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辅。
先期流量管理,包括对全国和地区航线结构的合理调整、制定班期时刻表和飞行前对非定期航班的飞行时刻进行协调。其目的是防止航空器在某一地区或机场过于集中和出现超负荷流量,危及飞行安全,影响航班正常。 飞行前流量管理是指当发生天气恶劣、通信导航雷达设施故障、预计扇区或区域流量超负荷等情况时,采取改变航线、改变航空器开车、起飞时刻等方法,疏导空中交通,维持正常飞行秩序。
实时流量管理是指当飞行中发现或者按照飞行预报将要在某一段航路、某一区域或某一机场出现飞行流量超过限额时,采取改变航段,增开扇区,限制起飞、着陆时刻,限制进入管制区时刻或者限制通过某一导航设备上空的时刻,安排航空器空中等待,调整航空器速度等方法,控制航空器按照规定间隔有秩序地运行。
四、空域管理的任务
空域管理的任务是依据既定空域结构条件,实现对空域的充分利用,尽可能满足经营人对空域的需求。空域管理的目标首先是在给定的空域结构内,通过“实时性”,有时根据不同空域使用者的短时要求,给空域分隔开,以求实现对可用空域的最大利用;其次是空域的各使用方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大家都有平等的参与权、要求权,即建立的空域要有灵活性,决非一层不变。再次,由于空中交通所具有的国际性特点,各国在建立航线网络时应立足于国际或地区范围份额高度,进行通盘考虑,建立起能与周边国家航线网络相衔接的航路布局。
第三节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分别由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实施: 机场塔台空中交通管制室(简称塔台管制室); 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
进近管制室(终端管制室); 区域管制室(区域管制中心);
民航地区管理局调度室(简称管理局调度室); 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总调度室(简称总调度室)。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职责是对本管制区内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飞行情报和告警服务。按照规定飞行情报工作由该区飞行情报中心承担或由飞行情报中心委托管制室负责。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塔台管制室负责对本塔台管辖范围内航空器的开车、滑行、起飞、着陆和与其有关的机动飞行的管制工作。在没有机场自动情报服务的塔台管制室,还应当提供航空器起飞、着陆条件等情报。
(二)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负责审查航空器的飞行预报及飞行计划,向有关管制室和飞行保障单位通报飞行预报和动态。
(三)进近管制室负责一个或数个机场的航空器进、离场的管制工作。
(四)区域管制室负责向本管制区内受管制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受理本管制区内执行通用航空任务的航空器以及在非民用机场起降而由民航保障的航空器的飞行申请,负责管制并向有关单位通报飞行预报和动态。
(五)管理局调度室负责监督、检查本地区管理局管辖范围内的飞行,组织协调本地区管理局管辖范围内各管制室之前和管制室与航空器经营人航务部门之间飞行工作的实施;控制本地区管理局管辖范围内的飞行流量,协调处理特殊情况下的飞行;承办专机飞行的有关工作,掌握有重要客人、在边境地区和执行特殊任务的飞行。
(六)总调度室负责监督全国范围内的有关飞行,控制全国的飞行流量,组织、承办专机飞行的有关管制工作并掌握其动态,协调处理特殊情况下的飞行,审批不定期飞行和外国航空器非航班的飞行申请。
第四节 我国空域的划分
我国空域分为飞行情报区、管制区、限制区、危险区、禁区、航路和航线。各类空域的划分,应当符合航路的结构、机场的布局、飞行活动的性质和提供空中交通管制的需要。
一、 飞行情报区
飞行情报区是指为提供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而划定范围的空间。飞行情报区内的飞行情报工作由该区飞行情报部门承担或由指定的单位负责。为了便于对在中国境内和经国际民航组织批准由我国管理的境外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提供飞行情报服务,全国共划分沈阳、北京、上海、广州、昆明、武汉、兰州、乌鲁木齐、香港、台北和三亚十一个飞行情报区。为了及时有效地对在我国飞行情报区内遇险失事的航空器进行搜寻援救,在我国境内及其附近海域上空划设搜寻援救区。搜寻援救区的范围与飞行情报区相同。
二、 管制区
管制空域应当根据所划空域内的航路结构和通信、导航、气象、监视能力划分,以便对所划空域内的航空器飞行提供有效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我国管制空域分为A、B、C、D四类。A、B、C类空域的下限应当 在所划空域内最低安全高度以上第一个高度层;D类空域的下限为地球表面。A、B、C、D类空域的上限,应当根据提供空中交通管制的情况确定,如无上限,应当与巡航高度层上限一致。
A类空域为高空管制空域。在我国境内6600米(含)以上的空间,划分为若干个高空管制空域,在此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必须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B类空域为中低空管制空域。在我国境内6600米(不含)以下最低高度层以上的空间,划分为若干个中低空管制空域。在此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可以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如果符合目视飞行规则的条件,经航空器驾驶员申请,并经中低空管制室批准,也可以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C类空域为进近管制空域。通常是指在一个或几个机场附近的航路汇合处划设的便于进场和离场航空器飞行的管制空域。它是中低空管制空域与塔台管制空域之间的连接部分,其垂直范围通常在6000米(含)以下最低高度层以上;水平范围通常为半径50千米或走廊进出口以内的除机场塔台管制范围以外的空间。在此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可以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如果符合目视飞行规则的条件,经航空器驾驶员申请,并经进近管制室批准,也可以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D类空域为塔台管制空域,通常包括起落航线、第一等待高度层(含)及其以下地球表面以上的空间和机场机动区。在此空域内运行的航空器,可以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如果符合目视飞行规则条件,经航空器驾驶员申请,并经塔台管制员批准,也可以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各管制区应当按照规定划设,并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三、 危险区、限制区、禁区
危险区、限制区、禁区是指根据需要,经批准划设的空域。飞行中的航空器应当使用机载和地面导航设备,准确掌握航空器位置,防止航空器误入危险区、限制区、禁区。
禁区是在陆地或领海上空规定范围的空域,其内禁止航空器飞行。
限制区是在陆地或领海上空规定范围的空域,其内按照某些规定的条件,航空器飞行受到限制。
危险区是划定范围的空域,其中在某些规定时间内存在对飞行有危险的活动。
第四节 航路的划定与航线﹑航路代号
一、 航路的划定
航路是由无线电导航设施确定中心线并具有一定宽度的空中走廊,为管制区或管制区的一部分。空中交通管制航路各段的中心线,从该航路上的一个导航设施或交叉点开始,至另一个导航设施或交叉点为止。各段中心线连接起来成为航路的中心线。空中交通管制航路的宽度,通常为航路中心线两侧各10千米的平行边界线以内的空域,根据导航性能的定位精度,可调整其宽度;在航路方向改变时,则包括航路段边界线延长至相交点所包围的空域。空中交通管制航路的高度下限为最低高度层,上限与巡航高度层上限一致。
二、 航路﹑航线代号及使用
为了便于使用和管理,每一条航路均用相应的代号予以识别,航路代码给出了航路的名称,同时也表明了航路的某些代号加前缀补充字母说明航路的用途,或后缀补充字母表示该航路提供的服务种类。各个字母的含义如下:
(1)航路、航线基本代码字母
A、B、G、R表示组成空中交通服务航路地区航路网的非区域导航航路。例如:A461为北京-广州-香港航路;B215为酒泉-中巴国境线航路;G471为上海-香港航路; L、M、N、P表示组成空中交通服务航路地区航路网的区域导航航路;
H、J、V、W表示不属于空中交通服务航路地区航路网的非区域导航航路。例如:W1为厦门-广州航路;
Q、T、Y、Z表示不属于空中交通服务航路地区航路网的区域导航航路。 (2)航路、航线代号前缀补充字母 K:表示主要为直升机建立的低空航路;
U:表示在高空空域建立的航路或航段
S:表示专为超音速航空器加速、减速和超音速飞行而建立的航路
(3)航路、航线代号后缀补充字母
D:表示只能提供咨询服务的航路或航段
F:表示只能提供飞行情报服务的航路或航段。例如:UA1F表示只能提供飞行情报服务的A1高空航路 (4)航线代号分配
地区航线分两类:第一类为飞行管制区间的航线J1-200;第二类为飞行管制区内的航线J201-900其中J201-300在北京,J301-400在兰州,J401-500在广州,J501-600在成都,J601-700在南京,J701-800在沈阳,J801-900在济南。
某一航线有几个航线代号时,选用航线代号应与下一段要飞航线代号相一致,若该航线的几个航线代号与下一段所飞航线代号不同时,选用航线代号的优先级从前到后通常为:A-B-G-R-W-H-J-V,并优先选择距离长的航线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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