分支机构当月预交增值税85.6万 请问答如下问题:
(1)分公司汇总提供电信业服务附赠电信终端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200/(1+17%)×17%=29.06(万元) (2)分公司汇总提供基础电信服务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4800×40%/(1+11%)×11%=190.27(万元) (3)分公司汇总提供增值电信服务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4800×60%/(1+6%)×6%=163.02(万元) (4)分公司汇总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250+29.06=279.06(万元) (5)分公司汇总应纳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29.06+190.27+163.02-279.06=103.29(万元) (6)分公司补缴增值税
补缴增值税=103.29-85.6=17.69(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8号)p129 【文件摘要】
一、关于增值税政策
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 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
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上述动 漫软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三、被认定为动漫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为开发动漫 产品提供的相关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适用的增值税优惠 政策另行规定。 【要点解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 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 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 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 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 ×(1+10%)。 【例】某软件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2月软件不含 税销售额1000万元,进项税额80万元。 要求:计算应纳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1000×17%-80=90(万元) 实际税负=90/1000×100%=9%
即征即退增值税=90-1000×3%=60(万元) 借:银行存款 60
贷:营业外收入 60
【例】销售计算机(含嵌入式软件)不含税销售额300万元, 进项税额24万元,计算机硬件成本200万元。 1.应纳增值税=300×17%-24=27(万元) 2.嵌入式软件即征即退增值税
(1)嵌入式软件不含税销售额=300-200×(1+10%)=80(万元) (2)嵌入式软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24×(80/300)=6.4(万元) (3)嵌入式软件应纳增值税=80×17%-6.4=7.2(万元) (4)实际税负率=7.2/80×100%=9%
(5)即征即退增值税=7.2-80×3%=4.8(万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4〕57号 )p131 《详见表2-1-1》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 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 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 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 “依照3%征收率”。
三、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依照4%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 征收率”。
四、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p133《详见表2-1-2》 【注释】转让使用过固定资产应纳增值税计算及发票开具 1.一般纳税人
(1)适用一般计税办法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项税额=转让收入/(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2)适用简易办法 ——开具普通发票
应纳增值税=转让收入/(1+3%)×2% 2.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
应纳增值税=转让收入/(1+3%)×2%
【例】某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2014年6月销售情况如下: 1.销售2008年6月购进的生产设备,含税销售额10万元。 2.销售2009年1月购进的生产设备,含税销售额20万元。 要求:1.计算应纳增值税。
2.如果上述业务发生在2014年7月,计算应纳增值税。 【参考答案】
1.计算应纳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10/(1+4%)×4%×50%=0.1923(万元) 销项税额=20/(1+17%)×17%=2.91(万元)
2.如果上述业务发生在2014年7月,计算应纳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10/(1+3%)×2%=0.1942(万元) 销项税额=20/(1+17%)×17%=2.91(万元)
【例】某小规模纳税人2014年10月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0万元,销 售使用过固定资产收入2万元。
应纳增值税=10/(1+3%)×3%+2/(1+3%)×2%
=0.29+0.04 =0.33(万元)
《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 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 一、政策内容及适用范围p135
(一)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试行退税政策。
对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下统 称融资租赁出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 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 、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汽、柴油连续生产汽、柴油允许抵扣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5号)p139 【文件摘要】
为支持汽油、柴油质量升级,应对大气污染问题,经国务院批 准,自2014年1月1日起,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 油为原料连续生产汽油、柴油,准予从汽、柴油消费税应纳税额中 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自2014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下发前, 纳税人符合本通知规定准予抵扣的消费税,可以从后续月份应纳 消费税款中抵扣。
【例】某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外购已税A类汽油为原 料连续生产B类汽油。2014年2月,购进A类汽油50万升,消费税 单位税额1元/升;生产销售B类汽油52万升,消费税单位税额1.4 元/升。
要求:计算该生产企业应纳消费税。 52×1.4-50×1=22.8(万元) 第二章 所得税政策解读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有关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4号)p146 一、税务机关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前期监控和后续跟踪管理 等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手段发现纳税人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应 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提示其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 并要求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20日之内提供同期资料或者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应当审核分析其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 合理性,可以自行调整补税。纳税人要求税务机关确认关联交易定价原 则和方法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特别 纳税调查调整程序,确定合理调整方法,实施税务调整。
二、纳税人在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阶段自行调整补税的,税务机关仍可按 照有关规定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及调整。
三、纳税人在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阶段按照上述规定提供同期资料等有关 资料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其 自行补税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 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收利息,不再另加收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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