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麻昭高速公路建设项目 施工期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实施细则
(文勇修改)
一、总 则
1、为加强麻昭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以下简称“环、水保”)的全方位控制,强化施工期间环、水保意识及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省、部、厅、局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办法等的要求推进环、水保整治工作,实现交通部、省公路局“五化”总体要求,特补充制订《云南麻昭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实施细则》。
2、为有效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上述目标建好本项目,依据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实行“一保二罚”制,即:“保证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处罚破坏环境与水土保持的施工单位”、“处罚对破坏环境与水土保持的施工单位监理不到位的监理单位”,并对相应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环水保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制度。
3、施工单位应本着对环水保和国家建设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熟悉有关法律规范、法规、条例等,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环、水保意识,积极主动地做好环水保工作。
4、总体目标
确保工程建设各项管理活动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水保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规定。沿线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水土流失得到有效防治,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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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的水体、耕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努力建设一条“优质、平安、和谐、绿色低碳、节能减排”典型示范路。 二、临时工程
临时工程的设臵应优先考虑永、临结合,尽量减少对耕地的占用。 临时工程用地周边应设臵醒目的标示牌、边界线,严格限制施工人员活动范围、机械作业范围及行进线路。
1.施工场地、营地:
⑴预制场、混凝土拌和站、级配碎石拌和站要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设臵; ⑵小型施工场地、营地的设臵应尽量利用沿线既有场地、站区永久征地和城市用地;
⑶施工中应结合工序特点,对临时用地进行综合利用,尽可能减少临时用地数量,如改良土拌和站和级配碎石拌和站结合、取土场地用作小型预制场、施工机械停放场或营地用地等。
2.施工便道:
⑴施工便道要充分利用乡村既有道路、农用机耕路和新修筑的施工进场道路等;
⑵便道宽度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做到少占土地,少破坏植被。 3.取、弃土场:
⑴取土场取土前应将地表30~40cm的耕作层推到一侧临时堆放,完工后覆盖地表以利复耕;耕作层土壤的临时堆放应设臵围挡措施。
⑵弃土(碴)场的设臵必须取得国土、水利等主管部门的同意;弃土应优先选择在临近的取土坑和低洼地;严格按照路基土石方调配方案,做好施工组织安排,避免因不合理施组导致弃土弃渣数量的增加,必须严格执行“先挡后弃”的原则,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工作。
⑶外购土方时,应与当地政府协商,签订正式的购买商品土协议,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等。
4.砂石料场:
⑴砂石料开采时,要制定合理的开采计划和恢复措施,严格按设计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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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臵和规模进行,坚持随采随平整和恢复原则,严禁随意乱采乱挖。
⑵河滩地带采料时,应做好河道疏浚及平整工作。
⑶砂石料场开采应办理相关开采许可证,坚持“逐级审批、持证开采”。 三、水土保持
1.施工征地范围内林木的砍伐要严格遵循审批制度,严禁乱砍乱伐。 2.临时工程的修建不得随意切割或阻拦地表径流。
3.桥梁桩基钻孔弃渣应及时清运至弃土地点,避免堆弃河滩或侵占河道。
4.弃土作业必须先挡后弃,并避免弃渣外溢。
5.路堑开挖、路基填筑、隧道临时弃渣堆放等要做好截、排水措施和坡面临时防护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四、污染防治 1.水污染防治:
⑴施工营地设臵应远离水体边缘;含有害物质的施工物料不得堆放在河流、沟渠等水体附近。
⑵桥梁施工应采取措施防止石油类污染物排入水体;桩基钻孔施工产生的泥浆,经沉淀分离后,沉渣外运弃至当地环保部门指定地点,废水重复利用或用于场地、道路的降尘和绿化。跨越河道的桥梁桩基施工完成后,及时恢复原地貌。
⑶隧道施工时,应在隧道进(出)口设臵沉淀池,对隧道施工产生的高浊度废水进行沉淀处理后再排放。
(4)采砂场的洗砂废水经沉淀后,重复利用或排放。
(5)施工生活污水要设臵污水沉淀池,沉淀处理后用于施工降尘或绿化。
2.固体废弃物管理:
⑴施工中产生的废弃机具、配件、包装物及各类固态浸油废物等,应集中收集、封装,运至垃圾场进行处理或回收利用。
⑵生活垃圾应统一分类(可降解和不可降解)收集,及时清运至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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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指定地点处理。
3.大气污染防治:
⑴施工场地、道路应定时洒水,防止施工扬尘对地表植被和农作物产生不利影响;城市区域施工场地出入口,应设臵冲洗设备,对施工车辆轮胎及车外表进行冲洗,确保城市道路清洁。
⑵运输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或土石方时,运输车辆应装料适中,并采用蓬布覆盖严密。
⑶施工场地、营地四周应采用围护措施;城市地带的施工场地裸露地表或集中堆放的土方表面,应采取临时覆盖措施,防止扬尘。
4.噪声污染防治:
⑴混凝土拌和站、预制场等高噪声作业场地设臵应尽量避开居民集中区。
⑵临近居民区、学校和医院等噪声敏感地带的施工,要严格控制机械作业噪声;噪声大的施工作业应尽量安排在白天,因生产工艺要求或其他特殊要求需要连续昼夜作业的,应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方能进行夜间施工。同时,要做好对周边居民的公告、宣传和沟通工作,并积极做好声屏障等防扰民措施。
⑶施工车辆通过城区、村庄时应减速慢行和减少鸣笛。 五、景观保护
1.风景名胜区内的施工,应设臵醒目的标示牌、边界线,严格限制施工人员活动范围、机械作业的范围以及走行线路。
2.施工临时设施布局紧凑,材料堆放整齐、场地整洁,道路平整,与所处环境(风景区、城市)景观尽可能协调。
3.严禁在景观敏感区内设臵取、弃土场,严禁随意铲除地表植被和林木;施工临时弃碴堆放应做好水土保持措施。 六、环境恢复
1.施工营地、施工场地使用完毕后,应清除各类构筑物以及各生活、生产垃圾,平整场地,并采取土地复耕措施;制梁场、拌和站等硬化的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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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场地应尽可能综合利用。
2.取土场在施工过程中要求做到随取随平整,周界规则;取土完毕后,利用保存的耕作层土进行土地复耕或进行植被恢复。
3.弃土场要做到顶面平整,坡面平、顺、直,并对弃土场顶面和坡面及时进行土地复耕或植被恢复。
4.风景名胜区内施工结束后,应加强对场地、便道以及线路两侧的绿化恢复措施。
5.对环境恢复中的工程措施和植被措施,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质量和效果。 七、考 核
1、指挥部将环、水保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指挥部将结合日常、季度和年度综合检查或不定期的专项抽查,对各参建单位的环、水保工作进行考核。
2、施工中但凡发现有违反环、水保有关规定的施工单位和环、水保工作监理不力的监理单位,指挥部将视其影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同一问题被监理单位连续下发过两次环、水保整改通知书而仍达不到整改要求的施工单位,指挥部将予以全线通报批评一次;因环、水保问题被监理单位下发停工令一次的,指挥部将进行通报批评一次。
3、未能严格执行指挥部有关环、水保管理规定、环、水保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施工和监理单位,指挥部将视其程度,在相关考核评比活动中予以扣分。
八、违约行为处理办法
为消除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的隐患与风险,做好环水保工作,对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相关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规定以下违约处理办法:
1、施工中禁止横向弃土。对无法避免而掉落至边坡及河道的土、石方应及时组织清运至弃土场堆放,保持河道畅通及边坡原貌。如违反,除限期清理外,处以违约金50元~100元/m3。
2、弃土场。严格按照“先挡后弃”的原则进行弃土,弃土必须从拦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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