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龙泉山生活垃圾填埋场二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 言
一、项目背景
龙泉山生活垃圾处理场于2002 年8月8日正式开工建设。该项目位于肥东县桥头集镇龙泉山,距离合肥市区35.5km,分为两期建设。一期工程2004 年投入运营,起始年处理能力为1000t/d,每年按5%递增。近年来,随着合肥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人口不断增加,城市生活垃圾也在以较快的速度递增,目前合肥市日均生活垃圾产生量已经达到1450吨,到2010年,预计将达到1800吨以上。
按照合肥市目前的人口增长速度以及人均垃圾产量增加速度,合肥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量增长速度较快,比原来预测高出许多,因此,一期工程使用年限将大大减少,无法达到预期的使用年限。另外,若以市域范围规划人口来看,只需几年的时间,一期工程就将填满封场。
除了现有垃圾量超出设计预测值以外,一期工程建设的时候由于资金不足,场底防渗系统未采用人工衬层,不完全符合现行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建设标准。
根据合肥市生活垃圾处置发展规划,今后合肥生活垃圾采用焚烧+填埋的处理方式,为了保证生活垃圾的日产日清,除了焚烧厂残渣需要填埋外,焚烧厂处理规模以外和焚烧厂检修期间的原生生活垃圾也需要填埋处理。
据此,龙泉山生活垃圾处理场二期工程的实施已刻不容缓,以确保合肥市生活垃圾的出路,实现合肥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合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决定投资建设合肥市龙泉山生活垃圾处理场二期工程项目,并委托合肥市龙泉山生活垃圾处理场建设。二期工程位于一期的南面,总投资42000万元,建成后生活垃圾填埋区库容1521.5万m3,使用年限22年;飞灰填埋区库容134.5万m3,使用年限30年。该项目于2008年10月13日经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区域[2008]575号文批准备案。
二、环评委托及任务由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第253号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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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有关规定,合肥市龙泉山生活垃圾处理场于2008年10月正式委托合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为合肥市龙泉山生活垃圾处理场二期工程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我所依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规、条例、技术导则等,对该项目进行了初步的现场踏勘、调查、工程分析和环境影响识别,委托合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了现场监测,经数据分析、工程分析及影响评价等工作,编制了《合肥市龙泉山生活垃圾处理场二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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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1评价目的与指导思想
1.1.1 评价目的
(1) 对合肥市龙泉山生活垃圾处理场二期工程评价范围内的自然、生态和社会等环境质量现状进行调查、监测及评价。
(2)对合肥市龙泉山生活垃圾处理场二期工程施工期、运行期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价。
(3)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提出优化环境及工程环保设计工作方面的建议,并为环保措施的选择与实施提供依据,使项目建设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
(4)对合肥市龙泉山生活垃圾处理场二期工程场址的水环境、大气环境评价、生态与水土保持、工程污染防治对策进行详细分析。
(5)根据工程特点和环境现状,在采取环保措施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论证场址和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1.1.2 指导思想
本次评价的指导思想是在对项目进行详细工程分析的基础上,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1-1993,HJ/T2.2-2008,HJ/T2.3-1993,HJ/T2.4-1995,HJ/T19-1997)和《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资料和借鉴有关生活垃圾填埋场项目评价成果,合理确定评价范围、监测项目。并根据工程特点,选择有代表性的监测点位、监测因子、预测模型。结论力求做到科学、客观、公正、明确与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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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2.28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04.29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10.29;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04;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06.29;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06.29;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
(9)国务院 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第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9月2日;
(11)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部 建城[2000]120号文:《关于发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2000年5月29日;
(1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8.1;
(1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28号文:《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2006.03.18;
(14)六部委国经贸资源,【2001】1015号文:《关于加强节水工作的意见书的通知》;
(15)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1998.12.22; (16)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8.12.20 (17)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04.06.30。 1.2.2技术依据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1-2.3-1993;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2.4-1995; (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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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T2.4-95); (5)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HJ/T19-1997);
(6)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7)《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 (8)《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2001); (9)《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
(10)《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标准》(CJ/T3037—1995); (11)《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
(12)安徽省环境保护局 环监[2002]46号文:关于进一步提高环境影响评价质量的若干意见;
(13)肥东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合肥市龙泉山生活垃圾处理场二期项目环评执行标准确认函》,2010,1。 1.2.3技术资料
(1)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合肥市龙泉山生活垃圾处理场二期工程可行性研究》,2008年11月;
(2)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合肥市龙泉山生活垃圾处理场二期工程设计》,2009年10月;
(3)合肥市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龙泉山垃圾处理场二期岩土工程勘察报告》,2009年11月;
(4)其他与本工程相关的基础资料。 1.2.4任务依据
(1)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合肥市龙泉山生活垃圾处理场二期工程项目建议书的复函》;2008年10月13日;
(2)合肥市龙泉山生活垃圾处理场:委托书,2009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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