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原系事业、全额拨款单位及企业中具有干部身份的人员,应提供下列文件之一: 1.单位做出的辞职决定;
2.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辞职申请表; 3.人才交流中心的辞职证明书。
(三)原系企业、自收自支单位的,劳动合同已到期的,需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未到期的,应提供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四)系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应提供分配函、毕业就业协议书、就业报到证或毕业五联单; (五)系往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及失业、下岗人员应提供就业登记证; (六)申请人系农业户口的,应提供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所指长期居所地是指具有固定住址并办理了暂住证或临时户口等居住手续的住所地。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所指律师执业证指专职律师执业证、兼职律师执业证及实习律师执业证。 法律援助中心专职律师及公职律师的管理由省厅另行规定。
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实行聘用制,其他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合伙所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律师事务所聘用人员必须同被聘用人签订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聘用协议中的服务期限应充分考虑律师事务所出资培训等因素。
第六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解聘人员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六十六条 律师间执业纠纷应首先申请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进行调处。纠纷当事人应当自觉和全面地履行调处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司法厅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二OO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往本厅有关规定同本规定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家及司法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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