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全省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意见
作者: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发布时间:2011年3月30日 浏览次数:2186
为切实保障煤矿职工职业健康,依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现就加强全省煤矿职业健康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煤矿职业健康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目的,以防治煤矿尘肺病为重点,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基本要求,落实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落实煤矿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加强煤矿职业健康工作基础建设,全面提升煤矿企业职业健康水平,切实提高煤矿职工幸福感和满意度。
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按照《山东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确定的工作目标,基本控制一般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发生,有效控制新发尘肺病例,每年新发职业病发病率控制在职工总数的0.2/00以下,确保全省煤矿职业健康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二、煤矿企业职业健康工作责任
煤矿企业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职业危害防治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建立健全14项职业危害防治制度,以及职业健康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要做好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工作,监测人员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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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采取有效的综合防治措施,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浓(强)度符合有关标准要求;要切实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公布职业危害信息;要高度重视接触职业危害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及时做好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职业病病人的体检、治疗、康复疗养工作;要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2008)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
三、煤矿职业危害主要防治内容
煤矿职业危害因素主要有粉尘、高温、噪声和化学毒物等。 (一)粉尘防治
1.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永久性防尘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m,且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小时的用水量,并设有备用水池,其贮水量不得小于永久性防尘水池的一半。防尘管路应铺设到所有可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粉尘的地点,管道的规格应保证各用水点的水压、水量能满足降尘需要,且必须安装水质过滤装置,保证水质清洁。
2.掘进井巷和硐室采用爆破作业时,必须采用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使用水炮泥,爆破过程中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压气喷雾降尘、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3.在煤(岩)层中钻孔,必须采取湿式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软煤层中瓦斯抽放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其降尘效率不得低于95%,并确保捕尘、降尘装置能在瓦斯浓度高于1%的条件下安全运行。
4.炮采工作面必须采取湿式钻眼法,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冲洗煤壁,爆破时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压气喷雾降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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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煤时洒水降尘。
5.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压力不得低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4MPa,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无水或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必须停机;液压支架必须安装自动喷雾降尘装置,实现降柱、移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并加装喷雾装置或用除尘器抽尘净化。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高压喷雾装置(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掘进机掘进作业时,必须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构成的综合防尘系统,并对掘进头含尘气流进行有效控制。
6.采掘工作面回风巷至少安设2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7.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以及地面带式输送机走廊,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其中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采用喷雾降尘时,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
8.预先湿润煤体。煤层注水过程中必须对注水流量、注水量及压力等参数进行监测和控制,单孔注水总量要使该钻孔预湿煤体的平均水分含量增量不得低于1.5%,封孔深度要保证注水过程中煤壁及钻孔不漏水或跑水。在厚煤层分层开采时,应采取在上一分层的采空区内灌水,对下一分层的煤体进行湿润。
9.锚喷支护防尘。打锚杆眼要实施湿式钻孔。锚喷支护作业时,沙石混合料颗粒的粒径不得超过15mm,且在下井前洒水预湿。距离锚喷作业点下风流方向100m内,要设置2道以上风流净化水幕,且喷射混凝土时工作地点要采用除尘器抽尘净化。
10.转载及运输防尘。转载点落差应小于0.5m,若超过0.5m,必须安装溜槽或导向板。各转载点必须实施喷雾降尘(喷雾压力应大于
0.7MPa)或采用密闭尘源除尘器抽尘净化措施。在装煤点下风侧20m 内,必须设置一道风流净化水幕。运输巷道内要设置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11.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接触浓度管理限值判定标准如下:
粉尘种类 煤尘 游离SiO2含量(%) ≤5 5~10 岩尘 10~30 30~50 ≥50 水泥尘 <10 呼吸性粉尘浓度(mg/m3) 5.0 2.5 1.0 0.5 0.2 1.5 12.粉尘监测采样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如下:
类别 回 采 工 作 面 掘 进 工 作 面 生产工艺 采煤机落煤、工作面多工序同时作业 司机操作采煤机、液压支架工移架、回柱放顶移刮板输送机、司机操作刨煤机、工作面在工人作业的地点 爆破处 风镐、手工落煤及人工攉煤、工作面顺槽钻机钻孔、煤电钻打眼、薄煤层刨煤机落煤 掘进机作业、机械装岩、人工装岩、刷帮、挑顶、拉底 掘进机司机操作掘进机、砌碹、切割联络眼、工作面爆破作业 在回风侧3~5m处 距作业地点回风侧4~5m处 在工人作业地点 测尘点布置 回风侧10~15m处 风钻、电煤钻打眼、打眼与装岩机同时作业 距作业地点3~5m处巷道中部 距作业地点回风侧5~10m处 回风侧5~10m处 作业人员作业地点 作业人员回风侧3~5m处 锚喷 打眼、打锚杆、喷浆、搅拌上料、装卸料 转 载 点 刮板输送机作业、带式输送机作业、装煤(岩)点及翻罐笼 翻罐笼司机和放煤工人作业、人工装卸料 地质刻槽、维修巷道 井下其他材料库、配电室、水泵房、机修硐室等处工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场所 人作业
地面作业场所 地面煤仓等处进行生产作业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13.呼吸性粉尘浓度监测要在正常生产时段进行,呼吸性粉尘可采用定点或个体方法进行。监测周期如下:
监测种类 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 定点呼吸性粉尘 粉尘分散度 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监测地点 采、掘(剥)工作面 其他地点 监测周期 3个月1次 6个月1次 1个月1次 6个月1次 6个月1次 14.粉尘监测人员及设备配备要求如下:
测尘点数量 <20 20~40 40~60 >60 地面工厂 测尘人员数量 ≥1人 ≥2人 ≥3人 ≥4人 ≥2人 测尘仪器数量 ≥2台 ≥4台 ≥6台 ≥8台 ≥4台 (二)高温防治
1.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
2.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3.进行高温监测时,作业场所无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存在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5个测点,取平均值。作业场所被隔离为不同热源环境或通风环境的,每个区域内设置2个测点,取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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