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城市景观照明电费补贴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景观照明管理运行机制,提高景观照明工作管理水平,形成美丽的城市夜景,提升城市形象,结合我市景观照明管理的工作实际,由政府财政支出、市城市照明管理处审核,对部分业主投资建设的景观亮化楼宇给予电费补贴,具体规定如下:
一、 补贴对象
经二路片区、渭河“一河两岸” 景观亮化区域、市政府安排部署的相关亮化区域内的办公楼、学校、住宅楼、市政公用建筑物等旨在美化城市环境而实施装饰性照明建筑物,能接受宝鸡市城市照明管理处的日常监管,且执行亮化开灯管理规定的景观亮化建筑,实行亮化电费补贴。上述区域内的经营性场所(包括金融、商业、酒店、宾馆、娱乐场所等),一律不给电费补贴。
二、补贴条件
1、建筑物亮化设计符合JGJT13-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3-2008《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及相关技术规定,经市宝鸡市城市照明管理处审查并批准同意。
2、按宝鸡市城市照明管理处批准方案实施,符合GB50303-2011《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CJJ89-2012《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相关技术规定,符合亮化监控管理系统要求,经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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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补贴标准
1、电费补贴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电费补贴额=电表度数(规定时间段用电量)×电费单价;
电费单价以陕西省电力公司规定电价为准
2、凡按政府要求建设的亮化项目,未经方案审查已实施的,按以下标准核定用电量:
①建筑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功率8Kw以内的,按实际电表读数计,功率超过8Kw的,按8Kw计算。
②建筑面积1--3万平方米,功率15Kw以内的,按实际电表读数计,功率超过15Kw的,按15Kw计算。
③超大规模建筑及特殊楼宇,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四、补贴的发放
1、由业主填写《建(构)筑物景观亮化电费补贴申请表》,报宝鸡市城市照明管理处审核备案。
2、电费补贴每年发放二次,年中、年末结合业主亮化管理实效,由宝鸡市城市照明管理处对电费补贴进行核定发放。
3、电费补贴必须专款专用,市宝鸡市城市照明管理处及时发放给设置亮化设施的业主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截流或随意挪用。
五、本办法由市城管办负责解释,市照明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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