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08-05-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贯彻落实《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促进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等六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通知》、《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为主要任务,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或者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并给予国家或者省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者贷款贴息,由项目单位具体实施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排中央预算内资金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省级财政性资金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项目,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符
合条件的本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本办法所称贷款贴息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登记、注册,申请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补贴资金的企业或者事业法人。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和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项目主管部门,是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国家及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除外)实施计划的组织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牵头研究提出优先发展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点领域与重点方向指南;
(二)组织审查和上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三)研究提出年度实施的省级重点高新技术产业专项;
(四)组织评审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批复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其本办法规定编制的初步设计、建设方案或者实施方案等;
(五)编制和下达年度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和投资计划;
(六)配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进行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
(七)组织协调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实施工作,负责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综合验收及后评估工作;
(八)组织省高新技术产业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及有关专家开展规划及政策研究,项目评审、检查及指导等工作。
省经济委员会是申报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项目的项目主管部门,是云南省省级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项目的实施计划组织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项目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牵头组织、审查申请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项目的认定和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并按国家发改委要求上报。
(三)组织评审、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推进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 (四)推进生产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联合开发工作,指导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五)配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进行企业技术中心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
第七条 州、市发展和改革委、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昆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是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除外)的项目协管部门,是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除外)的项目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符合相关权限规定的)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备案、州市政府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审批、项目核准报告的审查及申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查及申报,并对初审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协助省发展和改革委推进辖区内国家或者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和项目实施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推进国家或者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单项验收和后评估工作。
(三)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和项目公告的要求,编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二)按照批复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者初步设计确定的内容和要求实施项目; (三)按要求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落实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四)对国家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
(五)接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或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主管或协管部门及各级财政、审计部门,或者上述部门委托的机构所进行的评估、稽察、审计和检查; (六)每年定期将项目执行情况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相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分年度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股东提出上年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及经费决算的正式报告。项目单位需保证项目执行情况、各种数据的真实性。
(七)项目总体目标达到后,应及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按有关要求规范编制项目验收报告,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或者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相关部门组织项目验收。
(八)在项目实施期内,项目单位对所承担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进行重大经济行为及重要管理、技术人员的变动之前,应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或者征求意见同意之后方可进行。重大经济行为是指:包括但不限于重组、破产、置换、收购、兼并、股权转让、融资、对外担保、重大诉讼、资产变现、上市、增资扩股、对外投资等(下同)。 (九)项目承担单位在获得项目批准后应及时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签订项目合同。合
同执行过程中,如需改变预定计划,调整变更相关条款,应及时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调整变更内容及理由的申请报告,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或者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未接到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式批准文件以前,乙方须按原合同条款履行。 (十)项目单位应确保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约定应由项目单位负责筹措的各类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项目单位股东应就本项目的完成向项目单位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筹措、人员、设备、运营、协调有关问题等全面、深入的支持。
(十一)项目单位股东就本项目的完成与项目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项目单位股东应承诺作为保证人担保,连带承担项目单位下列责任: 项目单位被收回的项目补贴资金及利息;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现收回项目补贴资金及利息所发生的各种支出。
第三章 申报及审核
第九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相关管理办法、公告或者通知精神,《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规划》等规划、《云南省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与重点方向指南》和相关产业政策,通过及时转发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公告或者通知,研究发布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公告或者通知等信息公开方式,明确支持的重点领域、任务、申报时限及实施时间周期,以及按有关规定及管理办法的要求安排补贴资金的方式等信息。
第十条 按有关规定应由省级或者地方有关政府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应在批复或者备案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按有关规定应由省级或者地方政府审批的地方政府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权审批单位批准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按照有关规定应报国务院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项目,可在报送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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