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管理的法规、标准和政策体系,完成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指定任务,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现状调查。研究完成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现状调查技术指南,并对各省辖市相关管理人员、调查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各地根据省统一部署,以调查问卷、现场核查、环境监测方式,组织开展辖区内化工园区(集中区)以及石油炼制、有机化工、装备制造、医药、电子元器件及电子产品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现状调查。现状调查技术指南将由省环保厅另行发布。
(二)建立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档案。各地应结合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现状调查工作,根据“一区一策、一厂一策”的原则,逐步建立化工园区(集中区)以及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档案;建立档案的具体范围及档案格式由省环保厅作统一规定。省环保厅将在各地建立档案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全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清单编制工作。
(三)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2012年起,各地要围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针对本地区重点问题,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年度计划,明确重点任务和重点工程,确定年度重点治理企业名单,作为每年“蓝天工程”的重要内容,于上一年度年底前报省环保厅。省环保厅将选择部分化工园区(集中区)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及扰民严重、投诉率高的企业先期开展治理试点,为“十二五”全面完成重点领域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提供示范。
(四)全面完成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加快实施机动车国Ⅳ标准。沿江8市2012年底前、苏北5市2013年6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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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全面完成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加强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监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设施在线监控试点。2012年起新登记注册的轻型汽油车全面执行国Ⅳ排放标准,加大“冒黑烟”车辆整治力度。全面推进沿江8市油品升级工作,2012年起南京市率先供应符合国Ⅳ标准的汽油,沿江其余各市力争年底前实施;2012年6月底前全省全面供应符合国Ⅲ标准的车用柴油,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开展国Ⅳ标准柴油供应试点。
(五)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溶剂。“十二五”期间,全省涂料实现由溶剂型向水性、紫外光固化、高固份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型过渡,逐步淘汰溶剂型涂料。城市主城区和建成区逐步扩大建筑业水性涂料的使用率,禁止使用溶剂型涂料;2013年起新建汽车整车制造项目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使用率不得低于80%,其它新建工业涂装项目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使用量占总涂料使用量比例不低于50%;新建包装印刷项目必须使用具有环保标志的油墨。到“十二五”末,工业行业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油墨使用率达50%。
(六)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测监控。建立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法和监控体系。以化工园区和企业为建设主体,加强园区和企业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控系统建设,选择重点园区和企业先期开展监控系统建设、运维、管理试点,并逐步推广。到“十二五”末,化工园区(集中区)全面安装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报警设备,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安装挥发性有机物在线连续监控系统,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城市主城区推广餐饮油烟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七)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研究。组织有关科研机构、大专院校、重点企业等各方面技术力量,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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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技术、监测方法、环境与健康效应、标准体系、调控措施等的研究和攻关。探索研究各行业最佳可行污染控制技术,编制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和控制技术指南,建立我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清单,初步探明挥发性有机物对环境及人体健康的影响效应,研究能切实改善空气质量的调控与管理措施,为各地有效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提供技术支撑。
(八)研究制订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针对我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种类多、总量大的特点,对重点园区、重点行业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出台我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依法、有序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 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强化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针对本地区存在的重点问题,加大产业布局和产品结构调整力度,淘汰一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大、扰民严重的企业、产品和生产工艺;每年组织实施一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项目,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强化源头和过程控制,不断提高防治水平。制定园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行业准入标准,组织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现状调查及排放清单编制工作,为全面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奠定基础。
(二) 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要切实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管能力建设,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有效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探索建立重点监管园区(集中区)、企业有机溶剂年使用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测和报告制度,指导和帮助企业完善环境管理制度,控制含挥发性有机物物料的使用,减少排放,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监控体系建设,积极探索有毒有害有机废气排放许可证试点以及治理与监控设施的第三方运行试点,提高监管效能。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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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与地方挥发性有机物相关标准,尚无标准的应参照执行其他省市或国外相关标准。在控制现有企业挥发性有机污染排放的同时,强化对新建项目管理,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努力控制新增排放总量。
(三) 加大资金投入。各地、各类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工业园区(集中区)、企业要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控制要求,落实专项工作经费,保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现状调查、技术规范和清单编制、标准制订、监管能力建设、科学研究等工作有序推进。各地要加大对园区(集中区)、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的资金支持,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实施先进技术进行改造或治理的企业予以支持和奖励。
(四) 加强指导培训。各地应积极建立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与监管技术信息交流平台,加强对工业园区(集中区)、企业环境监管人员的技术交流和培训,指导园区(集中区)和企业完善环境管理制度。
(五) 加强宣传教育。各地应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危害以及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必要性、重要性的认识,倡导全社会消费和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产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介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普及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知识,努力形成有利于污染治理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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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登记表1( 年)
(该表由企业负责填写)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地址 所在工业园区名称 登记注册类型 环保负责人 联系电话 行业类别 企业规模 二、产品、工艺、原料相关信息部分 产品名称 主要产品、产量 原料名称 生产原料类型、年用量 溶剂名称 生产辅料、添加剂及其他用料年用量 (胶粘剂、溶剂类) 生产产品 年用量(吨/年) 废气排放量(吨/年) 年产量(吨/年) 年用量(吨/年) 备 注 年生产时间(小时) 备 注 备 注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 审核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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