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处理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林业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有合法权属凭证的,以权属凭证为准,没有权属凭证的,经调查核实切实无法查清的,乡镇人民政府可按双方各半原则并结合具体实际情况作出具体处理意见。实践中,办案人员往往忽视到林业部门、档案部门查询权属凭证原始证据,仅凭调取的证人证言即行作出处理决定。证人证言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不一定能反映客观事实,办案机关不能轻信证人证言。如果所调取的证人证言不能取得一致且双方均无合法权属凭证,办案机关可依据前述规定,参照法官“自由心证”和“公平、合理”原则,确定权属归属。
行政复议应诉阶段,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行政复议或行政应诉办案机关,要主动与办案机关工作人员沟通情况、阐明理由。同时,一定要树立法定时限观念,注意应诉提交证据材料时限,否则,一旦超出时间,就会面临败诉结果。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综合文库关于当前基层山林土地权属纠纷处理问题探讨(2)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