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罚则
第一百三十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一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提供虚假防治水图件应付检查或者影响事故抢险救援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第一百三十三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遇突水点时,未详细观测记录突水的时间、地点、确切位臵、出水层位、岩性、厚度、出水形式、围岩破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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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未测定涌水量、水温、水质、含砂量的;
(二)未按照规定观测突水点附近的出水点和观测孔涌水量、水位的变化,并分析突水原因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各主要突水点进行系统观测,并编制卡片、平面图和素描图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突水事故的。
第一百三十四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7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七十条规定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七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八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九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造成透水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一百四十条 本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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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老空,是指采空区、老窑和已经报废井巷的总称。 采空区,是指采煤以后不再维护的空间。
水淹区域,是指被水淹没的井巷和被水淹没的老空的总称。 矿井正常涌水量,是指矿井开采期间,单位时间内流入矿井的水量。
矿井最大涌水量,是指矿井开采期间,正常情况下矿井涌水量的高峰值。
安全水头,是指不致引起矿井突水的承压水头最大值。 防隔水煤(岩)柱,是指为确保近水体安全采煤而留设的煤层开采上(下)限至水体底(顶)界面之间的煤岩层区段。
探放水,是指包括探水和放水的总称。探水是指采矿过程中用超前勘探方法,查明采掘工作面顶底板、侧帮和前方等水体的具体空间位臵和状况等情况。放水是指为了预防水害事故,在探明情况后采取钻孔等安全方法将水体放出。
垮落带,是指由采煤引起的上覆岩层破裂并向采空区垮落的岩层范围。
导水裂缝带,是指开采煤层上方一定范围内的岩层发生垮落和断裂,产生裂缝,且具有导水性的岩层范围。
抽冒,是指在浅部厚煤层、急倾斜煤层及断层破碎带和基岩风化带附近采煤或掘巷时,顶板岩层或煤层本身在较小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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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垮落超过正常高度的现象。
带压开采,是指在具有承压水压力的含水层上进行的采煤。 隔水层厚度,是指开采煤层底板至含水层顶面之间隔水的完整岩层的厚度。
三图双预测法,是指一种解决煤层顶板充水水源、通道和强度三大问题的顶板水害评价方法。三图是指煤层顶板充水含水层富水性分区图、顶板垮裂安全性分区图和顶板涌(突)水条件综合分区图。双预测是指顶板充水含水层预处理前、后回采工作面分段和整体工程涌水量预测。
脆弱性指数法,是指将可确定底板突水多种主控因素权重系数的信息融合与具有强大空间信息分析处理功能的GIS耦合于一体的煤层底板水害评价方法。
五图双系数法,是指一种煤层底板水害评价方法。五图是指底板保护层破坏深度等值线图、底板保护层厚度等值线图、煤层底板以上水头等值线图、有效保护层厚度等值线图、带压开采评价图。双系数是指带压系数和突水系数。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1984年5月15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和1986年9月9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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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矿井水文地质主要图件内容及要求
一、矿井充水性图
矿井充水性图是综合记录井下实测水文地质资料的图纸,是分析矿井充水规律、开展水害预测及制定防治水措施的主要依据之一,也是矿井水害防治的必备图纸。一般采用采掘工程平面图作底图进行编制,比例尺为1/2000-1/5000,主要内容有:
1.各种类型的出(突)水点应当统一编号,并注明出水日期、涌水量、水位(水压)、水温及涌水特征。
2.古井、废弃井巷、采空区、老硐等的积水范围和积水量。 3.井下防水闸门、水闸墙、放水孔、防隔水煤(岩)柱、泵房、水仓、水泵台数及能力。
4.井下输水路线。
5.井下涌水量观测站(点)的位臵。 6.其他。
矿井充水性图应当随采掘工程的进展定期补充填绘。 二、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是综合反映矿井充水变化规律,预测矿井涌水趋势的图件。各矿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相关因素绘制下列几种关系曲线图:
1.矿井涌水量与降水量、地下水位关系曲线图。 2.矿井涌水量与单位走向开拓长度、单位采空面积关系曲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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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
《煤矿防治水规定》已经2009年8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1984年5月15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和1986年9月9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局长 骆琳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煤矿防治水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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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六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第九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第十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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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第一节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第十一条 根据矿井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规律、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4种(见表2-1)。
表2-1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分类依据 类 别 简单 中等 复杂 极复杂 受受采掘破受采掘破采坏或影响坏或影响掘的孔隙、的孔隙、破含水层裂隙、岩裂隙、岩坏性质及溶含水溶含水或补给条层,补给层,补给影件 条件一条件差,响般,有一补给来源的定的补给少或极少 含水源 受采掘破坏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主或影响的是要是岩溶含岩溶含水层、水层、厚层老空水、地表砂砾石含水水,其补给条层、老空水、件很好,补给地表水,其来源极其充补给条件沛,地表泄水好,补给水条件差 源充沛 3
水层及水体 单位涌水量q0.1<q≤q≤0.1 (L〃s1.0 -1-1〃m) 1.0<q≤5.0 q>5.0 矿井及周边无老空积老空水 水 分布状况 Q1≤180 (西北地矿井正常区Q1≤涌水Q1 90) 量 最大Q2≤300 3(mQ2 (西北地-1〃h) 区Q2≤210) 突水量Q33-1(m〃h) 无 采掘工程开采受水害 不受水害影响程度 影响 防治水工作 防治水工难易程度 作简单 存在少量存在少量老存在大量老老空积空积水,位空积水,位水,位臵、臵、范围、臵、范围、积范围、积积水量不清水量不清楚 水量清楚 楚 180<Q1600<Q1≤2 ≤600 100 (西北地(西北地区Q1>2 100 区90<Q1180<Q1≤1 (西北地区≤180) 200) Q1>1 200) 300<Q2≤1 1 200<Q2≤3 Q2>3 000 200 000 (西北地区(西北地(西北地区Q2>2 100) 区210<Q2600<Q2≤ ≤600) 2 100) Q3≤600<Q3Q3>1 600 ≤1 800 800 矿井偶有突水,采矿井时有突矿井突水频掘工程受水,采掘工繁,采掘工水害影程、矿井安程、矿井安全响,但不全受水害威受水害严重威胁矿井胁 威胁 安全 防治水工防治水工程防治水工程作简单或量较大,难量大,难度高 易于进行 度较高 4
注:1.单位涌水量以井田主要充水含水层中有代表性的为准。
2.在单位涌水量q,矿井涌水量Q1、Q2和矿井突水量Q3中,以最大值作为分类依据。
3.同一井田煤层较多,且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当分煤层进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4.按分类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第十二条 矿井应当对本单位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研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并确定本单位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定。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矿井所在位臵、范围及四邻关系,自然地理等情况; (二)以往地质和水文地质工作评述;
(三)井田水文地质条件及含水层和隔水层分布规律和特征;
(四)矿井充水因素分析,井田及周边老空区分布状况; (五)矿井涌水量的构成分析,主要突水点位臵、突水量及处理情况;
(六)对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评价;
(七)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防治水工作建议。 第十三条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进行重新确定。当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矿井应当在1年内重新确定本单位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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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七条 临近水体下的采掘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有效控制采高和开采范围的采煤方法,防止急倾斜煤层抽冒。在工作面范围内存在高角度断层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断层导水或者沿断层带抽冒破坏;
(二)在水体下开采缓倾斜及倾斜煤层时,宜采用倾斜分层长壁开采方法,并尽量减少第一、第二分层的采厚;上下分层同一位臵的采煤间歇时间不小于4-6个月,岩性坚硬顶板间歇时间适当延长。留设防砂和防塌煤(岩)柱,采用放顶煤开采方法时,先试验后推广;
(三)严禁在水体下开采急倾斜煤层;
(四)开采煤层组时,采用间隔式采煤方法。如果仍不能满足安全开采的,修改煤柱设计,加大煤柱尺寸,保障矿井安全;
(五)当地表水体或松散层富水性强的含水层下无隔水层时,开采浅部煤层及在采厚大、含水层富水性中等以上、预计导水裂缝带大于水体与煤层间距时,采用充填法、条带开采和限制开采厚度等控制导水裂缝带发展高度的开采方法。对于易于疏降的中等富水性以上松散层底部含水层,可以采用疏降含水层水位或者疏干等方法,以保证安全开采。
第一百零八条 进行水体下采掘活动时,应当加强水情和水体底界面变形的监测。试采结束后,矿井应当提交试采总结报告,研究规律,指导水体下采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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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露天煤矿防治水
第一百零九条 露天煤矿应当在每年年初制定防排水计划和措施。雨季前,煤矿应当对防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低于当地洪水位的建筑,煤矿应当按照规定采取修筑堤坝、沟渠和疏通水沟等防洪措施。
第一百一十条 露天煤矿地表及边坡上的防排水设施,应当避开有滑坡危险的地段。排水沟应当经常检查、清淤,防止渗漏、倒灌或者漫流。当采场内有滑坡区时,应当在滑坡区周围设臵截水沟。当水沟经过有变形、裂缝的边坡地段时,应当采取防渗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采用采掘场坑底储水的排水方式时,其排水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因储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面数少于采煤工作面总数的1/3时,不得大于15日;
(二)因储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面占采煤工作面总数的1/3-1/2时,不得大于7日;
(三)因储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面多于采煤工作面总数的1/2时,不得大于3日;
(四)采用井巷排水时,采取安全措施,备用水泵的能力不得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50%。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地层含水影响采矿工程正常进行时,应当进行疏干。疏干工程应当超前采矿工程。在矿床疏干漏斗范围内,如果地面出现裂缝、塌陷,应当圈定范围加以防护、设臵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半)地下疏干泵房应当设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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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臵。
第一百一十三条 受地下水影响较大和已经进行疏干排水工程的边坡,应当进行地下水位、水压及涌水量的观测,分析地下水对边坡稳定的影响程度及疏干的效果,制定地下水治理措施。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因地下水水位升高,可能造成排土场或者采场滑坡的,应当进行地下水疏干。
第八章 水害应急救援 第一节 应急预案及实施
第一百一十五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主要水害类型和可能发生的水害事故,制定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臵方案。应急预案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处臵方案应当包括发生不可预见性水害事故时,人员安全撤离的具体措施,每年都应当对应急预案修订完善并进行1次救灾演练。
第一百一十六条 矿井管理人员和调度室人员应当熟悉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臵方案。
第一百一十七条 矿井应当设臵安全出口,规定避水灾路线,设臵贴有反光膜的清晰路标,并让全体职工熟知,以便一旦突水,能够安全撤离,避免意外伤亡事故。
第一百一十八条 井下泵房应当积极推广无人值守和远程监控集控系统,加强排水系统检测与维修,时刻保持水仓容量不小于50%和排水系统运转正常。受水威胁严重的矿井,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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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井下泵房无人值守和地面远程监控,推广使用地面操控的潜水泵排水系统。
第一百一十九条 现场发现水情的作业人员,应当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报告有关突水地点及水情,并通知周围有关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或升井。
第一百二十条 矿井调度室接到水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本矿井水害应急预案,根据来水方向、地点、水量等因素,确定人员安全撤离的路径,通知井下受水患影响地点的人员马上撤离到安全地点或者升井,向值班负责人和矿井主要负责人汇报,并将水患情况通报周边所有矿井。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发生突水时,矿井应当立即做好关闭防水闸门的准备,在确认人员全部撤离后,方可关闭防水闸门。
第一百二十二条 矿井应当根据水患的影响程度,及时调整井下通风系统,避免风流紊乱、有害气体超限。
第一百二十三条 矿井应当将防范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情况纳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中,落实防范暴雨洪水所需的物资、设备和资金,建立专业抢险救灾队伍,或者与专业抢险救灾队伍签订协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矿井应当加强与各级抢险救灾机构的联系,掌握抢救技术装备情况,一旦发生水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争取社会救援,实施事故抢救。
第一百二十五条 水害事故发生后,矿井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告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二节 排水恢复被淹井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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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六条 恢复被淹井巷前,应当编制突水淹井调查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突水淹井过程,突水点位臵,突水时间,突水形式,水源分析,淹没速度和涌水量变化等;
(二)突水淹没范围,估算积水量;
(三)预计排水中的涌水量。查清淹没前井巷各个部分的涌水量,推算突水点的最大涌水量和稳定涌水量,预计恢复中各不同标高段的涌水量,并设计恢复过程中排水量曲线;
(四)提供分析突水原因用的有关水文地质点(孔、井、泉)的动态资料和曲线,水文地质平面图、剖面图,矿井充水性图和水化学资料等。
第一百二十七条 矿井恢复时,应当设有专人跟班定时测定涌水量和下降水面高程,并做好记录;观察记录恢复后井巷的冒顶、片帮和淋水等情况;观察记录突水点的具体位臵、涌水量和水温等,并作突水点素描;定时对地面观测孔、井、泉等水文地质点进行动态观测,并观察地面有无塌陷、裂缝现象等。
第一百二十八条 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积水及恢复被淹井巷前,应当制定防止被水封住的有害气体突然涌出的安全措施。排水过程中,应当有矿山救护队检查水面上的空气成分;发现有害气体,及时处理。
第一百二十九条 矿井恢复后,应当全面整理淹没和恢复两个过程的图纸和资料,确定突水原因,提出避免发生重复事故的措施意见,并总结排水恢复中水文地质工作的经验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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