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3燃气厂站内地上工艺管道除整体涂色外,还可按不同压力等级涂刷色环。色环宽度宜为150mm,色环设置的位置、数量及间隔距离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色环涂色应符合表5.3.3的规定。
5.3.4燃气厂站内地上工艺管道除整体涂色外,还可涂刷标明管道内介质流向的箭头。箭头的涂刷位置、数量及间隔距离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箭头图案的涂色和样式可按表5.3.4的规定执行。
5.3.5燃气厂站内地上工艺管道上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说明性文字。说明性文字的涂色应与箭头的涂色一致。 5.3.6当燃气厂站内工艺管道为架空敷设时,标志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志第5.3.1~5.3.4条的规定。 6 制作
6.0.1标志的颜色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色》GB 2893的有关规定。
6.0.2标志的图形符号、文字应清晰醒目。图形符号与文字辅助标志必须同时、对应使用。
6.0.3当采用本标准规定的标志时,不得更改图形符号与文字辅助标志,可根据需要转换成镜相图形符号。 6.0.4标志的基本尺寸除按本标准要求执行外,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按比例缩放。当需要新增标志时,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6.0.5标志牌应采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不得使用遇水变形、变质或易燃的材料。有触电危险的作业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
6.0.6室外露天设置的燃气标志表面应具有逆反光或自发光功能。 6.0.7地上标志的基础应能确保标志安装稳固。
6.0.8地下标志应采用耐腐蚀、具有一定强度的材料制作。 7 使用、维护和管理 7.1 一般规定
7.1.1标志应设置于适宜的场所,传达的信息应与所在的场所相对应。 7.1.2设置标志的位置应明显。
7.1.3在需要强调安全的区域入口处,可将该区域涉及的多个安全标志组合使用,并应按照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在组合标志牌上,标志牌上可配以必要的说明性文字。 7.1.4在需要加强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的地方、易发生危及燃气管道安全行为的区域应设置临时标志。 7.1.5当燃气管道穿(跨)越铁路、公路、水域敷设时,应在穿(跨)越两侧醒目处及水域的适当位置设置标志。 7.2 使用要求
7.2.1在固定位置使用安全标志及燃气设施名称标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志牌不宜设置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 2 标志牌可采用附着式、悬挂式、柱式的安装方式;
3 标志牌的安装应固定牢固、不倾斜;当采用柱式安装时,标志牌和支架的连接应牢固; 4 标志牌采用悬挂式和柱式安装时,其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 7.2.2地面标志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标志应设置在管道的上方地面;
2 在管道折点、三通、交叉点、末端等处应设置地面标志; 3 直线管段设置地面标志的间距不宜大于200m;
4 燃气阀门井盖、凝水缸防护罩等可视为地面标志,并应标注“燃气”字样。 7.2.3地上标志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上标志的设置不得妨碍车辆、行人通行;
2 地上标志应高出地面,且顶端距地面高度宜为0.5m~1.5m:
3 地上标志与管道中心线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5m; 4 地上标志有警示语的一侧应朝向道路。 7.2.4地下标志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管道折点、三通、交叉点等处埋设电子标识器时,电子标识器应埋设于管道上方。电子标识器(球形)的安装可按本标准附录D执行;
2 随聚乙烯管道敷设的示踪线(带)应具有良好的导电性,且应具备有效的电气连接; 3 警示带(板)宜敷设在距燃气管顶300mm~500mm处。
7.2.5燃气厂站内工艺管道标志的涂刷应均匀一致,色环和箭头应清晰醒目。 7.2.6当需要设置临时标志时,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安装或摆放。 7.3 维护和管理
7.3.1对使用的燃气标志应进行分类登记并归档。
7.3.2对使用的燃气标志应定期检查,当发生丢失、破损或图形符号、文字辅助标志脱落等情况时,应及时补充、修整或更换。
7.3.3当燃气设施或环境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增减或变更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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