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妥善保存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书和检查记录,劝阻或及时举报责任区内违反城管规定和损坏环卫设施的行为。
责任人委托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企业负责责任区工作的,其责任主体不变。
第三十一条 建设、房产、林业和园林、交通、水务、公安、工商、排水、市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责任区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六章 监督处罚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实施责任区制度的权利,对不履行责任的行为有权举报。
新闻媒体应当配合城管部门加强对责任区制度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市民履行责任区义务。
第三十三条 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责任人的指导,对不履行责任的责任人,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督促其履行责任;逾期未整改的,依据《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各区、开发区责任区制度落实情况,列入合肥市城市管理工作考评,纳入市政府目标考核。
第三十五条 街道、乡镇负责将辖区责任人(包括物业企业)履责情况记入诚信档案。责任人履责情况作为文明单位评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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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首次责任区划分和责任书签订工作于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
第三十七条 肥东、肥西、长丰三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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