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丁以一台价值5万元的设备出资
25.甲、乙、丙三人各自出资5万元、3万元、2万元成立普通合伙企业,从事汽车零配件经营,其间因经营管理不善,对丁负债20万元,丙遂退出合伙,丙拿出1万元由甲、乙代为偿还对丁的债务。丁在以合伙企业10万元出资清偿部分债权后,剩下的债权( AD )。
A.可以分别向甲、乙、丙三人要求偿还5万元、3万元、2万元 B.只能要求丙偿还1万元,其余部分向甲、乙追偿
C.可以只向甲或乙要求偿还全部10万元,但不能单独要求丙偿还10万元,因丙已退出合伙企业
D.可以向甲、乙、丙三人中任何一人要求偿还10万元
26.在普通合伙企业中,下列( ABD )事务是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产生效力的。
A.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B.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C.合伙企业出资人的个人以其他自有资产为他人设立担保的 D.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27.普通合伙人甲因个人炒股,欠债15万元。鉴于甲在合伙企业中有价值15万元的设备出资,所以甲的债权人提出如下几种解决方案,其中( AD )项是合法的。
A.订立偿债计划,以甲在合伙企业中应分得的收益,逐年还清这笔债务 B.债权人直接取得甲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 C.债权人直接将该设备变卖后偿清全部债务
D.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债权
28.甲、乙、丙三人成立普通合伙企业,甲以货币出资,乙以土地使用权及厂房出资,丙以劳务出资,三人未在合伙协议中明确利润分配方式,则以下不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分配方式有( ABC )。
A.因丙未实际出资,所以不能参加盈余分配,但只对亏损的小部分负责 B.因丙未实际出资,所以只能每月拿劳务报酬,不参与盈余分配 C.甲、乙、丙三人平均分配
D.经协商一致,三人决定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利润分配方案,并按此方案进行实际分配
29.甲以价值8万元的设备向普通合伙企业出资,后甲欠乙个人债务10万元,到期后偿还了2万元,还剩8万元未清偿,而乙欠普通合伙企业5万元货款未交付,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BD )。
A.乙可请求法院将其欠合伙企业的先行抵扣8万元债权中的部分
B.乙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乙可主张将对甲的债权转换成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替代甲在该企业中合伙人的地位
D.甲可以该年的合伙企业分红偿付所欠债务
30.某普通合伙企业欠甲借款2万元,同时合伙人张某也欠甲借款1万元。某日甲向该普通合伙企业购买货物一批,应付货款1万元,甲的这一付款义务,可因下列( AB )原因消灭。 A.甲向该企业支付1万元
B.甲以对该企业享有的2万元债权的一半相抵销
C.张某向该企业交付l万元,同时了结张某对甲的债务 D.甲以对张某的债权与该付款义务相抵销
31.甲欲加入乙、丙的普通合伙企业。以下各项要求中,( ABD )是甲入伙时依法必须满足的。
A.乙、丙一致同意,并与甲签订书面的入伙协议 B.乙、丙向甲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C.甲应向乙、丙说明自己的个人负债情况
D.甲应当停止其已经从事的与该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活动
32.某合伙企业解散时,在如何确定清算人问题上,四位合伙人各执一词。下述说法中,( BD )与《合伙企业法》不符。 A.四位合伙人共同担任清算人
B.乙是大家委托的执行人,由乙担任清算人 C.从四个合伙人中推选一名清算人
D.合伙企业的清算人不允许由合伙人担任,建议请一名律师来担任
33.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的事务主要有( ABCD )。
A.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B.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C.清理债权债务
D.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务清单 三、案例分析 [案例1]
甲、乙、丙共同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普通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2006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2006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2006年10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 问题: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答案[案例1]
(1)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
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按份责任的。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如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 [案例2]
甲、乙、丙、丁、戊是某村村民,其中乙是甲的儿子,年龄15岁;戊是甲的弟弟,是本县公安局的副局长。五人于2006年9月1日在本县县城达成书面协议,决定创办普通合伙企业共同经营服装零售,合伙协议规定:
(1)合伙企业名字叫顺达服装普通合伙经营部,营业地点为本县县城集贸市场123号。租房四间。
(2)经营范围:服装零售。合伙目的:共同经营,共同受益。 (3)五人各出资人民币1万元。 (4)利润和亏损平均分担。
(5)合伙企业的事务由甲负责执行。
(6)合伙企业解散时各自取回自己的出资。
当时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并于当日各自缴付出资。甲持该协议到县工商局书面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县工商局于9月30日电话告知戊,该申请因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 问题:
(1)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否符合条件?
(2)甲向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文件是否齐备? (3)县工商局在登记过程中违反了哪些规定? 答案[案例2]
(1)本案中乙和丙不符合合伙人的条件。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乙才15岁,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15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而不能充当合伙人。《合伙企业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戊为党政机关干部因而不能充当合伙人。
(2)甲向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文件不全。《合伙企业法》规定:“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本案中甲还应提交身份证明文件。
(3)登记机关——县工商局在登记过程中违反了法定期限和方式的规定。《合伙企业法》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登记文件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规定。
对符合本法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据此,县工商局应于9月20日之前书面告知甲,并将不予登记的理由予以说明。本案中县工商局直到9月30日才予答复,且不是向申请人甲答复,也未采用书面形式,因而违反了法律规定。 [案例3]
某普通合伙企业有甲、乙、丙三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协议记载了合伙企业法应当记载的事项,其中规定利润分担和亏损分担办法为:甲3/5,乙、丙各1/5;甲为负责人,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和销售。 问题:
(1)甲为负责人,那么乙、丙在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中拥有什么权利? (2)甲想和王某合作建立一个经销汽车配件的门市部,是否可以?
(3)假如合伙协议明确规定甲只能代表合伙企业签订10万元以内标的金额的合同,甲同B厂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那么这个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案例3]
(1)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乙、丙拥有以下权利:监督权;要求甲报告的权利;查阅账簿权利;异议权利即撤销对甲的委托权等。 (2)不可以。《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甲想和王某合作建立一个经销汽车配件的门市部违反本条规定,应予以禁止。 (3)合同有效。《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限制,不得对抗善意不知情的第三人。”本案中B厂为善意不知情的第三人。 [案例4]
王甲、黄乙、李丙三人达成协议,集资8万元共同开设一普通合伙商店。其中王甲出资2万元,黄乙出资2.5万元,李丙出资3.5万元,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盈利、分担亏损。三人在交清全部出资并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由于经营得当,后来结算盈利5000元,三人按协议进行了分配。之后,三人意见发生分歧。王甲个人贷款买了一辆汽车从事海鲜商品贩卖,因所运海鲜腐烂损失4万元,王甲卖车偿债,但仍欠渔场2万元。王甲私自与常丁商量把自己在商店的2万元财产份额转让给常丁,但黄乙、李丙不同意。王甲私自取走出资的2万元。同年结算,该合伙商店共亏损6万元。这时李丙也要求退伙,合伙难以维持。黄乙、李丙商定按进货价格计算分别得价值1.5万元、2万元的商品,但对合伙债务未做处理。黄乙、李丙要求王甲分摊商店的亏损,王甲以自己已退伙,应由常丁分摊为由拒绝分摊。
与该商店有业务往来的债权人A公司获悉该商店散伙的消息后,便找王甲,要求王甲清偿合伙企业所欠的贷款。王甲说自己已退出合伙商店,该合伙债务可找常丁,自己不负责。A公司找到李丙,李丙认为按照协议只承担债务的44%。A公司又找黄乙,黄乙认为三人都有份,他不还我也不还,要还只以商品折价清偿。为此,A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 同时,由于王甲欠某渔场2万元没还,渔场也诉诸法院,要求王甲偿还债务。 问题:
(1)对于A公司的债务,王甲、黄乙、李丙应如何承担责任?为什么?
(2)王甲把自己的份额转让给常丁的行为是否有效?常丁是否成为合伙人?为什么?
(3)王甲退伙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4)在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并存的情况下,应如何确定王甲清偿两种债务的先后顺序? 答案[案例4]
(1)对于A公司的债务,合伙成立的商店应先以2万元的合伙财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的4万元由王甲、黄乙、李丙三人按其协议约定,依照出资比例以其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王甲、黄乙、李丙对这4万元的债务承担的是连带责任。 (2)否。因为黄乙、李丙不同意。根据是《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3)有效。王甲可以随时提出退伙,但应提前通知其它合伙人,并在退伙时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
(4)王甲的个人财产首先应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而王甲在合伙企业中的应有份额应当先用于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王甲个人债务的债权人无权请求其它合伙人为其个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5]
李某为一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一,因该合伙企业经营状况不佳,故李某决定退出该合伙企业,并按规定通知了其它合伙人。这期间,另一合伙人以该合伙企业名义与远达计算机公司签订了代销VCD的合同。李某在办理退伙事宜时,因合伙企业与远达计算机公司的代销VCD合同刚签订不久,故未将此合同有关事宜进行结算。李某退伙后,即去外地经商。 孙某自认为有经营之道,要求加入该合伙企业,提出只负责销售并需给其一定的利润提成,其它合伙人口头表示认可。从此,孙某便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到处活动。后该企业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远达计算机公司知道后即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合伙企业偿还代销VCD的款项。 问题:
(1)李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是否还应承担责任? (2)在该案的诉讼活动中,孙某可否被列为被告? 答案[案例5]
(1)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
中代销VCD合同签订在李某退伙之前,且李某退伙时没有进行清算。因此李某应对此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孙某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人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合伙协议。”本案中孙某不符合入伙的程序,因此未成为合伙人。所以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案例6] 甲、乙、丙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共同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甲出资8万元,乙出资6万元,丙出资4万元。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利润和亏损分担比例。在合伙经营之前,乙曾欠丁公司一笔款项2万元。现丁公司从该合伙企业购进一批货物价款为2万元,丁以乙曾欠其2万元为由要求将货款抵销。乙表示同意,甲、丙对此不满,三人遂决定解散该合伙企业。 问题:
(1)乙和丁的做法是否合法?
(2)该企业解散时,该如何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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