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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宁静行动主城区实施方案(2011―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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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中第二条内容进行了修正。修正后该条内容如下:

“二、对适用4类标准的区域范围划分进行调整

(一)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适用4类标准。对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范围(渝府发?1998?90号文中附表13及注解)进行重新划分,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临路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的建筑为主时,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

(2)临路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的建筑(含开阔地)为主时,道路路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若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则距离为45米;若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则距离为30米;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则距离为20米。

(二)穿越城区的高速公路两侧区域适用4类标准。其两侧区域范围同交通干线两侧区域范围的划分规定。

(三)穿越城区的铁路两侧区域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适用4类标准。其两侧区域范围为铁路路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若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则距离为45米;若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则距离为30米;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则距离为20米。

(四)穿越城区的轨道交通(地上部分)两侧区域适用4类标准。

其两侧区域范围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临轨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的建筑为主时,第一排建筑物面向轨道一侧的区域为轨道交通两侧区域。

(2)临轨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的建筑(含开阔地)为主时,则轨道路沿外30米以内的区域为轨道交通两侧区域。

(五)穿越城区的“三江”(长江、嘉陵江、乌江)航道两侧区域适用4类标准。其两侧区域范围为航道河堤护栏或堤外坡角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若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则距离为45米;若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则距离为30米;若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则距离为20米。”

请按修正后的规定执行。

二00七年十月十二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宁静行动主城区实施方案(2011―2013年)的通知 http://code.fabao365.com/law_554831_9.html

【法规名称】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宁静行动主城区实施方案(2011―2013年)的通知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2011]31号 【颁布时间】 2011-04-12 【实施时间】 2011-04-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831

【正 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宁静行动主城区实施方案(2011―

2013年)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宁静行动主城区实施方案(2011―2013

年)的通知

(渝府?2011?31号)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宁静行动主城区实施方案(2011―2013年)》已经市政府第

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重庆市宁静行动主城区实施方案

(2011―2013年)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宜居重庆建设的决定,进一步控制环境

噪声污染,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推进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以下简称创模)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通过实施主城区噪声污染防治方案,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提高公众满意度,全面营造宁静宜居环境。主要指标包括: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55分贝、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68分贝、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达到90%、新建市级安静居住小区30个。 二、实施范围及时间

实施范围为主城区(含两江新区,以下同),幅员面积5473平方公里,重点是城市建成区。实施时间与创模同步,即:2012年完成主要整治任务,2013年巩固提高。 三、工作措施

围绕创模要求,从源头预防、传播途径控制、噪声敏感目标保护3个

层面,综合采取技术工程、管理等措施,重点加强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确保主城区声环境质量达标,减少噪声污染扰民投诉,提高公众满意度。

(一)噪声污染源头控制。

1.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划防护

将声环境功能区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在制定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交通建设规划等城市建设规划时,要与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相协调,充分考虑区域开发或改造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遵循“闹静分隔”和“土地合理使用和功能分区”原则,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在制定城

乡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审查建设工程规划时落实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划防护距离,从源头防治噪声污染。

加强交通建设规划与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的协调和有机衔接,合理确

定路网结构,将噪声污染防治内容与城市道路、铁路、地铁、轻轨、机场和港口的建设布局方案设计相结合。道路规划时预留合理的噪声防护距离,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有关规划文件中明确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地面交通设施间隔一定的距离,合理划定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和住宅区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与铁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道、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等交通干线的噪声防护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新建道路时,高速公路噪声防护距离原则上不得小于道路红线外50米,城市快速路和主干道防护距离原则上不得小于红线外30米,次干道防护距离原则上不得小于红线外20米,城市轨道交通防护距离原则上不得小于30米,规定距离内不得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可以建设非噪声敏感建筑物或建设绿化防护。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周边新建道路时,道路的选线设计必须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的噪声防治要求合理布局,尽量避开住宅、学校、医院及其他需要保持安静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在无法避让的情况下,交通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采取隔声窗、声屏障等降噪措施,确保噪声敏感建筑物声环境质量达标。

在现有道路两侧进行开发建设时,合理规划道路两侧用地功能,城市交通干线两侧噪声防护距离以内的区域,宜进行绿化或作为非噪声敏感建筑物用地,禁止建设住宅、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加强交通干线两侧第一排建筑物的性质和布局形式的规划管理,第一排宜建设公共建筑或其他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对声环境要求高的如住宅卧室、医疗病房、学校教室不宜布局在临路一侧,同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采取隔声窗、声屏障等降噪措施确保声环境质量达标。

加强大型交通设施合理规划布局。对于新建的港口、码头、公交站点和大型停车场等合理布局,尽量远离噪声敏感区域,严格审查选址合理性,对选址不合理的不予审批,从而降低其产生的交通噪声对噪声敏感区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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