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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期末重点整理(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8-11-26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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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4条 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第275条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8、1971年《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规范由公路交通事故引起的非契约性质的民事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适用于涉及一辆或数辆机动或非机动车辆,并与公路、向公众开放的地面或特定人有权出入的私有地面上的交通有关的事故。

公约不适用于以下情况:车辆制造者、销售者或修理者的责任;所有人或养护通行道路或保护使用者安全的其他人的责任;除车辆所有人、被代理的本人或雇主的责任之外的代理责任;有责任人员间的追索诉讼;就保险公司而言,追索诉讼及代位求偿权;由社会保险机构、其他类似的机构或汽车事故公共保证基金会提出、或对其提出的诉讼和追索诉讼,以及支配这些机构的法律所规定的责任的免除。 (二)公路交通事故的法律适用

公约规定可以适用的法律为事故发生地国家的国内法,但有以下例外:

(1)只有一辆车涉及事故,且该车又非在事故发生地国内登记,则登记国的国内法可予适用,以确定其对下列人员的责任:司机、车主或者控制车辆或对车辆享有权利的其他任何人,不管其惯常居所在何处;受害者为乘客而其惯常居所不在事故发生地国家的;受害者在事故发生地的车辆外,而其惯常居所设在车辆登记地国内的。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害者,则应分别确定其应适用的法律。

(2)有两辆或两辆以上的车涉及事故,且所有的车辆都在同一国家登记时,才能适用该登记国的法律;

(3)有一个或几个人涉及事故,而在事故发生时,其人在车辆之外可能负有责任,只有在所有这些人均在车辆登记地国内设有惯常居所时,才能适用该登记国的法律,即使这些人同时又是事故的受害者时亦同。

上述准据法不仅调整对受害者的乘客所承担的责任,还调整由该车辆承运并且属于该乘客或委托该乘客管理的货物的损害赔偿责任; 上述用于调整车辆所有人责任的法律,也支配对由该车辆承运的由乘客或委托该乘客管理的货物以外的货物的损害赔偿责任。 但车外货物的损害赔偿责任,依事故发生地国家的国内法;车外受害者私人携带物的损害赔偿责任,依车辆登记地国家的国内法(如果该法将用以确定对受害者应付的责任)。 ——发生地有效的交通管理规则和安全 规则的适用

不论所适用的法律是什么,在决定责任时,都应该考虑事故发生时发生地有效的有关交通管理规则和安全规则。

(三)公约确定的准据法应支配的事项 (1)责任的根据及其范围;(2)免除责任以及任何限制责任和划分责任的理由;(3)可能导致赔偿的侵害或损害是否存在及其种类;(4)损害赔偿的方式及其范围;(5)损害赔偿请求权可否转让或继承问题;(6)遭到损害并能直接请求损害赔偿的人;(7)本人对其代理人的行为或雇主对其雇员的行为所负的责任;(8)包括消灭时效或除斥期间的开始、中断和中止在内的规则。

9、1973年《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

第四条:“适用的法律应为侵害地国家的国内法,如果该国同时又是:(1)直接遭受损害人的惯常居所地;或(2)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或(3)直接遭受损害的人取得产品的地方。”

第五条:“尽管有第四条的规定,适用的法律仍应为直接遭受损害人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国内法,如果该国同时又是:(1)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或(2)直接遭受损害的人取得产品的地方。”

第六条:“如果第四条和第五条指定适用的法律都不适用,除非原告基于侵害地国家的国内法提出其请求,适用的法律应为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国家的国内法。” 第七条:“如果被请求承担责任的人证明他不能合理地预见产品或他自己的同类产品会经由商业渠道在该国出售,则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侵害地国家和直接遭受损害的人的惯常所在地国法均不适用。”

分析: ——公约规定了四个连结点: (1)侵害地国家

(2)直接遭受损害人的惯常居所地国家 (3)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 (4)直接遭受损害人取得产品的地方 ——公约的适用顺序:

1、直接遭受损害人的惯常居所地国家。条件:该地同时是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或直接遭受损害人取得产品的地方。 2、侵害地国家的国内法。条件:该地同时是(1)直接遭受损害人的惯常居所地;或(2)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或(3)直接遭受损害的人取得产品的地方。

3、在上述法律均不适用时,如果原告是基于侵害地国家的国内法提出其请求,适用侵害地国家的法律。没有基于侵害地国家的国内法提出其请求,适用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法律。(赋予原告一定的选择权)

4、如果责任人不能合理地预见其产品会经由商业渠道在该国出售,依上述情况确定的侵害地国法和直接遭受损害人的惯常居所地国法均不适用,而应适用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国家的法律。

第十三章 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1、婚姻缔结地法:依婚姻缔结地法确定结婚的实质要件。 2、领事婚姻:在驻在国不反对的前提下,一国允许其在国外的本国公民到本国驻外国的使、领馆依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缔结婚姻的制度。 3、我国的规定

《通则》1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解释》188条:“我国法律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1998年《收养法》第21条: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第3条: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并不得违背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国的法律。 《民法通则解释》第190条: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

《民法通则》第148条: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

《解释》第189条: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扶养人与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十四章 继承的法律适用 1、中国的规定

1985年《继承法》第36条: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继承法》第63条: “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民法通则》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解释》第191条: “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与继承有关的海牙公约

一、1961年《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 遗嘱方式符合下列法律之一均为有效: (1)遗嘱人立遗嘱行为地法;

(2)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本国法; (3)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住所地法;

(4)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法; (5)遗嘱涉及不动产的,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二、《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 1、同一制的采用

对遗产不分动产与不动产适用同一原则。

(1)继承适用死者死亡时惯常居所地法律。只要被继承人死亡时具有该国国籍,或者死者死亡时在该国已居住至少5年。但如果死者死亡时与其本国有更密切的联系,则适用其本国法。

(2)其他情况下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本国法律,但如果死者死亡时与另一国有更密切的联系,则适用另一国的法律。 2、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

当事人生前可以指定适用于遗产继承的法律。条件是:

(1)指定的范围限于被继承人指定时或死亡时的本国法律或惯常居所地法律。

(2)指定应在一项符合遗嘱处分方式要求的声明中予以明示。 第十五章 国际民事诉讼 (案例) 第十六章 国际商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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